講師及督導(按筆劃順序排列)
吳麗娟、林方晧、林宏川、林麗純、梁淑娟、陳韺、郭豐榮、趙文滔
資格:目前實際從事輔導、諮商、心理治療工作者,需要臨床督導者,包括社會工作、輔導、臨床心理/諮商心理或其他醫事人員等
地點:本會教室
學費:每階段之講座皆可單獨報名,學費為2500元。每個階段為12500元,合報二個階段24000元,報名三個階段35000元
主辦: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
注意事項:
1. 本工作坊將全程錄音錄影,但禁止學員私錄。
2. 優惠辦法:A.主辦單位之會員或學生,享9折優惠;B.三人以上團體報名,享95折優惠。(請擇一使用)
3. 本會會員資格:凡已累積兩季或一萬元學費的學員,即可成為本會會員資格一年。在會員資格有效期內,再度累積兩季或八千元學費,可再延續一年。
4. 開課前10日之前退課者,可退款80%;但之後或當日缺課,恕不退費、補課。
5. 請妥善保管繳費收據,若遺失,恕無法補開及退費。
6. 上課日期或時間更動,本會會提前告知,若學員無法配合,恕無法補課及退費。
7. 本課程將申請台灣精神醫學會之繼續教育學分;若需要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繼續教育學分者,請務必在開課前35日完成報名繳費手續。
財團法人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
Taiwan Institute of Psychotherapy
統一編號: 1430-4715
郵政劃撥帳號: 19646343
台北市大安區106麗水街28號6樓
TEL: 886-2-23923528 謝玫芳
FAX: 886-2-23925908
http://www.tip.org.tw
【系統取向治療訓練課程—講座、督導班】報名表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別
|
□男 □女
聯絡方式
電話(日): 傳真:
電話(夜): 手機:
E-Mail:
通訊地址
□□□
服務單位
職 稱
發票抬頭
□ 開立個人 □ 開立機構名稱:
統一編號:
系統取向治療講座 & 系統取向治療督導班(一)系統取向治療訓練課程 系統取向治療講座 & 系統取向治療督導班 講師/督導=吳麗娟、林方晧、林宏川、林麗純、梁淑娟、陳韺、郭豐榮、趙文滔
此訓練課程的目的是為發展本土家族治療訓練課程,提供本土治療師一個獲得專業知識與支持的園地。課程是針對有興趣學習系統取向之治療模式的專業者所設計。參加者可包括:(一)不打算從事家族治療,但想學習運用系統性概念思考在個別治療工作上的的專業者;(二)對家族治療有興趣並已實際從事家族治療工作,但尚未接受系統化訓練的專業工作者;(三)無從事家族治療的經驗,未來想進入家族治療工作的專業者;(四)預備進入李維榕家族治療督導班的專業者。
1.既連續又可切割之帶狀課程。 2.跨專業合作之訓練團隊。 3.專業社群感的建立。 4.個別督導錄影:可選擇錄影;除有其他協議,否則內容一律保密,只有督導者與受督者可回顧。 5.隨時開班,團體督導滿5人,課程即可開始。(講座課程可以看錄影帶方式補課)
課程共三階段,每階段4個月。可選擇單一階段參與,但建議循序漸進完成三階段課程。每階段課程內容包括:(一)主題講座(可僅參加講座);(二)個別督導;(三)團體督導。 完成前二階段,並通過評估者,可選擇參加第三階段見習資深家族治療師的工作,或可加入李維榕家族治療督導班,接受 李 老師直接督導。
1.受督者分配到的個別督導不同於其團體督導,個別督導將提供較密集、符合受督者個人專業需求的督導,如果受督者想增加督導時數,須另自費。 2.個別督導受督者可選擇錄影,由基金會保管,僅供當事人回顧觀看。督導若要提供影像給李維榕督導,須得到受督者文本同意書。 3.團體督導提供受督者接受另一位訓練師的薰陶,並有機會與同儕相互交流與支持,成員約5-8人。 4.第三階段的見習機會,是提供給受督者經驗家族治療的實況,可與訓練師協同見家庭或在觀察室觀察。會談後,有機會與訓練師討論會談歷程,深化學習。 5.若因雙重關係的考慮,受督者可於報名時列出希望迴避的督導名單。
第一階段(約2009年3月至6月) 講座主題:介紹系統取向家族治療之核心概念。(2009.5.23-24,共12小時) 2009.5.23(六)14:00-17:00&18:00-21:00 2009.5.24(日)9:30-12:30&13:30-16:30 林方晧/系統取向理論之演化及其哲學 林宏川/系統取向之臨床概念I:人際脈絡、互補、循環因果、症狀的意義 陳 韺 /系統取向之臨床概念II:三角、過程/內容、家庭結構 梁淑娟/系統取向之臨床概念III:家庭生命週期、阻抗、家庭敘事、性別、文化 個別督導:兩週1小時,共8小時。 團體督導:每月一次,每次3小時,共12小時。 第二階段﹙約2009年9月至12月﹚ 講座主題:介紹系統取向家族治療之基本技術。(2009.10.24-25,共12小時) 2009.10.24(六)14:00-17:00&18:00-21:00 2009.10.25(日)9:30-12:30&13:30-16:30 郭豐榮/評估與初次會談 林方晧/從症狀到關係 陳 韺 /常用技術I 林麗純/常用技術II 個別督導:兩週1小時,共8小時。 團體督導:每月一次,每次3小時,共12小時。 第三階段﹙約2010年3月至6月﹚ 講座主題:系統理論在臨床上的應用—概念與技術之整合。(2010.3.20-21,共12小時) 2010.3.20(六)14:00-17:00&18:00-21:00 2010.3.21(日)9:30-12:30&13:30-16:30 陳 韺 /身心症家庭 梁淑娟/外遇家庭 林宏川/受慢性精神疾病困擾的家庭 林麗純/有行為問題孩子的家庭 個別督導:兩週1小時,共8小時。 團體督導:每月一次,每次3小時,共12小時。 二選一:見習2個家庭的治療歷程,或見習6小時家族治療。 講師及督導 系統取向治療講座 & 系統取向治療督導班(二)講師及督導(按筆劃順序排列) 吳麗娟、林方晧、林宏川、林麗純、梁淑娟、陳韺、郭豐榮、趙文滔
地點:本會教室 學費:每階段之講座皆可單獨報名,學費為2500元。每個階段為12500元,合報二個階段24000元,報名三個階段35000元 主辦: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 注意事項: 1. 本工作坊將全程錄音錄影,但禁止學員私錄。 2. 優惠辦法:A.主辦單位之會員或學生,享9折優惠;B.三人以上團體報名,享95折優惠。(請擇一使用) 3. 本會會員資格:凡已累積兩季或一萬元學費的學員,即可成為本會會員資格一年。在會員資格有效期內,再度累積兩季或八千元學費,可再延續一年。 4. 開課前10日之前退課者,可退款80%;但之後或當日缺課,恕不退費、補課。 5. 請妥善保管繳費收據,若遺失,恕無法補開及退費。 6. 上課日期或時間更動,本會會提前告知,若學員無法配合,恕無法補課及退費。 7. 本課程將申請台灣精神醫學會之繼續教育學分;若需要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繼續教育學分者,請務必在開課前35日完成報名繳費手續。 財團法人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 Taiwan Institute of Psychotherapy 統一編號: 1430-4715 郵政劃撥帳號: 19646343 台北市大安區106麗水街28號6樓 TEL: 886-2-23923528 謝玫芳 FAX: 886-2-23925908 http://www.tip.org.tw
□男 □女 聯絡方式 電話(日): 傳真: 電話(夜): 手機: E-Mail: □ 開立個人 □ 開立機構名稱: 統一編號:
2009年6月24日 星期三離婚調解前應告知當事人離婚相關法條民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五 節 離婚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 1051 條 (刪除)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2- 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 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 1055- 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2009年6月18日 星期四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 公發布)
一、為發揮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功能,並有效結合社會資源,進行家事調解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 公發布)
一、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除本要點特別規定外,應遵守「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四七點至第一六三點之 二、當事人聲請調解時,司法事務官應先審查下列事項: 三、司法事務官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 四、聲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調解聲請之裁定不服者,得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認 五、調解期日,由司法事務官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除由司法事務官定之外,亦得逐次或概括授權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 六、調解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調解之筆錄繕本或影本,應與調解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於相對人。調解期日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 七、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九條之一第五項所處罰鍰之裁定不服者,得於送達後 八、司法事務官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裁定時,應督促書記官於正本曉示當事人對於該裁定不得提出異議;如 九、調解程序應在調解室進行;必要時,亦得在鄉(鎮、市、區)公所、農會、水利會、警察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調解。 十、司法事務官得許可對於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調解程序;亦得將調解事件通知利害關係人,命其參加。 十一、司法事務官得自行調解或由選任之調解委員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調解之望或有必要時,再由司法事務官到場 十二、司法事務官逐件選任調解委員時,宜依事件之性質,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具體事 十三、司法事務官選任調解委員調解前,應事先閱卷、整理兩造爭執要旨、分析調解方向,並作成書面,供調解委員調解時之 十四、司法事務官及調解委員行調解時,態度應公正、和藹、誠懇、耐心,不得稍涉勉強,尤須避免粗暴之語氣。 十五、司法事務官於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宜適時提供法律意見之支援。 十六、調解委員對於當日無法調解成立之事件,應填載調解事件報告書,記載該期日無法達成調解之具體原因,以利接續調解。 十七、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而對於財產權爭議事件酌定調解條款,經司法事務官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 十八、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司法事務官應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十九、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時,應切實注意調解內容是否適法、可能、確定,對於具給付性質之調解內容,並應注意是否適宜 二十、調解成立者,應由書記官將解決爭端之條款詳細記入調解程序筆錄,送請司法事務官簽名。 二一、調解不成立時,本案報結,並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2009年6月12日 星期五兒童性侵害加害者的評估與治療
感謝張淑慧老師提供下列訊息!
社工師公會全聯會和終止童妓協會合辦 "兒童性侵害加害者的評估與治療" 邀請澳洲Child Wise(ECPAT in Australia)兒童保護專案的負責人Karen Flanagan Karen Flanagan為澳洲合格的資深社工師,超過20年的兒少保護工作經驗,也從事青少年加害人服務方案 課程內容包括: 兒童性侵害之特性和現況(The Nature and Prevalence of Child Sexual Offending) 兒童性侵害的代價(The Cost of Child Sexual Offending) 兒童性侵害加害人的特性─男性、女性及青少年(Characteristics of Child Sex Offenders- Men, Women and Adolescents) 治療和評估─不同的模式和成果(再犯率)(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 Models and Outcomes (Recidivism Rates)) 對兒童保護和預防策略的建議(Implications for Child Protection Policy and Prevention) 主辦單位:台灣終止童妓協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課程時間:2009年6月24日週三上午9點至下午5點 課程地點:台大集思會議中心拉斐爾廳(台北市106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85號B1) 參與對象:具實務經驗的社工師、社工人員、心理師等,名額40人 課程費用:免費 課程語言:課程備有同步翻譯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6月23日 報名表回函請回傳至Fax:(02)2558-6616或電郵至yiling.chen@ecpat.org.tw 【學術活動】98 / 06 / 19 第一屆法律繼受下的訴訟外糾紛解決研討會─ADR:從威權到民主
這是由葉光洲律師所提供的研討會訊息!
請大家多多提供相關研討或演講的訊息,讓有心人有機會獲得進修機會! ![]() http://www.law.nccu.edu.tw/News/news_view.asp?id=668 一、會議日期:2009年6月19日(週五) 二、主辦單位: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色發展計畫)、政治大學基礎法學中心、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三、會議地點:政治大學行政大樓七樓第五會議室 四、議程: 08:30-08:50報到 08:50-09:10開幕致辭 陳惠馨(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暨教授) 方嘉麟(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所長暨教授) 09:10-10:40第一場-理論探討:法社會 主持人:陳惠馨(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暨教授) 題目一:你吃得安心嗎?毒牛奶事件的「科技/社會/法律」反思 報告人:江玉林(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評論人: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助研究員) 題目二:糾紛與台灣法律的現代性---以民事調解法律文化為例 報告人:王曉丹(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副教授) 評論人:容邵武(暨南國際大學人類學研究所副教授) 10:40-11:00 休息時間 11:00-12:30 第二場-理論探討:法理篇 主持人:何賴傑(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題目一:我國家事事件調解機制運作現況之比較分析 報告人:黃翠紋(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教授) 評論人:彭南元(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感謝葉律師! 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2009年6月7日 星期日女人40歲以上是怎樣?(寫得超讚,尤其最後兩句!!) 這是美國CBS 60 Minutes (六十分鐘 )主持人Andy Rooney對40歲以上的女人的看法: As I grow in age, I value women over 40 most of all. 隨著年齡增長, 我越來越珍惜40歲以上的女人 Here are just a few reasons why: 為什麼呢? A woman over 40 will never wake you in the middle of the night and ask, 40歲以上的女人不會在半夜把你吵醒, 然後問你: "What are you thinking?" 你在想什麼? She doesn't care what you think. 她才不在乎你在想什麼。 If a woman over 40 doesn't want to watch the game, she doesn't sit around whining about it. 40歲以上的女人如果不想看球賽 她不會坐在你旁邊抱怨東抱怨西 She does something she wants to do, and it's usually more interesting. 她會去做她想做的、更有趣的事情 Women over 40 are dignified. 40歲以上的女人穩重自持 They seldom have a screaming match with you at the opera or in the middle of an expensive restaurant. 不會在歌劇院或高級餐廳裡跟你大呼小叫 Of course, if you deserve it, they won't hesitate to shoot you, if they think they can get away with it. 當然,如果你罪有應得,她們也可能神不知鬼不覺地一槍把你給斃了。 Older women are generous with praise, often undeserved. They know what it's like to be unappreciated. 熟女不吝於讚美 (不管是不是實至名歸), 因為她們親身體驗過被忽略的滋味 Women get psychic as they age. 女人越老越通靈 You never have to confess your sins to a woman over 40. 你永遠不需要向40歲以上的女人懺悔 Once you get past a wrinkle or two, a woman over 40 is far sexier than her younger counterpart. 只要能夠對皺紋視而不見, 40歲以上的女人遠比年輕美眉性感 Older women are forthright and honest. 熟女直接又誠實 They'll tell you right off if you are a jerk if you are acting like one. You don't ever have to wonder where you stand with her. 如果你是蠢蛋 她們會馬上叫你滾蛋 你完全不需要傷腦筋揣摩她的心意 Yes, we praise women over 40 for a multitude of reasons. 40歲以上的女人有很多優點 Unfortunately, it's not reciprocal. 40歲以上的男人呢? For every stunning, smart, well-coiffed, hot woman over 40, there is a bald, paunchy relic in yellow pants making a fool of himself with some 20-year old waitress. 相對於每一個性感、迷人的40歲以上的女人 就有一個禿頭凸肚的熟男 厚臉皮地跟小他20歲的美眉調情 Ladies, I apologize. For all those men who say, 女士們,請容許我在這兒幫妳們說句公道話: "Why buy the cow when you can get the milk for free?", here's an update for you. 那些說只想喝免費的牛奶而不願買頭母牛回家的男人實在是太搞不清楚狀況了 Nowadays 80% of women are against marriage. 今天有80%的女人寧願不結婚 Why? 為什麼呢? Because women realize it's not worth buying an entire pig 因為她們終於發現不需要為了一根香腸 just to get a little sausage! 買回整隻豬! 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
(縣市全銜)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範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八日 台內家字第八八八一四六七號 一、加害人依保護令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應依本程序處理。 二、加害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出申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 三、中心接獲加害人申請書後,應查閱保護令及相關證明文件,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四、中心受理申請後,應先與加害人、未成年子女及其監護人或暫時監護人會談以洽定會面交往與交付時間及遵守注意事項。 五、加害人應依中心所訂之繳費標準繳納完竣後,始得會面交往與交付。 六、中心辦理未成年子女應依保護令所命第三人或機關團體指派之人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 七、監督者應全程監督會面並應保持中立及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並製作觀察紀錄。 八、加害人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時,如有攜帶物品等應先徵得同意後,方可於會面時提出。 九、有下列情形者,監督人員可中止會面: (一)指定會面時間三十分鐘內未到達者。 (一)工作人員應將未成年子女交還監護人員或暫時監護人。 (一)交付應在會面場所。 十三、中心因為加害人或監護人或暫時監護人不配合之事由致未完成交往與交付者,應將詳細情形向法院報告。 十四、中心工作人員應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對外洩漏相關資訊。 十五、自發布日施行。 2009年6月2日 星期二男人哭了..是因為他真的愛了..女人哭了..是因為她真的放棄如果你不愛一個人..請放手..好讓別人有機會愛她.. 然而妳已經找不到來時的路.. 女人的高傲來自一個男人對她的傾慕.. 等待著被懂..是一種孤獨..
訂閱:
文章 (At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