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4日 星期五

[法規動態] 司法院預告訂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總說明


現行家事調解事件之處理,係依民事訴訟法所定民事訴訟程序、人事訴訟程序及調解程序行之;司法院為發揮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功能,有效結合社會資源,並強化調解委員倫理要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等法規,以供依循,並將家事紛爭從傳統依賴法律程序解決的模式,開展至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家庭成員對話、溝通、討論,共同開創以「未成年子女為本」及「謀求家庭成員利益」的協商式、合作式處理機制。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之家事事件法,基於統合處理家事事件,圓融解決家庭紛爭之立法意旨,訂定調解程序專編,其第三十二條明白揭示,調解委員除須具有專業知識及熱忱外,尤應富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另為求靈活運用,符合實務需求,於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授權司法院訂定本辦法,規範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爰家事事件之性質,參考前開法令,重新規劃家事調解委員之進場、退場機制,擬訂本草案,訂定包括積極資格、消極資格、受聘任前應接受之多元核心能力專業訓練課程及時數、聘任中之繼續教育訓練、執行職務應注意事項、倫理規範、日費旅費及報酬、平時個案評核與定期評鑑等規定,以堅實家事調解委員專業基礎,充分發揮家事調解功能。草案計三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規範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日費、旅費、報酬等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所稱家事調解事件之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家事調解委員之積極、消極資格。(草案第四條、第七條)
五、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訓練因應家事事件之性質特殊性與複雜性,並提昇家事調解效能,分為受聘任前之多元核心領域專業訓練課程(含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家庭暴力處理、家事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至少三十小時),及受聘期間每年定期之繼續教育訓練(至少十二小時);暨申請抵免繼續教育之機制。(草案第五條)
六、家事調解委員之聘任方式、任期、人數及續聘原則(草案第六條、第三十四條)
七、法官選任家事調解委員之原則。(草案第八條)
八、法院分配家事調解委員工作時應注意之事項。(草案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
九、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另應注意之事項。(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含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十、涉有家庭暴力之調解事件,法院指定家事調解委員處理時應注意之事項。(草案第十條第二項)
十一、家事調解委員之通報原則。(草案第十八條)
十二、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日費、旅費及報酬,暨不得請求發給之情形。(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
十三、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考核為確保法院家事調解之品質,有效維護當事人權益,配合各法院辦理家事調解運作情形,依雙軌原則,建制平時個案評核及每年定期評鑑等機制。(草案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四、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解任。(草案第六條第二項後段、第九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
十五、家事調解委員之表揚。(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六、家事調解委員之聘書及服務證。(草案第三十三條)
十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五條)


公告日期:101.2.22
主旨:預告訂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依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司法院。
二、訂定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
三、「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法規草案(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1、承辦單位: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2、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3、電話:(02)23618577分機604
 4、傳真:(02)23612514
 5、電子郵件:pumei@judicia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