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一)申請人:</h3> |
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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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得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無當事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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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兩願離婚需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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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二)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h3> |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離婚書。(經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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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一年內二吋相片各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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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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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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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父母雙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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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憑經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可單方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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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如係外文者,並須翻譯成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任書亦應經駐外單位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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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經簽收之送達書申請離婚登記,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其離婚日期,以送達書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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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申請離婚登記,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以溯及自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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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為旅外國人,若依我國民法所定方式離婚,以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而旅外國人與外籍配偶或雙方為旅外國人,提憑駐外單位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之協議離婚書以行為地規定生效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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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監護應同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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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三)未符合規定者,開立一次告知單予民眾。</h3> |
<h3>(四)申請期限:三十天。</h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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