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9日 星期六
本會第一次籌備會
會議日期:95年7月21日
會議時間:下午6時30分
會議地點:台北市士東路士林地方法院旁Anigi簡餐店
召集人:林志信
與會者:謝靜慧、蔡忠雄、張銀海、蔡國雄、顏得利、馬勝利
1. 章程草案逐條討論.詳見公告
2. 擬定榮譽理事長人選,並由謝庭長及召集人會同邀請.
3. 預定地二次籌備會於8月初召開.
發起人名冊
林志信 男 士院、北院、基隆家事調解委員 商 企管碩士
謝静慧 女 士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 公
邱璿如 女 基隆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 公
詹朝傑 男 士林少年及家事法庭法官 公
黃心賢 男 士院少年及家事法庭法官 公
李昆霖 男 士院少年及家事法庭法官 公
陳章榮 男 士院少年及家事法庭法官 公
許銘能 男 衛生局長 助理教授 公 台大研究所
張淑卿 女 護理長 講師 學生陽明博士生
張叔慧 女 北市少輔會主任 公
吳嫦娥 女 北市少輔會 公
莊達宏 男 士林地院書記官 公
王淑貞 女 士林地院錄事 公
蔡國雄 男 士院、北院、基隆家事調解委員 公 專科畢
顏得利 男 家事調解委員、一般調解委員 法律系
張銀海 男 家事調解委員、一般調解委員 商
侯元芳 女 社工師、家事調解委員 服務
張鴻時 男 生命線、一般調解委員 商
曾鈺惠 女 一般調解委員 商 空大
黃金舜 男 週刊社長、家事調解委員 藥師 大學
鄭成東 男 法院科長、調解委員、家事調解委員 律師
王念慈 女 基隆市社工師、家事調解委員 公
曹念慈 女 基隆市社工師、家事調解委員 公
馬勝利 男 教師記者、一般調解委員、家事調解委員
彭幸鳴 女 士院少家庭法官 公
陳文通 男 士院少家庭法官 公
俞慧君 女 台北地院新店分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 公
趙薇莉 女 士院少家庭科長 公
黃純英 女 調解委員 士院家事調解委員 商
王萬清 男 調解委員 基隆地院家事調解委員 商
廖儀真 女 北投區調解委員會秘書 公
邱廖样 男 士林地院家事調解委員 服務
2006年7月20日 星期四
調解委員的開場白
調解委員的開場白
聲請人OOO律師OOO,相對人OOO代理人OOO,雙方好!
我是調解委員OOO,這位是書記官(法官助理或錄事)OOO;很高興為您們服務!
(非強制調解案件:先確認雙方都願意接受調解,聲請人:願意;相對人:願意.)
調解不是判決,但是調解成立卻具有等同判決確定的效果;調解沒有法庭上的進攻與防禦,也不討論誰是誰非,所以也不會有輸贏;只有雙方願意或不願意接受而已.也就是:雖不滿意但可接受.
調解時雙方都平等,我會保持中立對待雙方;不會為任何一方做任何決定,當然也絕對不會壓迫任何一方做任何決定;完全由雙方自由意志來決定是否願意接受最後的協議;調解委員只提供事件內容的分析及雙方不同立場的利弊得失分析,不會替任何一方做任何決定.
調解中不得錄音及錄影,調解也不對外公開,除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人沒有雙方的同意都不能在場.
雙方如果不能達成調解而由法院裁定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在調解中所做的任何未達成協議的承諾,都不能作為法庭上的證據.
現在,開始本案的調解!
婚前財產的相關法律與規定
婚前財產的相關法律與規定
民法親屬篇施行法
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者,亦適用之。其第五款所定之期間,在修正前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未屆滿者,以修正前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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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
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 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 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民法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