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學會章程
95年12月4日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北市社一字第09542033400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家事調解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提升家事調解服務功能及促進家事調解學術研究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家事調解學術及實務研究與發展。
二、家事調解學術交流及功能促進。
三、會員之家事調解講習訓練。
四、其他政府或行政機關委託授權;或自行辦理之家事調解服務及相關業務。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設籍或工作於台北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
能力、且願意參與本會會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
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連續兩年未親自出席大會之個人會員經理事會通
過後變更為贊助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
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經理事會通過,並
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兩年未繳交常年會費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收到書面聲明之日起30日後自動生
效。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
一權。贊助會員、未繳會費者等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不計
入出席人數計算。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
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
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
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
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
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
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常務理事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
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
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就會員(會員代表)中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
問、榮譽會員或志工各數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
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
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
一人為限;會員未繳清會費前不得享有權力,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視為自動出
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追認之。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
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
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
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
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千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1千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或其他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