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學會章程
95年12月4日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北市社一字第09542033400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家事調解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提升家事調解服務功能及促進家事調解學術研究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設籍或工作於台北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一、家事調解學術及實務研究與發展。
二、家事調解學術交流及功能促進。
三、會員之家事調解講習訓練。
四、其他政府或行政機關委託授權;或自行辦理之家事調解服務及相關業務。
第二章 會 員
能力、且願意參與本會會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
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連續兩年未親自出席大會之個人會員經理事會通
過後變更為贊助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
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經理事會通過,並
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收到書面聲明之日起30日後自動生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兩年未繳交常年會費者。
效。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就會員(會員代表)中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
一權。贊助會員、未繳會費者等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不計
入出席人數計算。
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
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
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
時,以抽籤定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常務理事代理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問、榮譽會員或志工各數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
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一人為限;會員未繳清會費前不得享有權力,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視為自動出
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追認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
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
解散之。
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千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1千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或其他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