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4日 星期一

法扶舉辦:「律師在家事調解事件角色」會議紀錄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律師在家事調解事件角色」會議紀錄

 



    間:96511(星期五)上午1000

 



    點:本會六樓大型會議室(北市金山南路21896樓)

 



人:郭吉仁秘書長

 



出席成員:司法院少家廳代表黃莉雲法官、劉尊萱專員、台北地院少家庭代表徐麗瑩法官、板橋地院少家庭代表林錫凱庭長、士林地院少家庭代表謝靜慧庭長、家事調解協會代表張銀海委員、本會台北分會林永頌會長、現代婦女基金會代表王秋嵐、勵馨基金會代表杜瑛秋、兒童福利聯盟代表賴月蜜教授

 



律師代表:尤美女律師、謝幸伶律師

 



列席人員:會法規處:郭怡青律師 陳芬芬律師 鄭文傑律師 劉棕欣律師 青含國律師

 



     本會宣傳處:許郁蘭主任 藍婉今專員

 



            台北分會:陳雨凡執行秘書 熊靜芬主任

 



    錄:劉棕欣律師

 



壹、討論事項:

 



一、案由:家事調解程序中,是否非常需要「律師」擔任調解代理人?或者「律師」應擔任何種角色較有助於調解程序的進行?請討論。

 



說明:

 



(一)本會於去年底與司法院少家廳之會議,該廳建議本會加強宣導扶助律師擔任調解代理人,並針對如何扮演好調解代理人之角色為扶助律師進行教育訓練;

 



(二)惟經過數次會議,探求二地方法院法官及NGO代表之真意,似乎較傾向律師加入調解委員,而就當事人所需法律扶助部分,以在法院設置類似當值律師之方式提供協談及諮詢即可。故少家廳之意見與實務工作者之想法似有出入。因此針對各方需要有加以確認之必要。

 



討論:

 



郭秘書長:略

 



林會長:略

 



少家廳黃法官:

 



(一)本廳期待扶助律師參與調解並積極希望律師協助解決紛爭。在單純調解之程序應該加強扶助調解,不要逕行給予訴訟代理之扶助。

 



(二)據司法院瞭解:有法扶律師參與之家事調解,其調解進行及成就率均較高。

 




 



板院林庭長:


(一)律師應先釐清家事法規。例如子女撫養費用,為子女利益所以會有一期不到視為全部履行,這是法官職權。律師有時的一些發言,會讓當事人區解法官的美意;比如律師只為兩造想,沒有為子女想的時候,法官依職權為子女利益做的一些事,如果律師反對,可能導致當事人認為律師講得對法官幹嘛做那麼多。


(二)調解成立或是進行訴訟對於律師權益並無影響,但是律師好像比較喜歡訴訟,如果要推展,律師對於當事人如何講,比法官講還要有用(不知是否與報酬有關)。


(三)律師好像比較傾向調解不成立去做訴訟,因為報酬比較高;律師轉任法官時辦理調解是不是不算入案件?如果這樣,有可能因此減低律師辦理調解的意願。


(四)律師應為當事人的權益或將來當事人間相處的問題多著想,不然反而有調解不成立反而增加訟源的問題。



 



林會長:強制調解案件,是否政策決定要先准調解?調解代理,律師與調解人之關係為何?教育訓練要跟律師說明為何要在外面等候;法律背景進入委員角色,應該是法院邀請,似乎不是法扶可以派其去當委員。



 



北院徐法官:


(一)家事調解已經很多年,台北地院試辦專家審前調解,彭南元法官與台北社區諮商學會合作,老師有諮商背景,每兩週由師大心輔所去督導,老師進行諮詢,不是諮商,已經進行六年,效果很好。


(二)諮詢老師比較不清楚法律要件,但是對於撫平情緒等發揮功能,最後由法官進行收尾。


(三)審前部分:俞庭長與家事調解協會合作。


(四)五月一日起審前調解,包括庭長五六股打散,每位法官均要承接審前調解,需要大量調解委員,委員建議有兩位委員一起進行,因此俞庭長上網邀請律師同道及其他法院之調解委員與法官認識,預計方式視案件性質,複雜程度,由一位至兩位委員,一位有社工或心理諮商背景,搭配法律背景,擔任委員目前非常需要律師朋友進來。


(五)對於法扶律師角色,調解委員及調解代理人均需要,是律師個人時間性質等選擇。


(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一位委員因有法律及會計師及心理諮商背景,所以承接許多,但是後來因忙碌無法繼續。


(七)當事人有許多情緒糾葛,與專業老師對話時,會請調解代理人在外等候,因為儘可能一對一,法院也尊重這樣方式。


(八)建議將心理諮商背景課程加入律師教育訓練。



 



士院謝庭長:


(一)法官與律師應思考有沒有擔當起憲法保障弱勢的責任。


(二)我在職訓練讓我知道,法官應落實法律保留下非訴訟之紛爭解決方式…。


(三)社區調解應該要發揮功能。司法院推動家事調解第一年,我發現地區調解是用喊價、仲裁的解決,律師參與地區調解也很少,案件於是回到法院。


(四)希望法扶應該要以律師為家庭民主工程師。


(五)外部要求成立家事、少年法庭,我們成立少家庭就是要像醫生分科處理。士林一年約一千多件家事案件,只要可以找到當事人,有八成六可以成功達成調解。


(六)不是只有一項專業,應該要有次專業。律師在社區實體法及程序法均應熟悉。法扶應該要關心,法扶應該要提供平民價格、高品質之服務。


(七)我身兼調解法官及審判法官,美國是分開的。


(八)法扶分派案件給律師時應該要注意品質,要給無資力當事人,高品質之服務。


(九)應該要讓大型事務所出來提供服務。


(十)法扶有一件禁治產人為申請人之案件,為何其可以獲得扶助?


(十一)律師角色應該是在社區,很多律師不參與調解程序。


(十二)九十二年士院一年五百件判決,九十三年法官則有兩百零六件判決,司法院推動之後,士院第一年八十七件,第二年九十七件判決。


(十三)希望法扶可以投入資源,律師可以選擇成為委員或是代理人,從當事人角度希望律師可以進來學習,律師可以在社區為當事人多倡議其權利。



 



兒福聯盟賴教授:


(一)因為接觸到許多兒童的問題,所以思考在離婚之前有無何種制度,可以協助兒童。


(二)律師一旦進入調解,就是一個調解的角色,越來越多律師身份進來學習調解,學習擔任調解人之角色。


(三)法扶律師如果對於調解有興趣,可以去學習如何擔任調解人,因為當中有許多技巧需要學習,願意進法扶之律師,應該都具有相當公益情操。當推動調解過程中,歐美國家之經驗多發現會有利益衝突,所以調解制度應該是徹底解決問題,因為律師之後的訴訟就沒有了。


(四)我們期待推廣每一個律師都有調解之觀念,香港著重於律師在訴訟前有無告知當事人已經沒有辦法進行調解了。這是律師之責任。


(五)希望法扶養成一批律師,畢竟調解與律師向來之專業不同,給予律師更專業調解之訓練。藉此進行調解後解決問題,之後如果沒有解決,如果要進入訴訟,則應該要將訴訟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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