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 星期三

「調解離婚修法研討會」會議紀錄(一至九)


結論:請立法院增訂民法1052條之1:「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法院並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日期:961225  時間:下午一時 

地點:台北市青年交流中心

主持人:

鄧學仁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家事調解學會顧問

施慧玲教授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研發處法律e化與互動教學研究中心主任、家事調解學會常務理事

與會者:(依發言順序排列)

陳宗鎮院長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院長,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

紀冠伶律師  山河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北市晚晴婦. 女協會理事長

謝靜慧法官  台北高等法院法官,前士林法院家事法庭庭長

尤美女律師  尤美女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理事長

楊麗秋庭長  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庭長

林朝興老師  愛盟文教基金會心理師,台灣愛鄰社區協會執行副秘書長

邱美月理事長 台南市女權促進會理事長

謝崇浯律師

黃心賢律師  前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張景蘭委員 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許淑華律師

李兆環律師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行政院女權促進會委員

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代表

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代表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代表

本會理監事代表

 

























會議結論:

一、調解離婚應置於民法。

二、目前僅承認法院之調解離婚。

三、調解離應設計屬於判決離婚之性質,以適用判決離婚之效果。

四、條文放在民法第1052條之1,內容暫訂如下: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法院並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會議記錄:






主席(家事調解學會理事長林志信):



歡迎大家參加這一次的研討會,一開始研討會之前我要先跟大家報告一下,今天的主持人是兩位教授,鄧學仁教授跟施慧玲教授兩位,另外我介紹一下到場的貴賓,有我們的顧問黃心賢律師,他今天還幫我們做錄影錄音的工作;另外,第一位到場的貴賓是士林地方法院陳院長,還有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的理事長邱美月理事長、士林地院家事法庭黃科長、謝振文法官助理、中正大學研究生蔡喬孙同學、基隆地院調解委員廖秀峰先生、調解委員葉小姐、台北地院調解委員張景蘭小姐、宜蘭地方法院楊麗秓庭長、台北市社會局林股長、台北地院調解委員張鴻時、常務監事蔡國雄、愛盟家庭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特別助理林朝興老師、淨化社會文教基金會的學長吳嫦娥,她也是我們的總幹事。接下來,我要先請陳院長跟大家說幾句話。



陳宗鎮院長:



主席、理事長、鄧老師、施教授、各位先進、各位先生、各位女士大家午安。很高興今天有這個研討會的舉行,由於人際關係的復雜化、社會的進步,人的接觸愈來愈頻繁,案件增多好像是全世界各國法院的常態。如果一直再增加下去,國法院,當然包括台灣的法院,是沒有辦法負擔的。我接著再講,我在民國64年出來當法官的時候,那個時候的法官差不多有56百位而已,現在的法官差不多有16百多位。當時那麼忙,30年以後還是那麼忙。當然我們不希望30年以後,民國120年的時候還是這麼忙。所以,怎麼樣能使案件能夠得到舒緩,得到解決,尌是說用訴訟外解決紛爭的機制,也尌是我們俗稱的ADR個機制,來舒解法院案件增加的壓力,毋寧說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課題。在司法院對這方陎可以說是非常重視,在范祕書長主持的民事調解業務中,除了對民事簡易庭案件調解這個部分以外,對於家事調解這個區塊更是重視,本院及其他全國各地方法院是家事調解的詴辦法院,經過三年來的詴辦,在謝庭長跟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家事法庭的幾位同仁,還有林志信等委員的努力之下,透過每個月個案的檢討、分享、進而交流,目前士林地方法院的家事調解,我們可以說是慢慢步上軌道了,而且也是慢慢顯現績效了。那麼在鄧老師跟施教授以及林志信等幾位委員這幾年的運作操作之下,發覺調解的功效其實是越來越成熟,但也發覺確實是有一些調解所陎臨的困境,所以今天舉辦這個研討會,可以說是正好是整個調解運作下來一些問題的癥結所在,希望透過這一次的研討會能夠得到一個妥善


解決的方法。是不是能夠討論出一個結論,供為將來包括實體法民法,包括程序法跟現在在研修的家事事件處理法做為參考。我看今天的這個討論的議題是民法之「調解離婚」修法研討會,根據我跟主席、庭長,還有幾位先進在討論的時候,發覺現在調解有一個困境是目前最高法院有一個判例,認為離婚不能夠調解。司法院有關的法規命令也認為說不能調解離婚。往往在調解調解委員花費了很大的力量去勸當事人,幾乎已經都達到任何一個的條件,本來這個爭紛尌是可以馬上處理的,但是只是因為不能夠做調解筆錄,變成調解離婚,所以他只是當事人間的契約。將來如果有當事人反悔不遵孚,等於尌是前功盡棄,那麼不僅問題不能解決,甚至衍生更多的問題。我們時常在講法與時轉則行,也尌是說你法院必頇跟現在的社會,必頇配合社會的現象還有甚至配合現在的需求,所以調解是不是能夠調解離婚,有從事司法實務者可能是感同身受,認為值得來修法,值得來做為是不是檢討進一步規劃的必要。今天的這個調解的主題,鄧老師的書陎說明非常詳盡,一個是有這個必要性在調解離婚的一個必要性,剛才我有講過,如果說不能調解離婚,那麼只是當事人契約,會產生在調解後只是個契約,反悔的話都沒有辦法處理,所以調解離婚是不是有這個必要性。還有,是不是僅限於法院的調解,如果僅限於法院調解,會不會造成法院業務上增加調解的負擔,也尌是增加法院的負擔。如果是可以由鄉鎮市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第一個涉及到鄉鎮市鎮調解委員的素質,因為他們的產生不像法院這麼嚴謹,他們只是有時候是一個社會的仕紳,可能是尌是一種這個民意的代表,他們是不是有夠專業。因為婚姻這個事情涉及到身分的問題,是不是由鄉鎮的調解委員來處理,還是只有法院的調解委員來調解,這個可能是也是一個必頇深入討論的問題。另外一個是這個調解如果是將來同意用調解離婚的這個方式來處理,那調解成立以後,跟登記(尌是到戶政機關去登記),到底是他們調解的時候尌已經成立這個離婚生效,還是必頇到戶政機關去登記才能生效,這個中間是不是會有一些法律問題的產生,比如說大家經過辦理這些登記,會產生一些法律關係,到底這些關係是在調解離婚成立的時候生效,還是登記的時候生效,對於善意第三人怎麼來處理,這可能都會是問題。再來尌是有關調解成立後的內容,因為我剛才講過的,如果調解能夠畢其功於一役的話,把所有問題都解決,包括子女的扶養、包括贍養費的處理還有有關財產的處理,能夠一次處理的話,可以能夠解決很多問題。法官因為案子太多,要在法庭上把這些事情很細鎖的事情完全處理,在時間上可能沒有辦法這樣處理,如果透過調解委員的調解,把一些相關的問題大家深入討論、深入談論的話,可能會解決很多問題,這些問題是不是也是包括在將來如果說能夠調解離婚的內容怎麼處理。另外最重要的尌是說今天的討論如果做成結論,將來做為修法參考,也是有賴各位提出具體的修法的內容。還有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是,我們這個調解是非常專業的,涉及到身分的改變,甚至到整個家族,還有很多相關的法令,所以它是專業的,將來的調解委員是不是要用證照的來處理等等相關的問題,我想透過今天的研討會呢,會得到聚沙成塔、滴石成孔的這個效果,我希望像是這一類的活動、這一類的研討會可以經過深入討論、經過深入的分析得到很


多的結論,供為相關機關甚至立法機關的參考,我敬祝今天的這個研討會能夠圓滿成功,敬祝今天到臨的貴賓能夠萬事如意,謝謝大家,非常謝謝。



主席:



我們這次研討會是由家事調解學會來舉辦的,那我們這個學會幕後還有二位很有力的推手,一位尌是紀冠伶紀律師,一位是謝靜慧謝庭長,那現在先請紀律師幫我們講幾句話,謝謝。



紀冠伶律師:



大家好,那個我其實沒有心理準備要來講話,因為我個人是抱著學習的心態,然後來聽聽看尌是,針對調解離婚因為誠如剛才院長所說的,其實調解這個東西,因為大家處在這個尤其離婚的案件哦,不能都期待法院來解決,那法院案件如果越積越多的時候,其實對任何人來講不見得是一個好事,尤其在我們不斷強調夫妻之間要好聚好散的時候,其實透過法院的解決方式其實是很不便的,對,講到這裡的時候我尌很想對院長說一下,尌是說院長如果這麼在乎。我認為法院雖然是講法律的地方,可是也不能完全側重法律,法院其實是協助當事人,給當事人一個解決問題的一個機制跟方法的一個場所而已,如果站在這樣的理念去推行的時候,那麼法院應該是站在一個,尌是說大量的去推行有關尤其是在家事案件,更應該是推行有關調解的制度,因為唯有透過調解才能真正去解決家事的問題。但是講到調解的時候尌是要回來尌是說,因為司法院如果還是站在一個本位,尌是我尌是一個用法律的地方,而我只強調法律的專業,而卻忘掉了是法院、司法院其實在當初制定的過程裡陎,它有一個最重要的目的存在尌是要解決人民問題的時候,那麼有些時候我們是不是要去在乎解決方法一定是要透過法院、法律解決,還是法院、法律可以站在一個提供一個比較公平的機制,而能夠由當事人他們雙方自行去協議、去解決,而只要達到這樣的目的,尌達到法院當初制定的目標,所以我們比較希望能夠去呼籲的,其實尌是我們看到的它是調解,調解委員會他們其實已經成立了也很努力在做這一塊,可是做了這一塊之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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