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一夜情懷孕生子誰要負責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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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一夜情懷孕生子誰要負責養孩子?</h3>

案例:

援交的女孩沒有避孕,如果因此懷孕生子,誰要負責養孩子?

解析:

援交的女孩與生下的子女間,是直系血親的關係,依民法的規定,縱使生父不負養兒育女的責任,生母仍有扶養的義務,因此,不能因找不到生父就不想養育所生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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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援交的女性生子,誰是孩子的爸?


<h3>多次援交的女性生子,誰是孩子的爸?</h3>

案例:

報紙報導有一位女孩子,因援交而與五個男孩子發生關係,生了一個女兒,但不知道生父是誰,怎麼辦?

解析:

這位女孩既然知道跟她發生關係的五個男孩,而所生的女兒也就是跟這五位男孩之中的一位發生關係的,則只要作她的女兒及五個男孩的DNA(遺傳因子)鑑定,就可以查出來,誰是女兒的父親了。



把顧客騙到手,再按照一般行情賣出,算不算詐欺?


<h3>把顧客騙到手,再按照一般行情賣出,算不算詐欺?</h3>

案例:

攤販在紙板上寫著「通通10元起」,「起」字寫特別小,幾乎看不見,等你選好的時候,再跟你說:「對不起,這個東西是一百元」,攤眅有沒有詐欺?

解析:

不能算是詐欺,理由是:

(1)攤販雖在紙板上寫著「通通10元起」,「起」字寫特別小,幾乎看不見,但不能說他沒有寫「起」字,而這個「起」字,自然包括一百元的部分。

(2)刑法所講的詐欺,是想要得到不法的所有,而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本案攤販在顧客選好的時候,再跟顧客說:「對不起,這個東西是一百元」,顧客如果嫌貴的話,可以決定不買,因此,要不要買仍然由顧客自己決定,如果顧客認為雖是一百元,但還可以接受而決定買的時候,是顧客自己決定要買,並不是攤販用詐術使顧客交付金錢,所以,不能算是詐欺。



為什麼用棍子打人的頭部,縱使沒死,也有可能被以殺人未遂罪起訴?


<h3>為什麼用棍子打人的頭部,縱使沒死,也有可能被以殺人未遂罪起訴?</h3>

案例:

小虎是個身材魁武的大漢,因老婆跟一個英俊小生聊天,屢經催促離開,他老婆都不理他,小虎火大,撿起路旁的棍子,打向英俊小生的頭部,英俊小生的頭皮裂開十二公分,當場倒在地上,檢察官認為小虎是犯了殺人未遂罪,是什麼原因?

解析:

按頭部為人體之重要器官,如以重力毆打,有使人喪失生命之虞,小虎對其持木棍毆打英俊小生的頭部有可能造成死亡的結果,應有預見,其竟仍持木棍毆打他,小虎竟以木棍毆打英俊小生的頭部,頭皮裂開十二公分,當場倒在地上,血流如注,其用力甚猛,且有殺人之犯意甚明,雖經送醫急救,幸未死亡,惟亦為殺人未遂,而非全無殺人之犯意。



台灣人民與大陸配偶離婚之方式

台灣人民與大陸配偶離婚之方式

壹、案例

    小王經朋友介紹,赴大陸四川娶了位大陸女子陳某為妻,結婚返台後,向有關機關申請妻子陳某來台團聚,妻子來台與小王生活一段期間後,小王與妻子經常為日常生活瑣事而爭吵,令小王困擾不已;某日妻子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小王想與妻子解除婚姻,惟妻子已返回大陸,小王應如何與大陸配偶辦理離婚手續?

貳、法律解析

隨著兩岸交流日益密切,兩岸聯婚逐年增加,惟因兩岸分隔分治多年,兩岸人民在生活習慣及處理事情理念上難免有些隔閡,衍生出許多家庭及社會問題。而兩岸婚姻問題肇因男女心態、來台生活適應不良等問題,使得兩岸婚姻離婚率亦相對增加。

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如擬離婚,離婚程序可分為在台或在大陸辦理兩種,茲簡述如下:

一、 在台灣地區離婚

(一) 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 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之事由者(重婚者、與人通姦等),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 在大陸地區離婚

(一) 協議離婚:雙方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我方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 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提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暨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我方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 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提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參、結語

上述案例中小王妻子陳某已返回大陸,小王如擬與妻子離婚,可考慮在台提起離婚訴訟或依上述在大陸離婚方式,赴大陸與妻子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台灣地區人民如對兩岸離婚方式有任何問題,可電洽海基會法律服務中心服務專線:○二|二七一三四七二六或參考海基會網站:

www.sef.org.tw/www/html/slaw.htm。

相關法律規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五十二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之法律。

第五十三條 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民法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千零五十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前方得請求離婚。


大陸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摘錄自: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首頁 / 法律常識 / 生活法律 / 第三集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804&ctNode=7951&mp=001



我對佛說...

我對佛說:讓我所有朋友永遠健康快樂~!

佛說:只能四天~!

我說:好,春天、夏天、秋天、冬天。       


佛說:三天。

我說:好,昨天、今天、明天。

 

佛說:不行,兩天。

我說:好,白天、黑天。    


佛說:不行,就一天~!

我說:好~!  

  

佛茫然問到:哪一天?

我說:在我所有朋友活著的每一天 ~! ?  


佛笑了……說:以後你所有朋友將天天健康快樂~

看到此信息的人轉發給朋友,祝你的朋友們都是快樂健康~      

天氣多變...加倍保重!(把溫暖傳下去 哦~)

幸福五大支柱

第一根支柱是身體健康。


這可以透過有氧運動原則來維持,它指的是每分鐘心跳一百三十下以上、

每星期三次、每次三十分鐘的運動。當我們持續這樣的動作時,體內會分泌大量的腦內啡,

讓我們覺得非常愉快、舒服。

另一種方式是間歇性的運動,例如快跑五分鐘、再慢跑五分鐘。這跟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壓力類似,

像我們平常上班要遲到就快跑,但進辦公室一屁股坐下來就兩個小時不動。

所謂抗壓力就是能適應環境變遷,當世界改變時,愈快習慣的人就是適應力最強的。

除此之外,飲食的部分也要注意,吃東西的原則是不油、不炸、不麻辣,特別是要多吃高纖的東西。


第二根支柱是親密關係。


就是跟家人、另一半之間的關係。這跟你現在有多少交往的對象沒有關係,

而是跟你未來能不能長久經營一段感情有關係。

總有一天我們大家都會離開這個世界,心理學家研究的是:誰離開的時候可以了無遺憾?

答案是和愈多人發生親密連結的人,愈了無遺憾。

那麼,怎麼在愛情中經營天長地久?

首先是 Attention (全神貫注)

再來是 Affection (濃情蜜意)

常常有身體上的親密接觸;

第三是 Appreciation

(感激) 。

每一個成熟的女性,身體裡都有一個 4 歲的女孩,每一個 4 歲的女孩,心裡都有一個幼稚的問號:

「我有沒有討人喜歡?」,就是要呼應這個問號。

先生一直在呼應那個小問號,這就是夫妻倆一直很恩愛的原因。


至於女生要怎麼做?每一個成熟的男性,身體裡都有一個 4 歲的小男孩,每一個 4 歲的小男孩,

心裡都有一個幼稚的問號:「我有沒有讓人瞧得起?」

謝謝對方、欣賞對方、肯定對方,這很重要。


第三根支柱是社交關係。


這跟你有多少張名片、手機裡有多少號碼沒關係,而是當你心情不好的時候,想找個人聊聊,

多少人是你有把握只要你撥電話,他就能放下手邊的事聽你說?


第四根支柱是工作。


跟你賺多少錢、管多少人沒關係,只跟一個問題有關係,就是你有多樂在工作。

衡量的標準就是:今天你如果中了樂透頭彩,禮拜一還會去工作嗎?


第五根支柱是自我實現。


把自己的潛能完全發揮出來。

可以問三個問題:生命的意義?工作的目的?對人的態度和基本哲學?


921 發生的時候,那個天搖地動的晚上,我正想著要不要往外逃命,於是就問自己:

「如果今天是最後一天,還有沒有遺憾?」我發現沒有,就回去繼續倒頭大睡。


盡自己所能好好地走,每個人的生命就有了價值,也就了無遺憾。

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真的存在由法院核定的[調解離婚]嗎?

<h1>離婚登記

http://www.jenai.gov.tw/b4.htm </h1>



























































<h3>(一)申請人:</h3>
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
判決離婚:得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無當事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受委託人(兩願離婚需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h3>(二)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h3>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離婚書。(經法院核定)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一年內二吋相片各二張。
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父母雙亡者,不在此限。
持憑經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可單方申請登記。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如係外文者,並須翻譯成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任書亦應經駐外單位簽證。
持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經簽收之送達書申請離婚登記,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其離婚日期,以送達書日期為準。
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申請離婚登記,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以溯及自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日期。

雙方均為旅外國人,若依我國民法所定方式離婚,以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而旅外國人與外籍配偶或雙方為旅外國人,提憑駐外單位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之協議離婚書以行為地規定生效日期為準。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監護應同時辦理。



<h3>(三)未符合規定者,開立一次告知單予民眾。</h3>

<h3>(四)申請期限:三十天。</h3>

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黃淑英等48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


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上午9時至11時)


(本次會議計有委員李慶華、邱  毅、黃淑英、蔡同榮、費鴻泰、吳清池提出質詢,委員呂學樟、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就本案增訂條文,於一個月內研析妥適之條文,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議事錄原文登載如下:



    間: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1時6分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呂學樟  吳清池  蘇震清  邱  毅  李明星  謝國樑


林益世  費鴻泰  高金素梅  李復興  柯建銘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李慶華  孔文吉  賴士葆  黃淑英  林德福  黃偉哲


盧秀燕  廖正井  楊麗環  管碧玲  劉盛良  黃昭順


林正二  賴清德  盧嘉辰  陳亭妃  陳淑慧  鄭金玲


趙麗雲  邱鏡淳  江義雄  侯彩鳳  林滄敏  郭素春


蔡煌瑯  林建榮  黃健庭  蔡同榮  潘維剛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常務次長 吳陳鐶


司法院廳長 簡色嬌


內政部專門委員翟蘭萍


               黃正雄


監察院副處長陳美延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簡任視察 林書賢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專門委員吳秀貞


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室主任 王惠珠


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 蔡碧珍  


考選部專門委員 黃慶章


銓敍部專門委員 林秋雲 


    席:吳召集委員清池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昊洲  


    錄:簡任秘書  胡薇麗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胡文棟


          科    長  黃偉象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黃淑英等48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


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上午9時至11時)


(本次會議計有委員李慶華、邱  毅、黃淑英、蔡同榮、費鴻泰、吳清池提出質詢,委員呂學樟、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就本案增訂條文,於一個月內研析妥適之條文,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2008年12月14日 星期日

立法院之法案如何運行


目前立法院之法案如何運行介紹























草擬階段


推動階段(闖六關,若被阻擋或敷衍拖延則必須等下會期)


執行階段


擬定版本


委員會提案連署


程序委員會


院會一讀付委


委員會審查


朝野協商


立法通過


相關執法配合修正


溝通中央與地方做法


落實與否


介紹立法院運作流程時,要先瞭解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命令。命令抵觸法律時無效;法律抵觸憲法時無效。



法律按照我國法制是用以下方式訂定:


一、憲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國家政府機關之組織;

三、其他重要事項;

四、事關人民權利義務者。


當法案送進立法院成為委員案或政府案時才會開始產生權利義務關係。「政府案」與「委員案」是合作競爭的關係;「政府案」是由負責的承辦單位(例:司、處、科)送主管機關(例:衛生署),主管機關再經行政院院會的政務委員(要打聽到與自身法案相關的政務委員)同意才成為政府案。「委員案」的來源可從學者、遊說團體(例:公關公司)、專業團體或立法委員的助理,以上關係均互相交錯或互相對立。專業團體應與承辦單位建立良好關係,才能對法案成功有幫助。要正式成為「委員案」,須合乎法律案的形式,及提案人不算在內,連署人三十人以上。


法案送進立法院時,先由「立法院議事處」排定所有相關提案,編入議事日程(內容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臨時動議),進入「程序委員會」,由程序委員會負責最後定案,向院會提出建議。


「委員會」與「院會」的差異:國會(二百五十多位立法委員)開會地點稱為「院會」,因無法每個法案開會都召集所有立法委員共商,故依照專業分工,分為十二個「常設委員會」;分別為一、內政及民族,二、外交及僑務,三、科技及資訊,四、國防,五、經濟及能源,六、財政,七、預算及決算,八、教育及文化,九、交通,十、司法,十一、法制,十二、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由各「委員會」先做專業審查再送「院會」,最後決定權仍在「院會」。因此,「委員會」性質為協助「院會」。每一個常設委員會,最多由二十一位委員組成,其中三名為召集委員(即委員會主席),加上二位程序委員。各委員會開會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一人數出席,以簽到為主,會議現場基本人數為該委員會三人(表決最低為三人)。


與作業有關之委員會有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及公報指導委員會。與本會相關只有「程序委員會」。「院會」法案由「程序委員會」來排定,「程序委員會」主要工作內容有一、法案審查的排序,包括一讀及二讀的順序;二、主審委員會及聯席委員會;三、哪些議案須合併。「程序程序會」組成由十二個常設委員會選出各二名委員,共二十四位,再加上各黨黨鞭一共約有三十位程序委員,因各委員會均有各委員的程序委員,故在法案排程上會互相牽制,加上有法律約束,故不能違法。要注意「程序委員會」排定主審為哪些委員會,會決定開會出席人數,是法案可否容易動員的關鍵,故須有熟悉的程序委員。


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法案後進入院會「報告事項」的程序。「院會」開會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一人數出席,以簽到為主。如無異議即通過;如有反對就現場表決,反對人須有三十人以上口頭附議或書面連署,成案後再行表決,表決過二分之一多數時,法案則撤回。如果現場不到三十位委員出席時,有一人反對使會議現場未達足夠附議人數時,即退回「程序委員會」。


法案通過一讀後進入「委員會審查」,開會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一人數出席,以簽到為主,會議現場基本人數為三人(表決最低為三人)。委員會審查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大體討論,可請行政官員列席備詢。第二階段為逐條審查。完成「委員會審查」之法案就不受立法院屆期之限制,可延至下一屆審查。如未完成「委員會審查」,就只維持一屆,屆期滿後,仍未通過則銷案,故「召集委員」是很重要角色。


「委員會審查」完進入「二讀會」,「委員會」與「二讀會」的差異是,「委員會」為只有該委員會的委員可進行表決及提出修正,其他委員會的委員只可以發言,但不能表決。在「委員會」完成決議後,進入「二讀會」,除非該委員會委員在委員會中就該條文提出保留院會發言,否則在院會時,該委員會之委員不能發言,但其他委員會的委員可發言、表決及提出修正動議。因過程均是逐條討論審查,過程緩慢,故有「朝野協商」產生。


「朝野協商」正式名稱為「黨團協商」,為實質的「二讀會」,代表為各黨團的代表,各黨一起召開協商會議,完成協商書,並經由各黨團的黨鞭及立法院院長全部簽名才算法案通過,只要有一人沒簽,就無法通過。「朝野協商」通過後才送進「二讀會」,加快審查法案的速度,此方式運作一屆成效不錯,故又發展出「委員會內的朝野協商」(正式的,有法律效果,只能委員參與)及「委員會前的朝野協商」(非正式的,沒有法律效果,可邀請各界人士發表意見)。「委員會前的朝野協商」優點是讓專業團體與立法委員充分溝通協調,達成共識才送進「朝野協商」,讓法案能夠快速成功的審查。


「朝野協商」完成後送進「二讀會」,「二讀會」中如有委員反對,其反對者不能是該委員會及朝野協商的代表。


如有緊急法案需要急迫審查時,不須經「委員會」,可以直接送進「二讀會」審查,但是需要有出席的委員提議,及現場有四十位委員簽名連署或附議,並經多數表決通過才能送進「二讀會」。


「二讀會」通過進「三讀會」,「三讀會」只針對文字及違憲部分進行修正。「三讀」完成後在總統公佈之前可進行「復議」。「復議」的條件為一、證明提出復議的委員是當初連署或提案的委員;二、證明當初是投贊成票;三、須有新的立法理由;四、四十人連署;五、表決超過半數。此外,如行政院對通過的法案有意見,認為窒礙難行,也可以提出「覆議案」。「覆議案」要先送「全院委員會」(所有委員組成的委員會)處理是否接受;若接受成案,再送院會表決。


另外,立法院的會期也是相當重要的。立法院一屆為六期,上半會期為一月至六月,下半會期從九月至十二月。「委員會」召開前委員先報到然後開議,星期一、三、四為「委員會」,委員會可以進行的議程包括:業務報告並備詢、法案審查、預算審查、專案報告、公聽會及考察。星期二、五為「院會」,上半會期院會內容為施政報告總質詢、法案審查及國營事業預算審查,下半會期為施政報告總質詢、法案審查及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立法院中第五會期是相當重要的關鍵因第六會期委員均忙於選舉事務,故許多法案皆期望能於此會期審查完竣。

2008年12月13日 星期六

請支持增訂民法1052條之1


 



案由:院總第1150號 委員提案第8376 

 



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對照表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法院並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法院調解離婚之效力]

 




為使調解離婚具有形成力而非屬於協議離婚之性質,本條明訂當事人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即與形成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使離婚登記僅屬報告性質。又為使身分關係與戶籍登記一致,爰明訂法院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說明:現行離婚制度可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其中協議離婚無法保護婚姻弱勢之一方,容易造成脅迫離婚與通謀離婚之情形,而裁判離婚條件過於嚴苛,可能造成破綻婚姻仍無法離婚之窘境。然經法院調解之離婚,不僅提供婚姻當事人對話之平台,讓離婚之當事人可理性面對婚姻破碎之本質,且因為有法院之介入,可確保婚姻弱勢權益之維護,又強化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方式,有助於節省訴訟資源,承認調解離婚已然成為當前世界之潮流。由於我國民法未有調解離婚制度,致使好不容易在法院調解成立之離婚,仍須再至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後,再向法院撤回離婚之訴,不僅擾民且耗費法院之資源。為符合民情與國際潮流,爰於民法增訂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導入調解離婚制度,以改善現行法離婚制度之不足。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遊說代表:

 



林志信理事長、
鄧學仁
教授、
施慧玲
教授、
賴月密
教授、謝崇浯律師、

 



黃心賢律師、李兆環律師、賴芳玉律師、紀冠玲律師、吳嫦娥總幹事

 




 


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法院調解離婚立法案排入議程了 !

議程預告(會議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5_comm/comm_ver02/comm_news/comm_news_01.jsp?ItemNO=01050107&Unit=36
 



日期:
1215(星期一)


議程: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開會事由:一、審查本院委員黃淑英等48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席:吳召集委員清池

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通知

受文者:全體會員暨顧問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71124                     發文字號:97家調信字第11200002



主旨: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通知

(已繳交97年度會費之會員將於近日內接到掛號會議通知)


說明:


一、本會將於下列時間及地點召開大會:


會議時間: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六)下午五時


會議地點:台北市第一飯店寧園餐廳(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633樓)


          02-2581-5066


會議內容:


提案一:請通過97年度決算書


說明:本會決算書(詳見98年度大會手冊第五項)


提案二:請通過98年度工作計畫書


說明:本會98年度工作計畫書(詳見98年度大會手冊第六項)


提案三:請通貴98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書


說明:本會98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書(詳見98年度大會手冊第七項)


       臨時動議:


理事長  林志信

2008年12月9日 星期二

97年度會費收費紀錄

97年度會費收費紀錄9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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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收據編號

林政良/9699723、張鴻時/9699724、黃心賢/9699725、曾鈺惠/9699726

王萬清/9699727、蔡國雄/9699728、顏得利/9699729陳靜育/9699730、

游文華/9699731、張銀海/9699732、蔡忠雄/9699733、粱珊華/9699734

蔡惠貞/9699735、王念慈/9699736、曹念慈/9699737、謝崇浯/9699738

廖美智/9699739、吳秀鑾/9699740、吳嫦娥/9699741、蔣素華/9699742

宋德才/9699743、謝靜慧/9699744、張景蘭/9699745、莊達宏/9699746

詹益寶/9699747、詹朝傑/9699748、李昆霖/9699749、陳章榮/9699750

林耀立/9699751、林志信/9699752、葉陶靜/9699753、侯元芳/9699754

羅明珠/9699755、廖秀峰/9699756、沈采穎/9699757、張錦麗/9699758

邱廖祥/9699759、黃聖展
/9699760、葉光洲/9699761、陳秀鳳/9699763、

施慧玲/9699764、賴月蜜/9699765、黃金舜/9699766、陳憲章/9699767、

郭書琴/9699768、鄭維瑄/9699769、趙薇莉/9699770、邱璿如/9699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