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8日 星期二

國立中正大學國際兒童少年人權研討會




















2009年12月5日 星期六

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舉行會員大會

第二屆第一次會元大會預計於民國98年12月20日星期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臺北市大直典華宴歧見墊舉行,

預定程序如下:

日期:981220



































  









關於我們



中心績效



連結



中心承辦研討會專區



活動成果報告



最新研討會影片


 



計數器

















今天: 9
昨天: 8989
總計: 344334433443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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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T!!! 12月11日 研討會資訊

國際兒童少年人權研討會


 http://elaw.ccu.edu.tw/html/ 


<<<本研討會提供公務人員時數認證>>>


  


      :981211日上午0800分至下午1730


 


      :中正大學法學院大法庭(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168)


 


指導單位:內政部兒童局


 


主辦單位:中正大學法學院及法律學系


 


承辦單位:中正大學研究發展處法律e化與互動教學研究中心


 


報名方式 : [線上報名(click me)]


 


:研討會籌備處05-272041135108;施慧玲教授05-2724717


 


              黃雅惠助理0912-913712;莊孟潔助理0911-110820


 


 


 


研討目的


 












    本次研討會適逢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二十週年之際,為檢視公約




實行成果與檢討 未來可行之方向並提出建議,特以兒童少年人權議題為




主題,舉辦國際兒童少年人權研討會,希冀透過研討會之舉辦,建構以兒




童人權為中心之責任同心圓,強化家庭、社會、國家之責任,並重新定義




兒童人權,以充分維護兒童少年之身心發展,並以此為契機,拋磚引玉,


























 



時間



活動內容



大會流程



 


1000~1030


報到


領取資料袋、補繳會費、新會員入會


出席人數達半數時通知主席開會 




10
30~1040 


大會開始


推選紀錄及記錄簽署人、報告議程、主席致詞、來賓致詞 




10
40~1050  


會務報告


會務報告、財務監核報告 




10
50~1100  


討論提案


1.    98年度經費收支決算案


2.    99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


3.    99年度工作計劃案


4.    選務工作人員確認案 




11
00~1110  


臨時動議 




11
10~1130  


領取選票


投票


監事會確認選票;發票組發給選票;完成投票後由投票組將選票交給開票組 




11
30~1200  


開票


開票組開票後,會同常務監事將選票簽名封存嬌總幹事收存;當選名單交理事長當場公佈! 




12
00~  


散會 




年終聚餐  

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談夫妻財產制─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

案例:

王維和李琍在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王維經商曾在七十三年及七十七年分別購買土地一筆及別墅一棟,均登記在李琍名下。兩人在民國八十九年因意見不合準備協議離婚,但對土地及別墅所有權歸屬大起爭議,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依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有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在婚前或婚後可任選前項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之財產制。但如未約定時,則以聯合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法夫妻財產制須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才可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一般地方法院登記處只受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是妻繼受或無償取得時,均推定為夫所有。但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1)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規定。

如本例,王維和李琍沒有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以前辦好不動產的更名登記,其土地和別墅都是屬於李琍所有。

論我國新修正之成年監護制度

高點法律網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subject/scv086.pdf
 

民法成年監護新制98.11.23上路

    新民法成年監護及未成年監護在立法院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公佈修正條文三讀通過,並在並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實施;除了將監護制度分級之外,也讓監護人(輔助人)的選任過程,讓法院可以依照受監護人(受輔助人)的最佳利益來做指定,排除僅以親屬關係來擔任監護人的思維。



  法務部就「民法監護制度部分修正草案」之硏修進度,提出說明如下:

一、研修過程及進度:

(一) 現行民法成年監護制度,僅有宣告禁治產一級制,缺乏彈性,無法充分保護弱智者,不符社會需求,本部就此一議題極為重視,爰委託學者於91年底完成「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之研究」報告。嗣本部於92年5月26日針對民法禁治產與成年監護制度之修正舉辦研討會,廣泛聽取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對於修法之意見,以確定修法方向。隨即參酌各界意見,組成專案小組,就民法禁治產及監護制度之相關規定積極研修,並已於去(94)年11月29日完成「民法總則編、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其施行法修正草案(包括禁治產、未成年人監護及成年監護部分)」,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 按本案屬民法監護制度之重大變革,行政院於去(94)年12月13日將本部研擬之修正草案函請相關機關(包括司法院)研提意見;司法院秘書長於95年3月14日函復,提供多項修正建議。

(三) 鑒於本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法院係監護之監督機關,行政院指示本部,應先與司法院協調。經本部與司法院積極協商,並於95年5月11日召開協調會,就該院所提各項建議詳為研討,已達成初步共識。本部將於近日內,彙整各機關就本修正草案所提建議,連同前開與司法院協調之結論,報請行政院審查。

二、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一) 鑒於現行「禁治產」之用語,僅有「禁止管理自己財產」之意,無法彰顯成年監護制度主要目的係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維護其人格尊嚴,並確保其權益之意旨,爰將現行民法總則編第14條「禁治產」之用語,修正為「監護」。受監護宣告之人,於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應依職權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

(二) 為加強保護弱智者之權益,草案將成年監護制度分為2級,於監護宣告之外,增加「輔助宣告」制度;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未達應為「監護宣告」程度,僅為能力顯著減低者,法院得依修正草案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仍有行為能力,惟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

(三) 鑑於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之功能已日漸式微,本修正草案以法院取代之,將監護改由法院監督。

(四) 增訂於監護人有死亡、辭任等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法定監護人者,由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及監護人有事實足認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得聲請法院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第二屆99年度及第一屆98,97年度會費繳交徵信!

顏得利整理於9811月13日更新

(若有任何遺漏或錯誤,拜託來電更正)




99年度會費收費紀錄

 收據編號/姓 

9699890林志信、9699982謝靜慧、9699896張銀海、9699904蔡國雄、9699892顏得利、9699900粱珊華、????????施慧玲、????????游文華、9699889張鴻時、9699884王念慈、9699885曹念慈、9699888沈采穎、9699903詹朝傑、9699891黃金舜、9699894彭幸鳴、

9699895吳嫦娥、9699902陳靜育、9699907廖美智、9699901謝崇浯、9699887廖秀峰、9699905女權會9699881林麗純、9699897宋德才、9699908吳秀鑾、9699969葉陶靜、9699906林政良、????????葉光洲、9699886吳文喜、????????南雪貞、9699899張淑榮、


 




備註:兩筆捐款  9699878涂秀蕊  100元、9699893吳麗瑾7,200元、



98年度會費收費紀錄



 收據編號/姓 

9699851
林志信、9699852張鴻時、9699853張銀海、9699854施慧玲、9699855顏得利、


9699856黃金舜、9699857侯元芳、9699858謝崇浯、9699859蔡國雄、9699860葉陶靜、


9699861宋德才、9699862謝靜慧、9699863吳秀鑾、9699864蔣素華、9699865沈采穎、


9699866廖秀峰、9699867王萬清、9699868黃心賢、9699869  廢、9699870程天人、


9699871劉慧珍、9699872方麗群、9699873  廢、9699874黃翠紋、9699875何秀鏡、


9699876張景蘭、9699877陳靜育、9699879游文華、9699880  嵐、9699881林麗純、


9699882林保官、9699883林政良、9699884王念慈、9699885曹念慈、9699894彭幸鳴、



97年度會費收費紀錄97.12.10


    /收據編號

林政良/9699723、張鴻時/9699724、黃心賢/9699725、曾鈺惠/9699726

王萬清/9699727、蔡國雄/9699728、顏得利/9699729、陳靜育/9699730

游文華/9699731、張銀海/9699732、蔡忠雄/9699733、粱珊華/9699734

蔡惠貞/9699735、王念慈/9699736、曹念慈/9699737、謝崇浯/9699738

廖美智/9699739、吳秀鑾/9699740、吳嫦娥/9699741、蔣素華/9699742

宋德才/9699743、謝靜慧/9699744、張景蘭/9699745、莊達宏/9699746

詹益寶/9699747、詹朝傑/9699748、李昆霖/9699749、陳章榮/9699750

林耀立/9699751、林志信/9699752、葉陶靜/9699753、侯元芳/9699754

羅明珠/9699755、廖秀峰/9699756、沈采穎/9699757、張錦麗/9699758

邱廖祥/9699759、黃聖展/9699760、葉光洲/9699761、陳秀鳳/9699763

施慧玲/9699764、賴月蜜/9699765、黃金舜/9699766、陳憲章/9699767

郭書琴/9699768、鄭維瑄/9699769、趙薇莉/9699770、邱璿如/9699771 


9699874黃翠紋、9699880  嵐、9699881林麗純、


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立法院司法即法制委員會 議程預告(會議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11月12日(星期四)全天

    席:吳召集委員清池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開會事由: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法醫師法第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仲裁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律師法第四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黃淑英等35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江義雄等26人擬具「律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陳杰等21人擬具「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江義雄等28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黃淑英等33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費鴻泰等30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江義雄等28人擬具「公證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賴清德等19人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