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民法成年監護新制98.11.23上路

    新民法成年監護及未成年監護在立法院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公佈修正條文三讀通過,並在並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實施;除了將監護制度分級之外,也讓監護人(輔助人)的選任過程,讓法院可以依照受監護人(受輔助人)的最佳利益來做指定,排除僅以親屬關係來擔任監護人的思維。



  法務部就「民法監護制度部分修正草案」之硏修進度,提出說明如下:

一、研修過程及進度:

(一) 現行民法成年監護制度,僅有宣告禁治產一級制,缺乏彈性,無法充分保護弱智者,不符社會需求,本部就此一議題極為重視,爰委託學者於91年底完成「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之研究」報告。嗣本部於92年5月26日針對民法禁治產與成年監護制度之修正舉辦研討會,廣泛聽取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對於修法之意見,以確定修法方向。隨即參酌各界意見,組成專案小組,就民法禁治產及監護制度之相關規定積極研修,並已於去(94)年11月29日完成「民法總則編、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其施行法修正草案(包括禁治產、未成年人監護及成年監護部分)」,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 按本案屬民法監護制度之重大變革,行政院於去(94)年12月13日將本部研擬之修正草案函請相關機關(包括司法院)研提意見;司法院秘書長於95年3月14日函復,提供多項修正建議。

(三) 鑒於本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法院係監護之監督機關,行政院指示本部,應先與司法院協調。經本部與司法院積極協商,並於95年5月11日召開協調會,就該院所提各項建議詳為研討,已達成初步共識。本部將於近日內,彙整各機關就本修正草案所提建議,連同前開與司法院協調之結論,報請行政院審查。

二、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一) 鑒於現行「禁治產」之用語,僅有「禁止管理自己財產」之意,無法彰顯成年監護制度主要目的係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維護其人格尊嚴,並確保其權益之意旨,爰將現行民法總則編第14條「禁治產」之用語,修正為「監護」。受監護宣告之人,於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應依職權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

(二) 為加強保護弱智者之權益,草案將成年監護制度分為2級,於監護宣告之外,增加「輔助宣告」制度;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未達應為「監護宣告」程度,僅為能力顯著減低者,法院得依修正草案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仍有行為能力,惟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

(三) 鑑於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之功能已日漸式微,本修正草案以法院取代之,將監護改由法院監督。

(四) 增訂於監護人有死亡、辭任等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法定監護人者,由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及監護人有事實足認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得聲請法院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2 則留言:

  1. When everything is coming your way, you are in the wrong l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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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若離婚後小孩有由誰扶養照顧而沒有凌虐小孩就可申請監護權

    2.若離婚監護權有父或母,但其實養,照顧及費用都是非監護權人所養育,其

    實就可重新更改監護人

    3.改姓若要等到20歲這時正好要入伍或升大學及就職在去改資料不是太麻

    煩而法院不是說十五歲小孩就可作證

    4.如:監護權在我離婚10年.男方又婚且有幼兒但又離婚小孩又跟媽,不到一

    個月他突然找到管理室問否我們是否居住在此管理員不疑有他卻未告知我隔

    了幾天我出門上班到公司門口約10分鐘我兒子打電話給我說,管理室打電話

    問說媽媽在不在,小孩回答不在,管理員說樓下一位姓龍的請他们下去我小孩

    馬上打給我我說不行,接下來我打給管理室問對方是誰他居然報我親哥哥的

    名字我說請他走不然我要報警結果他用匿名電話打給我說他要叫管區我說好

    等我跟警察到家了,沒見著他.我到對面買早餐看到他又到管理室拿張名片交

    代只給我小孩不可以讓我知道,又在我们大樓後面公園等待,之後約一小時又

    去問管理室我室內電話,還好未給,後來每天簡訊騷擾恐嚇早期因為他數度傷

    害我們母子為了孩子不受干擾健全的成長所以當初所要控告他的傷害及搶奪

    由法院來判決後來他願意離婚叫我撤銷告訴及答應他的條件我答應他了,他

    現在想見孩子,但卻沒知會我是監護人,那天小孩若被他帶走,我要如何找到

    他萬一他帶他們去自殺(小時曾經有),沒有盡過義務的人哪有資格談權利?

    若思念親人是天經地義的事,那狠心棄養幼子十年不聞不問算不算喪盡天良?

    孩正處於心思敏感的青少年,小孩也有人權,他們還記得爸爸小時候要用菜刀

    殺他們及整個家牆壁及電腦寫死字,然後要去自殺種種,而我傷害一定更深我

    們好不容易過著平靜幸福的日子,小孩跟我都不想見到他請問怎樣做,況且比

    我可憐的更多我們要讓法律更嚴謹,保護更多的青少年及家暴(家暴法只防君

    子不防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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