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遭家暴或遺棄,兒可免養親,請問你的看法?

<h1>遭家暴或遺棄,兒可免養親,請問你的看法?</h1>

185則文章|2009/11/06 13:15


標籤:扶養


政院修法將改寫以孝持家的固有觀念,扶養成為相對義務,但有人質疑舉證困難,也有人認為不是的父母或有時空背景因素,多年後如何分辨是與非…

http://tw.forum.news.yahoo.com/topic/tbn_1257484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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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院會今(5)日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1」、「刑法第294條之1及第295條」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

    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我國現行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其中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

    扶養義務,刑法第294條則有遺棄罪的規定。但是這樣的規定,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而

    言,成年後可能面對當年加害人(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因此,今天院會提出民法

    及刑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允許受害的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並增列遺棄罪的

    排除條款,將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有助於建構更和諧穩固、父

    慈子孝的美滿家庭。



    法務部表示,鑑於現行民法對負扶養義務者雖遭受扶養權利者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

    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仍須負擔扶養義務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為回應輿

    情殷盼,因此提出民法第1118條之1修正草案,賦予法院就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之情形,斟酌扶養本質,兼

    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而配合上述民法修正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規定,增訂阻卻遺棄罪成立事由,法務部另提出刑法第294條之1

    及第295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在於無自救能力人對依民法親屬編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曾有侵害

    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等情形,則負扶養義務人未對無自

    救能力人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仍屬不罰。

    資料來源:MYSUPER 達人村 http://mysupe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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