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恭喜 謝崇浯律師 高票當選本會第二屆理事長!並祝您 耶誕快樂& 2010年新年快樂 !

恭喜 謝崇浯律師 高票當選本會第二屆理事長!


 

並祝您

 

耶誕快樂& 2010年新年快樂


讓最溫馨的祝願、幸福的思念和友好的祝福,在聖誕佳節來到身邊,伴您左右。 

 

不一樣2010年即將展開~~Happy New Year~~


許一個美好的心願祝您聖誕快樂連連;

想一份美妙的感覺祝您來年萬事圓圓;

送一份漂亮的禮物祝您永遠微笑甜甜! 

 

~~  Dream will come true. ~~

祝你快樂幸福,對您往年來的關心、陪伴和照顧表示衷心的感謝。

2009年12月19日 星期六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大會手冊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大會手冊


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0日

 地點:台北市典華宴旗艦店(內湖捷運劍南站:美麗華購物中心)

 台北市大直植福路8號電話:02-8502-5555

 會址:23144台北縣新店市寶中路118號三樓

 電話:02-2912-8179  傳真:02-2910-3927

 e-mail : fmtpe.tw@gmail.com  部落格:http://wretch.cc/blog/fmtpe 



一、會員大會工作人員分工表。

召集人兼主席:理事長林志信、記錄兼協調人:總幹事吳嫦娥、司儀:常務理事張銀海

工作分配:

A、報到組及發資料:常務理事蔡忠雄、監事曾鈺惠

B、貴賓接待組:常務理事施慧玲、顧問黃心賢、理事游文華律師、監事黃金舜、

C、會費組:理事兼財務顏得利、常務理事蔡忠雄、理事王念慈、

B、議事組:理事沈采穎、理事謝崇浯、理事鄭維瑄、

C、攝影組:監事張鴻時、會員王萬清

D、總務組:常務理事張銀海、理事梁珊華、理事宋德才、理事廖秀峰、 (茶水、紅布條、聯絡餐飲)

E、監票組:常務監事蔡國雄

F、發票及投票組:常務理事賴月蜜、會員張淑榮、監事曹念慈、

G、理事開票組:常務理事張銀海、葉光洲律師、理事侯元芳、

H、監事開票組:常務理事蔡忠雄、會員張淑榮、理事粱珊華、

請第一人為總聯絡人,有未盡事宜請與理事長或總幹事聯繫。






















二、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第二屆第壹次會員大會議程

一、               開會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星期日)上午十時

二、               開會地點;台北市大直【典華宴旗艦店】

台北中山區植福路8號(內湖捷運:劍南站) TEL:02-8502-5555

三、               主    席:林志信理事長                   紀錄:吳嫦娥總幹事

1.   列席單位:略

2.   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3.   報告出席人數:呈報社會局第二屆審定會員四十九人。  

四、               記錄簽署人:主席推薦張銀海常務理事擔任紀錄簽署人,負責核對記錄事宜。

 五、               報告議程:請看手冊第2頁,主席徵詢大會無異議認可後,依程序進行。

 六、             主席致詞:首先感謝各位蒞臨參加本會第二屆第一次大會!轉眼三年的任期就結束了,本會在全體顧問及理監事的通力合作與支持下,本著【成功不必在我】的唐吉訶德精神感召,配合全體會員的精神支持及立法委員與其幕僚的鼎力相助下,第一屆終於在完成民法第1052條之1立法聲中落幕,總算有一點點成績可以呈現,再次感謝及恭喜各位的成就!

 98年度工作計畫中有關培訓班的部分,也因為全球經濟不景氣及國內災害財務短酌的影響下,被迫延至第二屆處理;相信必定能於下一屆的理監事及會員們群策群力之下圓滿順利推動【家事調解專業培訓】的工作,向家事調解的制度化及專業證照邁進;更期望全國各地方法院都能早日提供讓大家放心的專業家事調解。

 七、             貴賓致詞:請主席邀請貴賓致詞。

 八、             會務報告:常務理事張銀海報告

 98年度工作報告:

本會98年度之工作依照上次大會決議之「98年度工作計畫書」執行如下: 



書表詳見[相簿] 



 

一、                 財務監核報告:常務監事蔡國雄報告

監察九十八年度(1月1日 至12月10日止),歲入、歲出以及相關會計帳情形:

(1)   民國96年度(收入)新台幣135,104.00元;(支出)新台幣 28,558.00元

(結餘)新台幣106,546.00元。

(2) 民國97年度(收入)新台幣760,314.00元;(支出)新台幣508,590.00元

(結餘)新台幣251,724.00元。

(3) 民國98年度收入與支出依法將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結算;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於下次大會提請通過。(民國98年12月20日之郵局劃撥帳戶餘額:$38,119.00元;安泰銀行存簿存款餘額:$341,701元。)

以上歲入歲出監核,業經監事會查察正確無訛,謹此報告。

 

















二、             討論提案:理事長林志信

提案一:  提案人:本會

案由:民國九十七年度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決算書,提請審議。(詳見:PP.11,四、)

說明:依照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09845475300號函指示本次大會需要通過97年度[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報告],因此98年度[工作計畫書]及[預算書]必須等98年度終了經理監事會議通過之後再提請大會審議。本案業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

 












提案二:  提案人:本會

案由:民國九十九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提請審議。(詳見:P.13,五、)

說明:本案於民國98年11月日第一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

 












提案三:  提案人:本會

案由:民國九十九年度工作計畫案,提請審議。(詳見:P.15,六、)

說明:本案於民國98年11月日第一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

 












提案四:  提案人:本會

案由:修改本會章程『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改為: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說明: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列席。依法修改。

 決議:

 









提案五:    提案人:本會

案由:第二屆理監事選舉選務工作人員提請確認。(詳見第2頁:選務工作分配表)

監票組:常務監事蔡國雄

發票及投票組:常務理事賴月蜜、會員張淑榮、監事曹念慈、

理事開票組:常務理事張銀海、葉光洲律師、理事侯元芳、

監事開票組:常務理事蔡忠雄、會員張淑榮、理事粱珊華、

說明:本案於民國98年11月日第一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

 












三、             臨時動議:理事長林志信

四、             投票作業開始:

請工作人員先就定位;各會員請依照會員名冊順序,由面對主席台之右側排隊領票,順序進入圈票區及投票區進行投票。本日當場完成補交會費之會員,請於審定會員之後排隊投票。



十三、開票作業 

 



十四、宣布本會第二屆理事及監事當選名單 

 



十五、散會 



召開第二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選舉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辦理移交儀式。




2009年12月9日 星期三

地方法院 院長異動

司法院98年第8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張連財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林堭儀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二)調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葉麗霞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1期(101年間)分發時止。
(三)調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茆臺雲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王聰明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陳中和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
(四)調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洪曉能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五)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蔡烱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六)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溫耀源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司法院人事處處長邱志平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蘇清恭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陳朱貴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林陳松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凃裕斗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七)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李文福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葉力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苙荌等2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温文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周紹武、蘇碧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莊珮吟、高增泓等5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兼庭長謝志揚,自民國97年4月15日起至98年10月5日止,代理院長職務期間,圓滿完成任務,負責盡職,績效卓著,予以記功一次。
(十一)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張競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洪遠亮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調本院辦事)法官兼庭長蕭胤瑮等3人,前任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期間,共同撰寫家事事件手冊(二),具參考價值,各予以嘉獎二次。
(十二)本院暨所屬機關參與智慧財產法院籌設業務有功人員,予以敘獎如下:司法院科長胡主均、科員彭頌斌、分析師莊一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本院會計處辦事)書記官林梅娟、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兼庭長李得灶、法官陳國成、書記官長蕭秀琴、一等書記官邵漢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李維心等9人,各予以嘉獎二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本院司法行政廳辦事)法官吳秋宏、司法院專門委員黃曼莉、張瑩珠、科長彭振平、蕭弼心、專員曾偉豪、黃瑛琪、科員李青耘、黃金蓮、書記官陳幸潔、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林瑞斌、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邱瑞祥、技士洪增格、智慧財產法院二等書記官張清淵、科員王淑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副處長(前任職智慧財產法院資訊室主任)薛大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人事室主任蔡怡芳等17人,各予以嘉獎一次(以上人事及會計人員由人事處及會計處各依權責發布獎勵令)。


2009年12月8日 星期二

國立中正大學國際兒童少年人權研討會




















2009年12月5日 星期六

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舉行會員大會

第二屆第一次會元大會預計於民國98年12月20日星期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臺北市大直典華宴歧見墊舉行,

預定程序如下:

日期:98年12月20日



































  









關於我們



中心績效



連結



中心承辦研討會專區



活動成果報告



最新研討會影片


 



計數器

















今天: 9
昨天: 8989
總計: 344334433443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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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T!!! 12月11日 研討會資訊

國立中正大學國際兒童少年人權研討會


 http://elaw.ccu.edu.tw/html/ 


<<<本研討會提供公務人員時數認證>>>


  


時    間  :98年12月11日上午08時00分至下午17時30分


 


地    點  :中正大學法學院大法庭(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168號)


 


指導單位:內政部兒童局


 


主辦單位:中正大學法學院及法律學系


 


承辦單位:中正大學研究發展處法律e化與互動教學研究中心


 


報名方式 : [線上報名(click me)]


 


聯 絡 人 :研討會籌備處05-2720411轉35108;施慧玲教授05-2724717


 


              黃雅惠助理0912-913712;莊孟潔助理0911-110820


 


 


 


研討目的:


 












    本次研討會適逢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二十週年之際,為檢視公約




實行成果與檢討 未來可行之方向並提出建議,特以兒童少年人權議題為




主題,舉辦國際兒童少年人權研討會,希冀透過研討會之舉辦,建構以兒




童人權為中心之責任同心圓,強化家庭、社會、國家之責任,並重新定義




兒童人權,以充分維護兒童少年之身心發展,並以此為契機,拋磚引玉,


























 



時間



活動內容



大會流程



 


10:00~10:30


報到


領取資料袋、補繳會費、新會員入會


出席人數達半數時通知主席開會 




10
:30~10:40 


大會開始


推選紀錄及記錄簽署人、報告議程、主席致詞、來賓致詞 




10
:40~10:50  


會務報告


會務報告、財務監核報告 




10
:50~11:00  


討論提案


1.    98年度經費收支決算案


2.    99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


3.    99年度工作計劃案


4.    選務工作人員確認案 




11
:00~11:10  


臨時動議 




11
:10~11:30  


領取選票


投票


監事會確認選票;發票組發給選票;完成投票後由投票組將選票交給開票組 




11
:30~12:00  


開票


開票組開票後,會同常務監事將選票簽名封存嬌總幹事收存;當選名單交理事長當場公佈! 




12
:00~  


散會 




年終聚餐  

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談夫妻財產制─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

案例:

王維和李琍在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王維經商曾在七十三年及七十七年分別購買土地一筆及別墅一棟,均登記在李琍名下。兩人在民國八十九年因意見不合準備協議離婚,但對土地及別墅所有權歸屬大起爭議,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依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有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在婚前或婚後可任選前項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之財產制。但如未約定時,則以聯合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法夫妻財產制須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才可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一般地方法院登記處只受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是妻繼受或無償取得時,均推定為夫所有。但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1)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規定。

如本例,王維和李琍沒有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以前辦好不動產的更名登記,其土地和別墅都是屬於李琍所有。

論我國新修正之成年監護制度

高點法律網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subject/scv08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