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7日 星期日

問夫妻間因外遇法律上的問題與財產的分配?

<h1>問夫妻間因外遇法律上的問題與財產的分配?</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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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呆 ( 初學者 5 級)
2006-12-18 00:29:59
2007-01-01 03: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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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舉 ]



<h2>

問夫妻間因外遇法律上可能的判決



夫妻間,因夫與第3者外遇,經過第一次法院判決後,私下和解,其中和解書中寫到的條件,如在被妻子發現丈夫還在與第3者來往、通信、不當關係ooxx...



丈夫要將名下動產、不動產全數給妻子

[因手頭沒有此和解書不過看過大致內容是如此]





那如果經過徵信社第2次抓到後 交由法院判決如果成立

是否會依照上ㄧ次當初和解書的條件



將丈夫的動產不動產全過戶給妻子?





那如果丈夫在訴訟期間將,名下動產不動產企圖轉移或是拍賣是否有效?



妻子是否有途徑可以阻擋丈夫將財產變賣?





  • 2006-12-18 15:45:17 補充

    引述 回答者: 我願意,只有感動沒有方法!



    私下和解的協議,若發生執行需要時,必須經過訴訟確認.



    個人有問題的是訴訟確認是?

    確認當時和解的協議? 就會執行?



    家事問題可以藉由家事法庭的[家事調解]來做出[調解筆錄]....

    是最省錢又省事省時間的方法.



    當初第一次和解應該就是這個模式[因為我不是當事人]

    但是就第二次來看 應該不會再和解了... 可能會拼法院的判決

    [因為條件就是將他名下財產全數轉移]



    不知法院判決是否會依照第一次和解的條件 做出判決?





</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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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願意,只有感動沒有方法! ( 初學者 5 級 )
2006-12-18 13:06:59

[ 檢舉 ]





私下和解的協議,若發生執行需要時,必須經過訴訟確認.



家事問題可以藉由家事法庭的[家事調解]來做出[調解筆錄];家事紛爭若經由家事調解做成調解筆錄後,能取得法律上的[確定判決]效果,一但需要被執行,直接向法院執行處提出即可,不需在經過判決來確定.



家事調解是法院的免費服務,而且調解筆錄在家事法庭做成以後還不能上訴,是最省前又省事省時間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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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4日 星期一

第二次籌備會歡迎列席指導

本會第二次籌備會參加人員為籌備委員及會計,

各位願意參與的會員,請於12月8日前以e-mail向本會報名,以便安排席次!



受文者:本會籌備委員、會計。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函報備查



發文日期:95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2006家調字第1204001號函

速別:一般

密等及解密條件:無

附件:議程



開會事由:本會第二次籌備會

開會時間:95年12月12日中午12時。

開會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家事法庭第一調解室

主持人:林志信

出席者:各籌備委員、會計。

列席者:台北市社會局。





主任委員 林志信



2006年11月28日 星期二

歡迎報名參加:95年12月1日第一次籌備會

會議名稱 : 家事調解學會第一次籌備會



召集人 : 林志信

日 期 : 95年12月1日

時 間 : 下午6時30分

地 點 : Specchio餐廳;臺北市中山北路六段88號 02-2831-2729

     或於當天電詢0922-659-066林志信



說 明 : 本會於95年11月28日接到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謝宜穎小姐電話

     通知:[家事調解學會]已經獲得市政府法規會同意成立,

     將儘速將核准通知寄交本會.

     因此依照人民團體組織法規定通知主管機關及發起人召開第

     一次籌備會議.

參加辦法:自費;6時入席.請向林志信報名.

2006年11月6日 星期一

名稱變更為:家事調解學會

各位家事調解學會的支持者,大家好:



台北家事調解學會從今年6月醞釀至今尚未能召開成立大會,謹此向各位致歉!



95年8月4日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後,也專程拜會市府社會局,要求儘速處理;孰料接獲市府9月20日函知:

1. 名稱:[台]必須更改為[臺].

     [調解]請改為[諮詢]。

2. 第六條第三款:三、家事調解人員講習訓練及認證。必須變更,否則必須以補習班登記.

3. 第六條第四款:四、其他家事調解服務及相關業務。

第三條:本會以提供家事調解服務及促進家事調解學術研究及功能為宗旨。必須取消服務。



經過溝通協商之後,修正如下:

1. 名稱:[家事調解學會]。

2. 第 三 條:本會以提升家事調解服務功能及促進家事調解學術研究為宗旨。

3.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家事調解學術及實務研究與發展。

二、家事調解學術交流及功能促進。

三、會員之家事調解講習訓練及認證。

四、其他家事調解服務及相關業務



目前静待市府回音。

謹此先向各位報告!



召集人 林志信 敬上

2006年11月2日 星期四

天使的工作!

天使的工作

如果法官做的是上帝的工作,那麼[家事調解委員]做的就是天使的工作!

有人說:法官做的是上帝的工作.

  確實,當犯人因為刑罰而被法官判處數年甚至數十年的有期徒刑,那是因為犯了刑法,必須依法給予適當的處罰;甚至無期徒刑或是死刑都不冤枉.

  但是,家人犯了哪一個法條嗎?需要法官來判決嗎?家事離婚案件,兩位成年人之間的感情爭執,沒有犯刑法,也沒有對錯;卻需要法官來判決未來下半輩子的生活方式;更離譜的是那個連出庭機會都沒有,甚至連表達機會也沒有的孩子們;也必須連坐;一起被宣判終生的無期徒刑:從一個家庭變成兩個不一定能和好相處的家庭.

   那位擔任上帝之手的法官,很明確的知道:雖然判決了,還好還有上訴的機會;讓最高法院的法官當那個終極審判手吧!

     哪知道!家事調解委員您的工作一旦達成,就是無期徒刑的終極審判,視為判決確定,不得上訴! 這一家從此按照筆錄內容過了!

 









 



 



 


謹慎啊!謹慎!能不謹慎嗎?家事調解委員?

 



 

2006年10月27日 星期五

「我的孩子離不開我」


本文摘自 [女人的偏執‧阿猴律師的工作週誌 2006.9.9

網址: http://www.wretch.cc/blog/yenjonglee&article_id=4354906



我一直不喜歡有些女人總是把這些話在嘴邊:「我的孩子離不開我」、

「我的孩子需要我」,還有「為了孩子我絕對不離婚」。

我不喜歡她們這樣說的原因在於,我認為會說出這些話的女人,

都是無法面對自己依然「需要」這段婚姻的事實,

即使她們的老公一個比一個糟糕、一個比一個過份,一個比一個爛。

正是因為無法承認自己仍然因為愛情或因為金錢而選擇留在婚姻裡,

因此她們將焦點轉移至孩子身上,將孩子當作自己不離婚的藉口。

但是她們卻忽略了一點:孩子沒有必要也承擔她決定的成敗,

也沒有義務為她的決定負責,這對孩子來說是多麼沈重的一件事情。

「孩子」作為一種藉口,真的太好用了,不願意離婚的婦女口口聲聲說是為了孩子,

但是每天愁眉苦臉地守著家裡,孩子會快樂嗎?

不讓前妻看孩子的男人,也對前妻說「孩子不想見到妳」,

天曉得孩子是否擔心因見母親而被父親懲罰以致於隱藏了自己的真實意願?



曾經聽一位諮商師說,無論父母怎麼做,離婚對於孩子而言就是一種傷害。

父母所能做的,就只是將離婚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是---不要讓夫妻間的衝突波及到孩子。

孩子不需要承受父母對他方的憤怒或怨恨,因為對於孩子而言,

父母永遠是父母,逼孩子在父親或母親中選擇其一,

對孩子而言毋寧是一件極其殘忍的事。

另外,孩子並不需要因為父母親的衝突而被迫失去父母一方,

因此我非常不能忍受以孩子做為工具逼使對方就範的當事人,

這種當事人男女都有,但似乎女性的比例偏高?

我很想告訴這些人,她們有的是我或其他律師的當事人,有的是我的對造,

我想說的是,孩子沒有必要因為你而失去爸爸或媽媽,

縱使你口口聲聲說是為了孩子好,但是研究顯示,

這樣的孩子長大後仍然會有被父親或母親遺棄的感覺。

還有,我也很不喜歡聽到「我不放心對方照顧小孩」這種話,

除非是對方真的很糟糕的情形,否則我真的很想問這些人:你愛小孩我可以理解,

但是你憑什麼懷疑對方對孩子的愛或照顧能力?

說真的,我有時候會覺得孩子並不是非母親照顧不行,

(簡單而言)只要能夠建立良好穩定的依附關係,提供孩子一個穩定、健康、快樂的環境,

沒有意外的話,孩子都能夠成長為一個人格健全的人。

為什麼母親們不能接受其實是自己無法離開孩子、而非孩子無法離開自己的事實?



類似的案例在晚晴時已經看多了,這些疑惑在晚晴時也已經產生,

現在換了跑道後,發現相同的案例仍是層出不窮,非常傷腦筋。

當碰到與孩子有關的事情,女人的偏執就出現了,也許我還沒有懷胎十月的經驗,

我可以瞭解那種母親與胎兒緊密相連的感覺肯定是永生難忘的經歷,

但是我無法理解的是,為什麼女人對於孩子的偏執如此強烈?

在我眼裡,她們的偏執是一種對孩子變相的控制慾,也是一種過度的自我膨脹。

也許孩子是父母親一輩子的責任與牽掛,但是她們是否想過,這樣的愛是否真是孩子所需要的?



也許,將孩子抓在手裡,象徵著她們仍然在破碎的婚姻裡保有一絲尊嚴,

她們才不會感覺自己因為離婚而變得一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