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
| 第 1 條 |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
| 第 2 條 |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
| 第 3 條 | 調解委員會委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 |
| 第 4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調解委員: |
| 第 5 條 | 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 |
| 第 6 條 |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二條及 |
| 第 7 條 | 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 |
| 第 8 條 |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 |
| 第 9 條 | 調解委員有第四條情形之一,或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 |
| 第 10 條 |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 |
| 第 11 條 |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 |
| 第 12 條 | 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
| 第 13 條 |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
| 第 14 條 |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 |
| 第 15 條 | 調解委員會接受當事人之聲請或法院之移付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 |
| 第 16 條 |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聲請,應行迴 |
| 第 17 條 |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
| 第 18 條 |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
| 第 19 條 |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
| 第 20 條 |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 |
| 第 21 條 |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
| 第 22 條 |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 |
| 第 23 條 |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 |
| 第 24 條 |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 |
| 第 25 條 |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 |
| 第 26 條 |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 |
| 第 27 條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 第 28 條 |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 |
| 第 29 條 |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
| 第 30 條 |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
| 第 31 條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 |
| 第 32 條 | 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分 |
| 第 33 條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 |
| 第 34 條 |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 |
| 第 35 條 | 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之聘任、連任或解聘,應由區長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為之。 |
| 第 36 條 | 法院移付調解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 第 37 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2007年5月3日 星期四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2007年5月1日 星期二
歡迎參加! 家庭法律社會學研討會
第 四 屆 家 庭 法 律 社 會 學 研 討 會 超國界與科際整合的家庭法個案正義 民國 96 年 5 月 26 日 【星期六】上午 8:50 至 下午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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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幕:黃碧霞 (兒童局局長)、羅仁權(中正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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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家庭法律社會學研討會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time hour="8" minute="30">08:30-08:50</time> 與會來賓報到 <time hour="8" minute="50">08:50-09:10</time> 開幕:黃碧霞 (兒童局局長)、羅仁權(中正大學校長) 個 案 表 述 : 跨越疆界的美麗與哀愁 十年未調整的基本工資,勞委會昨天確定調漲七‧五%到九‧五%之間。基本工資月薪將由現行的一五八四○元,調漲到一七○○八元與一七三四五元之間,調漲金額約為一一八八元到一五○五元。 基本工資調7.5%至9.5% 這項政策估計可使一七二萬人受惠,七月一日起實施;明年以後,基本工資也仍可能再調漲。 目前在國內三十五萬名外勞七月一日也適用調漲新措施。未來,外勞薪資是否與本勞基本工資脫勾,勞委會將另行專案研究。 基本工資的時薪計算基準,由現行之六十六元改為八十七元;若再加上前述的調幅,調漲後的基本工資時薪將在九十三元到九十五元之間。七月一日確定基本工資調漲幅度後,若雇主未跟著調整時薪,就違法。 勞委會將在近日報請行政院核定、宣布,並預計從七月一日實施。屆時,若從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估算,將約有一百七十二萬人受惠(調升適用一七四○○元級距),但原本適用一五八四○元級距的勞工,其每月支付的勞保費用也要多花廿元,而雇主則要多負擔七○元。 勞委會昨天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九十六年度第一次會議,會中議決了前述內容。 勞委會主委李應元會後說明表示,勞方代表一直主張基本工資的調幅至少要達廿%以上,才能反映近十年間的物價波動。但資方代表也強調,勞退新制實施後,資方每月提撥六%作為勞工的退休金,這部分的負擔也應該加計,所以,資方主張基本工資的調幅在五%,最多只能漲到六%。 李應元說,由於近十年之物價指數上升七‧五%到八‧一%,與會代表幾經交換意見,最後總算達成「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的共識,也就是基本工資調幅介在七‧五%到九‧五%的決議。 時薪將增為93元到95元 而基本工資的時薪,與會委員基於合理化、合法化的考量,同意「回歸適用勞基法第卅九條的規範」而做修正,也就是折入「六小時」、「例假日」工資,以實際反映真正的工時。因此,現行基本工資的時薪計算基準,將由現行的六十六元修改為八十七元,而依此調漲之新的基本工資時薪將介於九十三元到九十五元之間。 勞委會副主委曹愛蘭說,未來,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將定期召開,一年至少開一次,甚至二次,讓這個會議的功能能正常化。她這番話,間接證實了基本工資在未來將「分期、分階段」調漲。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 基隆分會 地址:基隆市忠一路14號10樓 電話:(02)2423-1631 傳真:(02)2423-1632 審查時間: 周二下午2:00~5:00 周五下午2:00~<time hour="17" minute="0">5:00</time> 台北分會 地址: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200號6樓 電話:(02)2322-5151 傳真:(02)2322-2051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週二、週五晚間6:00~9:00開放夜間服務 審查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0:30;下午14:00~15:30 週二、五晚上18:00~19:30 板橋分會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一段268號10樓 電話:(02)2252-7778 傳真:(02)2252-8885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time hour="17" minute="0">5:00</time> 審查時間: 週一、三上午9:00~11:00 週一、三、五下午2:00~<time hour="16" minute="0">4:00</time> 桃園分會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332號12樓 電話:(03)334-6500 傳真:(03)334-4451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time hour="17" minute="0">5:00</time> 審查時間: 週一至週五下午2:00~<time hour="17" minute="0">5:00</time> 新竹分會 地址:新竹市北大路180號3樓A室 電話:(03)525-9882 傳真:(03)525-9897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周三晚間6:00~9:00開放夜間服務 審查時間: 週一、三、五下午2:00~5:00 週三晚上6:00~<time hour="9" minute="0">9:00</time> 苗栗分會 地址: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58BlogThis!分享至 X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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