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日 星期四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名  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1    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第    2    條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
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第    3    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
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
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
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
調解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缺額。但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
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應予補聘。
前項補聘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調解委員中婦女名額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調解委員: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者。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但過失犯罪
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5    條
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

第    6    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二條及
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檢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第    7    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
,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第    8    條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
席。

第    9    條
調解委員有第四條情形之一,或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
一以上者,應予解聘。
前項解聘,應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
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第   10    條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
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第一條所定得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第   11    條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
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第   12    條
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事件。
二、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
前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
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序。
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13    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第   14    條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
員會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
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
調解委員會接受當事人之聲請或法院之移付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
前項由當事人聲請者,調解委員會並應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繕本一
併送達他造;法院移付者,法院應將兩造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之書狀影本
移送調解委員會。
第一項調解期日,應自受理聲請或移付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當事人
聲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第   16    條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聲請,應行迴
避。

第   17    條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第   18    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
人。

第   19    條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
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第   20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
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第   21    條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第   22    條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
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

第   23    條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
義收受報酬。

第   24    條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
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第   25    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
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
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
所。

第   26    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
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
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
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
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   28    條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
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
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
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
回告訴或自訴。

第   29    條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
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
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30    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調解委員會應即陳報移付之法院
,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第   31    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
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
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第   32    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分
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第   33    條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
內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或經公務人員法律相關類科
考試及格之人員擔任;業務繁重之鄉、鎮、市得置幹事若干人,由鄉、鎮
、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適當人員擔任;其設置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34    條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
治預算。但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之經費,由法院負擔。
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內政部、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
委員會之績效,編列預算予以獎勵。

第   35    條
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之聘任、連任或解聘,應由區長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為之。
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

第   36    條
法院移付調解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3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07年5月1日 星期二

歡迎參加! 家庭法律社會學研討會


                                          超國界與科際整合的家庭法個案正義

 民國 96 5 26 【星期六】上午 850 下午 520

 


家事調解學會將為[第 四 屆 家 庭 法 律 社 會 學 研 討 會]舉辦專車前往與會!

 

費用:每人新台幣一千元

5月26日上午自台北出發,車上享用早餐;下午茶敘結束後上車<wbr></wbr>,直接到餐廳晚餐後,回台北;隨車飲料及點心由本會提供!

 

報名者請將費用直接匯入:安泰銀行新店分行 家事調解學會帳戶,帳號:029-12-601003-5-00

 

家事調解學會 理事長 林志信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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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hour="8" minute="30">08:30-08:50</time>

 



 


 



與會來賓報到

 



 


 



<time hour="8" minute="50">08:50-09:10</time>

 



 


 



開幕:黃碧霞 (兒童局局長)、羅仁權(中正大學校長)

 



 


 



第 四 屆 家 庭 法 律 社 會 學 研 討 會


 第四屆家庭法律社會學研討會

超國界與科際整合的家庭法個案正義

活動日期:96 年 5 月 26 日 【星期六】上午 8:50 至 下午 5:20

活動地點:中正大學法學院一樓大法庭

指導單位:中正大學、內政部兒童局。

主辦單位:中正大學法律系、台灣終止童妓協會、台灣法學會。

承辦單位(人員)及聯絡電話:

施慧玲教授 05-2720411轉35108, 05-2724717;E-mail: Glawamy@ccu.edu.tw

江雅盈助理 0917-803263;E-mail: Gu93610002@ccu.edu.tw

 Bwoodstork5599@yahoo.com.tw

林詩婷助理 0913-180511;E-mail : Gr5835606@yahoo.com.tw

中正法律系傳真:05-2721053

報名網址:http://www.taiwanlawsociety.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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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來賓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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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黃碧霞 (兒童局局長)、羅仁權(中正大學校長)

 



 



跨越疆界的美麗與哀愁

 



 


2007年4月30日 星期一

基隆地院96年上半年調解委員講習會

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上半年調解委員講習會



地點:本院三樓大禮堂

時間:96年5月28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



講座:洪有義教授 (前師大 教育與心理輔導系教授)

      現任:心理出版社 董事長

講題:從人際關係與溝通協調談調解技巧



參加人員:基隆地院全體調解委員及家事調解委員,

     基隆地區各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

     基隆地院法官助理及各科室人員.    



基隆地方法院所屬轄區鄉鎮區公所包含如下:

基隆市仁愛區,信義區,中正區,中山區,安樂區,七堵區,暖暖區;

臺北縣萬里鄉,金山鄉,瑞芳鎮,平溪鄉,雙溪鄉,貢寮鄉.

士林地院家事法庭家事調解個案座談會

士林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家事調解座談會

地點:本院四樓禮堂

參加人員:家事法官,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家事調解委員



96年 5月 7日 星期一 下午2時至5時

96年 6月18日 星期一 下午2時至5時

96年 7月 9日 星期一 下午2時至5時

96年 8月 6日 星期一 下午2時至5時

96年 9月10日 星期一 下午2時至5時

96年10月 8日 星期一 下午2時至5時

96年11月12日 星期一 下午2時至5時

96年12月10日 星期一 下午2時至5時

2007年4月27日 星期五

七月起實施 基本工資、時薪調漲


<h1>七月起實施 基本工資、時薪調漲</h1>
<label>中時電子報</label> 更新日期:2007/04/28 04:39 記者: 朱武智/台北報導



十年未調整的基本工資,勞委會昨天確定調漲七‧五%到九‧五%之間。基本工資月薪將由現行的一五八四○元,調漲到一七○○八元與一七三四五元之間,調漲金額約為一一八八元到一五○五元。


基本工資調7.5%至9.5%


這項政策估計可使一七二萬人受惠,七月一日起實施;明年以後,基本工資也仍可能再調漲。


目前在國內三十五萬名外勞七月一日也適用調漲新措施。未來,外勞薪資是否與本勞基本工資脫勾,勞委會將另行專案研究。


基本工資的時薪計算基準,由現行之六十六元改為八十七元;若再加上前述的調幅,調漲後的基本工資時薪將在九十三元到九十五元之間。七月一日確定基本工資調漲幅度後,若雇主未跟著調整時薪,就違法。


勞委會將在近日報請行政院核定、宣布,並預計從七月一日實施。屆時,若從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估算,將約有一百七十二萬人受惠(調升適用一七四○○元級距),但原本適用一五八四○元級距的勞工,其每月支付的勞保費用也要多花廿元,而雇主則要多負擔七○元。


勞委會昨天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九十六年度第一次會議,會中議決了前述內容。


勞委會主委李應元會後說明表示,勞方代表一直主張基本工資的調幅至少要達廿%以上,才能反映近十年間的物價波動。但資方代表也強調,勞退新制實施後,資方每月提撥六%作為勞工的退休金,這部分的負擔也應該加計,所以,資方主張基本工資的調幅在五%,最多只能漲到六%。


李應元說,由於近十年之物價指數上升七‧五%到八‧一%,與會代表幾經交換意見,最後總算達成「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的共識,也就是基本工資調幅介在七‧五%到九‧五%的決議。


時薪將增為93元到95元


而基本工資的時薪,與會委員基於合理化、合法化的考量,同意「回歸適用勞基法第卅九條的規範」而做修正,也就是折入「六小時」、「例假日」工資,以實際反映真正的工時。因此,現行基本工資的時薪計算基準,將由現行的六十六元修改為八十七元,而依此調漲之新的基本工資時薪將介於九十三元到九十五元之間。


勞委會副主委曹愛蘭說,未來,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將定期召開,一年至少開一次,甚至二次,讓這個會議的功能能正常化。她這番話,間接證實了基本工資在未來將「分期、分階段」調漲。




2007年4月25日 星期三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

 



基隆分會

 



地址:基隆市忠一路1410   電話:(02)2423-1631   傳真:(02)2423-1632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12:00;下午2:00~<time hour="17" minute="0">5:00</time>


Email:keelung@laf.org.tw

 



審查時間: 周二下午2:00~5:00  周五下午2:00~<time hour="17" minute="0">5:00</time>

 




 



台北分會

 



地址: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2006  電話:(02)2322-5151  傳真:(02)2322-2051

Email:
taipei@laf.org.tw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週二、週五晚間6:00~9:00開放夜間服務

 



審查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0:30;下午14:00~15:30   週二、五晚上18:00~19:30

(
每時段前一小時停止受理申請,申請前請事先預約。)



 



板橋分會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一段26810  電話:(02)2252-7778  傳真:(02)2252-8885

Email:
banciao@laf.org.tw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time hour="17" minute="0">5:00</time>

 



審查時間:  週一、三上午9:00~11:00   週一、三、五下午2:00~<time hour="16" minute="0">4:00</time>


桃園分會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33212  電話:(03)334-6500  傳真:(03)334-4451

Email:
taoyuan@laf.org.tw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time hour="17" minute="0">5:00</time>

 



審查時間:  週一至週五下午2:00~<time hour="17" minute="0">5:00</time>

 



新竹分會

 



地址:新竹市北大路1803A  電話:(03)525-9882  傳真:(03)525-9897

Email:
hsinchu@laf.org.tw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周三晚間6:00~9:00開放夜間服務

 



審查時間:  週一、三、五下午2:00~5:00   週三晚上6:00~<time hour="9" minute="0">9:00</time>

 



苗栗分會

 



地址: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