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請投票表決:本會決定主辦98年5月21日至24日於中正大學舉辦之<第六屆家庭法律社會學研討會>

受文者:本會全體理監事                               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98家調信字第0121001號

附加檔案:第六屆家庭法律社會學研討會申請書等(詳見e-mail 附件)

 

主  旨:請投票表決:本會決定主辦98年5月21日至24日於中正大學舉辦之<第六屆家庭法律社會學研討會>

說  明:

一、常務理事施慧玲教授為提升本會於社會的知名度,安排本會主辦<第五屆家庭法律社會學研討會>之後,並於本年度再度推薦本會主辦98年5月21日至24日於國立中正大學舉辦之<第六屆家庭法律社會學研討會>以本會的名義向[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會]提出經費申請。因正值停會期間,以書面向理監事徵詢意見,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以達時效。

二、上述同意案表決表,請詳閱附加檔案。

                                  理事長  林志信

                                       

表決單

請於[同意]或[不同意]欄內簽名

表決案文號:98家調信字第0121001號

案由:請投票表決:本會決定主辦98年5月21日至24日於中正大學舉辦之<第六屆家庭法律社會學研討會>  



同意       不同意

 

P.S.請於98年1月23日前傳真電話:               02-2910-3927        或電郵fmtpe.tw@gmail.com

至本會;投票者過半數為通過,未回覆者視為無意見!

謝謝!

舉辦2009年度第一次家事調解研討會 表決單

舉辦2009年度第一次家事調解研討會 表決單

最速件

受文者:本會全體理監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98家調信字第0120002號

案由:舉辦本會2009年度第一次家事調解研討會

說明:本會依據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關於民國98年度工作計畫案之業務類第二項會員教育辦理;方法如下:

舉辦日期:民國98年3月3日(星期二)下午2時至5時

會場: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7號9樓)電話:               02...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台北律師公會、少家廳(邀請中)

協辦單位:邀請中(認購餐卷若干張之單位得列名協辦)

邀請對象:少家廳,各地方法院家事法官,家事事件法委員,律師,法學教授,法學研究員,家事調解委員;預定席次一百人。

主題:家事調解研討會/大陸及韓國家事調解制度介紹

主講:張松青研究員

   原吉林省延邊中級法院法官

   現為韓國成均館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參加費用:每人出席費新台幣壹百元;出席簽到散會時退還。

          臨時報名者收費新台幣壹百元不退還。(工作人員免費)

會後聚餐:每人餐費新台幣九百元;臨時報名者收費壹仟元。(工作人員免費)

工作分配:連    絡:吳嫦娥總幹事及二人; 

會場管理:四人(會場佈置含MIC及電腦、單槍投影機)

總    務:二人(支援各組作業)               

財    物:顏得利理事及二人(收取報名費及支付款項)

會場服務:四人(報到及退款;受理臨時報名)     

會場茶點:四人(茶水及點心採購及佈置)

          請理監事協助認領當天之工作分配,並出席研討會及出席餐會!

提請決議:

                                                                     

表  決  單

 

請於『同意欄』或『不同意欄』內簽名;

並於98年1月23日前傳真               02-2...       或電郵fmtpe.tw@gmail.com本會,謝謝!

表決案文號98家調信字第01001號

案由請表決:舉辦本會2009年度第一次家事調解研討會 


同意                                        不同意

2008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一夜情懷孕生子誰要負責養孩子?

<h3>
<h3>一夜情懷孕生子誰要負責養孩子?</h3>

案例:

援交的女孩沒有避孕,如果因此懷孕生子,誰要負責養孩子?

解析:

援交的女孩與生下的子女間,是直系血親的關係,依民法的規定,縱使生父不負養兒育女的責任,生母仍有扶養的義務,因此,不能因找不到生父就不想養育所生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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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援交的女性生子,誰是孩子的爸?


<h3>多次援交的女性生子,誰是孩子的爸?</h3>

案例:

報紙報導有一位女孩子,因援交而與五個男孩子發生關係,生了一個女兒,但不知道生父是誰,怎麼辦?

解析:

這位女孩既然知道跟她發生關係的五個男孩,而所生的女兒也就是跟這五位男孩之中的一位發生關係的,則只要作她的女兒及五個男孩的DNA(遺傳因子)鑑定,就可以查出來,誰是女兒的父親了。



把顧客騙到手,再按照一般行情賣出,算不算詐欺?


<h3>把顧客騙到手,再按照一般行情賣出,算不算詐欺?</h3>

案例:

攤販在紙板上寫著「通通10元起」,「起」字寫特別小,幾乎看不見,等你選好的時候,再跟你說:「對不起,這個東西是一百元」,攤眅有沒有詐欺?

解析:

不能算是詐欺,理由是:

(1)攤販雖在紙板上寫著「通通10元起」,「起」字寫特別小,幾乎看不見,但不能說他沒有寫「起」字,而這個「起」字,自然包括一百元的部分。

(2)刑法所講的詐欺,是想要得到不法的所有,而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本案攤販在顧客選好的時候,再跟顧客說:「對不起,這個東西是一百元」,顧客如果嫌貴的話,可以決定不買,因此,要不要買仍然由顧客自己決定,如果顧客認為雖是一百元,但還可以接受而決定買的時候,是顧客自己決定要買,並不是攤販用詐術使顧客交付金錢,所以,不能算是詐欺。



為什麼用棍子打人的頭部,縱使沒死,也有可能被以殺人未遂罪起訴?


<h3>為什麼用棍子打人的頭部,縱使沒死,也有可能被以殺人未遂罪起訴?</h3>

案例:

小虎是個身材魁武的大漢,因老婆跟一個英俊小生聊天,屢經催促離開,他老婆都不理他,小虎火大,撿起路旁的棍子,打向英俊小生的頭部,英俊小生的頭皮裂開十二公分,當場倒在地上,檢察官認為小虎是犯了殺人未遂罪,是什麼原因?

解析:

按頭部為人體之重要器官,如以重力毆打,有使人喪失生命之虞,小虎對其持木棍毆打英俊小生的頭部有可能造成死亡的結果,應有預見,其竟仍持木棍毆打他,小虎竟以木棍毆打英俊小生的頭部,頭皮裂開十二公分,當場倒在地上,血流如注,其用力甚猛,且有殺人之犯意甚明,雖經送醫急救,幸未死亡,惟亦為殺人未遂,而非全無殺人之犯意。



台灣人民與大陸配偶離婚之方式

台灣人民與大陸配偶離婚之方式

壹、案例

    小王經朋友介紹,赴大陸四川娶了位大陸女子陳某為妻,結婚返台後,向有關機關申請妻子陳某來台團聚,妻子來台與小王生活一段期間後,小王與妻子經常為日常生活瑣事而爭吵,令小王困擾不已;某日妻子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小王想與妻子解除婚姻,惟妻子已返回大陸,小王應如何與大陸配偶辦理離婚手續?

貳、法律解析

隨著兩岸交流日益密切,兩岸聯婚逐年增加,惟因兩岸分隔分治多年,兩岸人民在生活習慣及處理事情理念上難免有些隔閡,衍生出許多家庭及社會問題。而兩岸婚姻問題肇因男女心態、來台生活適應不良等問題,使得兩岸婚姻離婚率亦相對增加。

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如擬離婚,離婚程序可分為在台或在大陸辦理兩種,茲簡述如下:

一、 在台灣地區離婚

(一) 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 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之事由者(重婚者、與人通姦等),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 在大陸地區離婚

(一) 協議離婚:雙方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我方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 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提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暨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我方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 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提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參、結語

上述案例中小王妻子陳某已返回大陸,小王如擬與妻子離婚,可考慮在台提起離婚訴訟或依上述在大陸離婚方式,赴大陸與妻子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台灣地區人民如對兩岸離婚方式有任何問題,可電洽海基會法律服務中心服務專線:○二|二七一三四七二六或參考海基會網站:

www.sef.org.tw/www/html/slaw.htm。

相關法律規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五十二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之法律。

第五十三條 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民法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千零五十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前方得請求離婚。


大陸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摘錄自: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首頁 / 法律常識 / 生活法律 / 第三集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804&ctNode=7951&mp=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