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6日 星期五

系統取向治療講座 & 系統取向治療督導班(二)



講師及督導(按筆劃順序排列)

 



吳麗娟、林方晧、林宏川、林麗純、梁淑娟、陳韺、郭豐榮、趙文滔

 




 



資格:目前實際從事輔導、諮商、心理治療工作者,需要臨床督導者,包括社會工作、輔導、臨床心理諮商心理或其他醫事人員等

 



地點本會教室

 



學費:每階段之講座皆可單獨報名,學費為2500元。每個階段為12500元,合報二個階段24000元,報名三個階段35000

 



主辦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

 



注意事項

 



1.       本工作坊將全程錄音錄影,但禁止學員私錄。

 



2.       優惠辦法:A.主辦單位之會員或學生,享9折優惠;B.三人以上團體報名,享95折優惠。(請擇一使用)

 



3.       本會會員資格:凡已累積兩季或一萬元學費的學員,即可成為本會會員資格一年。在會員資格有效期內,再度累積兩季或八千元學費,可再延續一年。

 



4.       開課前10日之前退課者,可退款80%;但之後或當日缺課,恕不退費、補課。

 



5.       請妥善保管繳費收據,若遺失,恕無法補開及退費。

 



6.       上課日期或時間更動,本會會提前告知,若學員無法配合,恕無法補課及退費。

 



7.       本課程將申請台灣精神醫學會之繼續教育學分;若需要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繼續教育學分者,請務必在開課前35日完成報名繳費手續。

 




 



財團法人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

 



Taiwan Institute of Psychotherapy

 



統一編號: 1430-4715

 



郵政劃撥帳號: 19646343

 



台北市大安區106麗水街286

 



TEL: 886-2-23923528   謝玫芳

 



FAX: 886-2-2392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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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取向治療訓練課程講座、督導班】報名表

 



報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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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個人         開立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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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講座(2009.10.24-25

系統取向治療講座 & 系統取向治療督導班(一)


                                              系統取向治療訓練課程



系統取向治療講座 系統取向治療督導班


講師/督導=吳麗娟、林方晧、林宏川、林麗純、梁淑娟、陳韺、郭豐榮、趙文滔 




系統取向治療
是一種從關係層次,而非個人層次,看人類行為的治療取向。治療者協助家庭辨識、改變人與人間,或團體與團體間的互動模式與動力。個人處於層層系統中的系統,不僅被動回應來自外在的力量,本身也是具有影響力的主體。  




設計宗旨
  


此訓練課程的目的是為發展本土家族治療訓練課程,提供本土治療師一個獲得專業知識與支持的園地。課程是針對有興趣學習系統取向之治療模式的專業者所設計。參加者可包括:(一)打算從事家族治療,但想學習運用系統性概念思考在個別治療工作上的的專業者;(二)對家族治療興趣並已實際從事家族治療工作,但尚未接受系統化訓練的專業工作者;(三)從事家族治療的經驗,未來想進入家族治療工作的專業者;(四)預備進入李維榕家族治療督導班的專業者。 




課程特色
  


1.既連續又可切割之帶狀課程。


2.跨專業合作之訓練團隊。


3.專業社群感的建立。


4.個別督導錄影:可選擇錄影;除有其他協議,否則內容一律保密,只有督導者與受督者可回顧。


5.隨時開班,團體督導滿5人,課程即可開始。(講座課程可以看錄影帶方式補課) 




課程內容
  


課程共三階段,每階段4個月。可選擇單一階段參與,但建議循序漸進完成三階段課程。每階段課程內容包括:(一)主題講座(可僅參加講座);(二)個別督導;(三)團體督導。


完成前二階段,並通過評估者,可選擇參加第三階段見習資深家族治療師的工作,或可加入李維榕家族治療督導班,接受 李 老師直接督導。 




督導安排
  


1.受督者分配到的個別督導不同於其團體督導,個別督導將提供較密集、符合受督者個人專業需求的督導,如果受督者想增加督導時數,須另自費。


2.個別督導受督者可選擇錄影,由基金會保管,僅供當事人回顧觀看。督導若要提供影像給李維榕督導,須得到受督者文本同意書。


3.團體督導提供受督者接受另一位訓練師的薰陶,並有機會與同儕相互交流與支持,成員約5-8人。


4.第三階段的見習機會,是提供給受督者經驗家族治療的實況,可與訓練師協同見家庭或在觀察室觀察。會談後,有機會與訓練師討論會談歷程,深化學習。


5.若因雙重關係的考慮,受督者可於報名時列出希望迴避的督導名單。 




課程時間與時數
  


第一階段(約20093月至6月)


講座主題:介紹系統取向家族治療之核心概念。(2009.5.23-24,共12小時)


2009.5.23(六)14:00-17:0018:00-21:00


2009.5.24(日)9:30-12:3013:30-16:30


林方晧/系統取向理論之演化及其哲學


林宏川/系統取向之臨床概念I:人際脈絡、互補、循環因果、症狀的意義


  /系統取向之臨床概念II:三角、過程/內容、家庭結構


梁淑娟/系統取向之臨床概念III:家庭生命週期、阻抗、家庭敘事、性別、文化


個別督導:兩週1小時,共8小時。


團體督導:每月一次,每次3小時,共12小時。


第二階段﹙約20099月至12月﹚


講座主題:介紹系統取向家族治療之基本技術。(2009.10.24-25,共12小時)


2009.10.24(六)14:00-17:0018:00-21:00


2009.10.25(日)9:30-12:3013:30-16:30


郭豐榮/評估與初次會談


林方晧/從症狀到關係


  /常用技術I


林麗純/常用技術II


個別督導:兩週1小時,共8小時。


團體督導:每月一次,每次3小時,共12小時。


第三階段﹙約20103月至6月﹚


講座主題:系統理論在臨床上的應用概念與技術之整合。(2010.3.20-21,共12小時)


2010.3.20(六)14:00-17:0018:00-21:00


2010.3.21(日)9:30-12:3013:30-16:30


  /身心症家庭


梁淑娟/外遇家庭


林宏川/受慢性精神疾病困擾的家庭


林麗純/有行為問題孩子的家庭


個別督導:兩週1小時,共8小時。


團體督導:每月一次,每次3小時,共12小時。


二選一:見習2個家庭的治療歷程,或見習6小時家族治療。 

 


講師及督導

系統取向治療講座 & 系統取向治療督導班(二)

講師及督導(按筆劃順序排列)


吳麗娟、林方晧、林宏川、林麗純、梁淑娟、陳韺、郭豐榮、趙文滔 




資格
:目前實際從事輔導、諮商、心理治療工作者,需要臨床督導者,包括社會工作、輔導、臨床心理諮商心理或其他醫事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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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每階段之講座皆可單獨報名,學費為2500元。每個階段為12500元,合報二個階段24000元,報名三個階段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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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開課前10日之前退課者,可退款80%;但之後或當日缺課,恕不退費、補課。


5.       請妥善保管繳費收據,若遺失,恕無法補開及退費。


6.       上課日期或時間更動,本會會提前告知,若學員無法配合,恕無法補課及退費。


7.       本課程將申請台灣精神醫學會之繼續教育學分;若需要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繼續教育學分者,請務必在開課前35日完成報名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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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取向治療訓練課程講座、督導班】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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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報名講座

 



報名督導班

 



□第一階段講座(2009.5.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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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4日 星期三

離婚調解前應告知當事人離婚相關法條

民法 (民國 98 04 29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97.05.23 修正之民法總則編第 14 條至第 15-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2.97.05.20 修正之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 )施行。 3.98.01.23 修正之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九十八年七月 二十三日)施行。

   親屬

   
   婚姻



   離婚


1049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1050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1051      (刪除)


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052- 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1053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1054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1055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1055- 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1055- 2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1056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1057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1058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2009年6月18日 星期四

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 公發布)


一、為發揮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功能,並有效結合社會資源,進行家事調解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家事調解事件,指除宣告禁治產、撤銷禁治產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外之人事訴訟調解事件。

三、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除適用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
報酬支給標準及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家事事件處理辦法外,並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得不適用本要點。

四、地方法院應置行政團隊,辦理篩選案件、選任調解委員、指派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監督考核調解進度等相關事務。
行政團隊應由院長、家事法庭庭長或院長指定之法官,督同專辦前項事務之法官助理、書記官等組成之。

五、家事調解事件繫屬於法院後,應依附件調解作業流程圖所示流程辦理之。

六、行政團隊辦理家事調解事件,應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七項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七、法院應聘任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為調解委員,以供行政團隊選任:
(一)心理師。
(二)社會工作師。
(三)醫師。
(四)律師。
(五)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之學經歷者。
(六)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者。
前項調解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法院應將第一項調解委員名冊張貼於法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

八、法院應依所需設置或增設調解室,及提供安全出庭環境與措施。
調解室應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布置,
並置警鈴或其他安全設備。

九、行政團隊得以言詞、書面或其他方法簡介調解流程,鼓勵當事人進行調解,並促成兩造到場。
寄發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時,並應附具調解相關說明資料。

十、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委由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定續行調解期日時,宜以書面載明委任之旨。
  調解期日不得僅通知當事人之一造到場。
調解期日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未到場,且未委任代理人到場時,調解委員應呈報行政團隊另行處理。

十一、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如認無成立之望,或當事人陳明無調解意願者,應於調解紀錄表記錄調解不成立並報請法官處理。

十二、調解委員行調解時,應遵守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十三、辦理家事調解或行調解時,不得有強令或轉介當事人接受心理諮商、治療或其他類此情事之行為。但提供政府機關或公益法人相關社
會福利資訊或文宣供當事人參考者,不在此限。

十四、家事調解事件,自事件繫屬後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調解逾六個月仍未能成立調解者,除經兩造書面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調解程序。
當事人陳明無調解意願,或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應即終結調解程序。

十五、調解委員或其所屬之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已獲政府機關補助其辦理家事調解事件之費用者,不得向法院請求發給日費、旅費
及報酬。

十六、調解成立時,已繳納之裁判費依法得退還者,行政團隊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之事件,適用本要點。

十八、本要點除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法所定得協議之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前項事件達成協議時,應將其協議內容記載於非訟程序筆錄。

十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實施。

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 公發布)



一、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除本要點特別規定外,應遵守「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四七點至第一六三點之

規定。

二、當事人聲請調解時,司法事務官應先審查下列事項:
(一)法院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所定之管轄法院;如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但裁定前應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調解聲請人是否預納調解聲請費用,如尚未繳納,應先定期命聲請人於期限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其調解之聲請即不合

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司法事務官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
當事人對於聲請調解之標的顯無爭執或有其他具體情形足認其為虛偽,例如有製造假債權之情事者,司法事務官得逕以顯

無調解必要為由,裁定駁回之。

四、聲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調解聲請之裁定不服者,得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認

為異議不合法時,應裁定駁回之;如認為異議有理由,即應撤銷原裁定。
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不得自行駁回。

五、調解期日,由司法事務官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除由司法事務官定之外,亦得逐次或概括授權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

員定之。
調解期日宜選擇適合當事人到庭之期日。調解期日前一、二日,宜督促相關承辦人員再以電話聯絡兩造當事人,以利調解

程序之進行。

六、調解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調解之筆錄繕本或影本,應與調解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於相對人。調解期日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

時之法律效果。

七、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九條之一第五項所處罰鍰之裁定不服者,得於送達後

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認為異議不合法時,應裁定駁回之;如認為異議有理由,即應撤銷

原裁定。
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不得自行駁回。
  當事人對於第一項罰鍰之裁定提出異議時,應停止執行。

八、司法事務官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裁定時,應督促書記官於正本曉示當事人對於該裁定不得提出異議;如

當事人對於該裁定提出異議者,應由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之。

九、調解程序應在調解室進行;必要時,亦得在鄉(鎮、市、區)公所、農會、水利會、警察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調解。

十、司法事務官得許可對於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調解程序;亦得將調解事件通知利害關係人,命其參加。
前項經許可參加之第三人實際參與調解程序,如為調解方案效力所及,於將成立調解時,司法事務官宜曉諭聲請人追加該

利害關係人為調解聲請人或相對人,始製作調解筆錄。

十一、司法事務官得自行調解或由選任之調解委員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調解之望或有必要時,再由司法事務官到場

調解。

十二、司法事務官逐件選任調解委員時,宜依事件之性質,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具體事

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法院聘任調解委員以外之人進行調解,或指定一至三位之調解委員共同調解。
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司法事務官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十三、司法事務官選任調解委員調解前,應事先閱卷、整理兩造爭執要旨、分析調解方向,並作成書面,供調解委員調解時之

參考。如有調取相關資料或察看調解標的物現況之必要時,司法事務官亦得先行為之。

十四、司法事務官及調解委員行調解時,態度應公正、和藹、誠懇、耐心,不得稍涉勉強,尤須避免粗暴之語氣。

十五、司法事務官於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宜適時提供法律意見之支援。

十六、調解委員對於當日無法調解成立之事件,應填載調解事件報告書,記載該期日無法達成調解之具體原因,以利接續調解。
司法事務官應確認調解委員認為調解不成立之事件是否妥適,以決定是否另採其他解決方法續行調解。

十七、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而對於財產權爭議事件酌定調解條款,經司法事務官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
前項記載調解條款之書面經核定者,視為調解程序筆錄。
司法事務官因調解委員無法形成多數意見而酌定調解條款時,應依具體情形,分別為下列之處置:
(一)徵詢兩造同意後,自行酌定調解條款。
 (二)自行或委由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
 (三)視為調解不成立。

十八、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司法事務官應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司法事務官提出解決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其意見,求兩造當事人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

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斟酌之,以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徒增勞費。
當事人對前項解決方案提出異議之期間為不變期間,當事人或參與調解之利害關係人逾此十日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應視為

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並由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之。

十九、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時,應切實注意調解內容是否適法、可能、確定,對於具給付性質之調解內容,並應注意是否適宜

強制執行。

二十、調解成立者,應由書記官將解決爭端之條款詳細記入調解程序筆錄,送請司法事務官簽名。
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而在調解事件報告書記載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者,司法事務官毋庸於該報告書簽名。

二一、調解不成立時,本案報結,並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事件為聲請調解事件者,應付與當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如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一造當事人聲請即為

訴訟之辯論,另一造未聲請延展期日者,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另行分案,由法官審理之。
(二)事件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另

行分案,由法官審理之。
(三)事件為移付調解事件者,由原承辦法官以原適用之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2009年6月12日 星期五

兒童性侵害加害者的評估與治療

感謝張淑慧老師提供下列訊息!



社工師公會全聯會和終止童妓協會合辦

"兒童性侵害加害者的評估與治療"

邀請澳洲Child Wise(ECPAT in Australia)兒童保護專案的負責人Karen Flanagan

Karen Flanagan為澳洲合格的資深社工師,超過20年的兒少保護工作經驗,也從事青少年加害人服務方案

 

課程內容包括:

兒童性侵害之特性和現況(The Nature and Prevalence of Child Sexual Offending)

兒童性侵害的代價(The Cost of Child Sexual Offending)

兒童性侵害加害人的特性─男性、女性及青少年(Characteristics of Child Sex Offenders- Men, Women and Adolescents)

治療和評估─不同的模式和成果(再犯率)(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 Models and Outcomes (Recidivism Rates))

對兒童保護和預防策略的建議(Implications for Child Protection Policy and Prevention)

 

主辦單位:台灣終止童妓協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課程時間:2009年6月24日週三上午9點至下午5點

課程地點:台大集思會議中心拉斐爾廳(台北市106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85號B1)

參與對象:具實務經驗的社工師、社工人員、心理師等,名額40人

課程費用:免費

課程語言:課程備有同步翻譯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6月23日

報名表回函請回傳至Fax:(02)2558-6616或電郵至yiling.chen@ecpat.org.tw

【學術活動】98 / 06 / 19 第一屆法律繼受下的訴訟外糾紛解決研討會─ADR:從威權到民主

這是由葉光洲律師所提供的研討會訊息!

請大家多多提供相關研討或演講的訊息,讓有心人有機會獲得進修機會!









http://www.law.nccu.edu.tw/News/news_view.asp?id=668 



一、會議日期:2009年6月19日(週五)



二、主辦單位: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色發展計畫)、政治大學基礎法學中心、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三、會議地點:政治大學行政大樓七樓第五會議室



四、議程:

08:30-08:50報到

08:50-09:10開幕致辭

陳惠馨(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暨教授)

方嘉麟(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所長暨教授)



09:10-10:40第一場-理論探討:法社會

主持人:陳惠馨(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暨教授)



題目一:你吃得安心嗎?毒牛奶事件的「科技/社會/法律」反思

報告人:江玉林(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評論人: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助研究員)



題目二:糾紛與台灣法律的現代性---以民事調解法律文化為例

報告人:王曉丹(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副教授)

評論人:容邵武(暨南國際大學人類學研究所副教授)

10:40-11:00 休息時間



11:00-12:30 第二場-理論探討:法理篇

主持人:何賴傑(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題目一:我國家事事件調解機制運作現況之比較分析

報告人:黃翠紋(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教授)

評論人:彭南元(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感謝葉律師!

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務必於98年11月27日(週五)前完成入會及繳交99年度會費!

本會將於98年12月19日舉行: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並將於98年12月1日前審定會員報社會局被查;因此,務請有意參選下屆理監事及要參與下屆理監事投票者,務必於98年11月27日(週五)前完成入會及繳交99年度會費!





第二屆第九次理監事會將於98年12月1日前舉行,最遲必須於12月4日前向社會局呈報審定會員資格名單!

2009年6月7日 星期日

女人40歲以上是怎樣?

(寫得超讚,尤其最後兩句!!)


這是美國CBS 60 Minutes (六十分鐘 )主持人Andy Rooney對40歲以上的女人的看法:


As I grow in age, I value women over 40 most of all.


隨著年齡增長, 我越來越珍惜40歲以上的女人


Here are just a few reasons why:


為什麼呢?


A woman over 40 will never wake you in the middle of the night and ask,


40歲以上的女人不會在半夜把你吵醒, 然後問你:


"What are you thinking?"


你在想什麼?


She doesn't care what you think.


她才不在乎你在想什麼。


If a woman over 40 doesn't want to watch the game, she doesn't sit around whining about it.


40歲以上的女人如果不想看球賽  她不會坐在你旁邊抱怨東抱怨西


She does something she wants to do, and it's usually more interesting.


她會去做她想做的、更有趣的事情


Women over 40 are dignified.


40歲以上的女人穩重自持


They seldom have a screaming match with you at the opera or in the middle of an expensive restaurant.


不會在歌劇院或高級餐廳裡跟你大呼小叫


Of course, if you deserve it, they won't hesitate to shoot you, if they think they can get away with it.


當然,如果你罪有應得,她們也可能神不知鬼不覺地一槍把你給斃了。


Older women are generous with praise, often undeserved. They know what it's like to be unappreciated.


熟女不吝於讚美 (不管是不是實至名歸), 因為她們親身體驗過被忽略的滋味


Women get psychic as they age.


女人越老越通靈


You never have to confess your sins to a woman over 40.


你永遠不需要向40歲以上的女人懺悔


Once you get past a wrinkle or two, a woman over 40 is far sexier than her younger counterpart.


只要能夠對皺紋視而不見, 40歲以上的女人遠比年輕美眉性感


Older women are forthright and honest.


熟女直接又誠實


They'll tell you right off if you are a jerk if you are acting like one. You don't ever have to wonder where you stand with her.


如果你是蠢蛋 她們會馬上叫你滾蛋 你完全不需要傷腦筋揣摩她的心意


Yes, we praise women over 40 for a multitude of reasons.


40歲以上的女人有很多優點


Unfortunately, it's not reciprocal.


40歲以上的男人呢?


For every stunning, smart, well-coiffed, hot woman over 40, there is a bald, paunchy relic in yellow pants


making a fool of himself with some 20-year old waitress.


相對於每一個性感、迷人的40歲以上的女人 就有一個禿頭凸肚的熟男 厚臉皮地跟小他20歲的美眉調情


Ladies, I apologize. For all those men who say,


女士們,請容許我在這兒幫妳們說句公道話:


"Why buy the cow when you can get the milk for free?", here's an update for you.


那些說只想喝免費的牛奶而不願買頭母牛回家的男人實在是太搞不清楚狀況了


Nowadays 80% of women are against marriage.


今天有80%的女人寧願不結婚


Why?


為什麼呢?


Because women realize it's not worth buying an entire pig


因為她們終於發現不需要為了一根香腸


just to get a little sausage!


買回整隻豬!

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

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

(縣市全銜)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範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八日

台內家字第八八八一四六七號

一、加害人依保護令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應依本程序處理。


二、加害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出申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


三、中心接獲加害人申請書後,應查閱保護令及相關證明文件,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四、中心受理申請後,應先與加害人、未成年子女及其監護人或暫時監護人會談以洽定會面交往與交付時間及遵守注意事項。


五、加害人應依中心所訂之繳費標準繳納完竣後,始得會面交往與交付。


六、中心辦理未成年子女應依保護令所命第三人或機關團體指派之人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


七、監督者應全程監督會面並應保持中立及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並製作觀察紀錄。


八、加害人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時,如有攜帶物品等應先徵得同意後,方可於會面時提出。


九、有下列情形者,監督人員可中止會面:


(一)指定會面時間三十分鐘內未到達者。

(二)加害人有喝酒、服用藥物、毒品或其他不利會面情形者。

(三)會面時有不利於會面之言行舉止者。

(四)其他有違反會面交往或交付相關規定者。

十、加害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結束,中心工作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工作人員應將未成年子女交還監護人員或暫時監護人。

(二)應先由監護人或暫時監護人與子女先行離開。

(三)加害人應依指示離開。

(四)其他相關需提醒事項。

十一、未成年子女交付加害人,中心工作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交付應在會面場所。

(二)加害人應依規定時間在會面處所將未成年子女交還。

(三)加害人如未規定時間交還未成年子女者,得洽請警察人員協助。

(四)如加害人仍未依規定交還未成年子女者,得向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報告。

十二、未成年子女交付與加害人時,若發現加害人有損害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時,得向法院申請禁止相對人會面交往權利。


十三、中心因為加害人或監護人或暫時監護人不配合之事由致未完成交往與交付者,應將詳細情形向法院報告。


十四、中心工作人員應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對外洩漏相關資訊。


十五、自發布日施行。

2009年6月2日 星期二

男人哭了..是因為他真的愛了..女人哭了..是因為她真的放棄


如果你不愛一個人..請放手..好讓別人有機會愛她..



如果你愛的人放棄了你..請放開自己..好讓自己有機會愛別人
..



有的東西妳再喜歡也不會是屬於妳的..有的東西妳再留戀也注定是要放棄的
..



人生中有許多種愛..但別讓愛成為一種傷害
..



有些緣份是注定要失去的..有些緣份是永遠都不會有好結果的
..



愛一個人不一定要擁有..但擁有一個人就一定要好好的去愛
..



男人哭了..是因為他真的愛了..女人哭了..是因為她真的放棄了
..



如果真誠是一種傷害..就選擇謊言..如果謊言是一種傷害..就選則沈默
..



如果沈默是一種傷害..就選擇離開
..



如果失去是苦..妳怕不怕付出?..如果迷亂是苦..妳會不會選擇結束
?..



如果追求是苦..妳會不會選擇執迷不悟?..如果分離是苦..妳要向誰傾訴
?..



許多事情都是後來才看清楚..許多事情當時一點也不覺得苦..





然而妳已經找不到來時的路..



有一種愛..明明是深愛..卻說不出來..有一種愛..明明想放棄..卻無法放棄
..



有一種愛..明知是煎熬..卻又躱不開..有一種愛..明知無前路..心卻早已收不回來
..



決定放棄妳愛的他的那一刻..妳哭了..妳的眼淚証明了妳是真的很愛他
..



愛不是遊戲..愛是真心的..忘記..妳做不到..不管妳們的解決是否完美
..



什麼是勇氣??是哭著要他愛妳?還是哭著讓他離開
??



男人的自信來自一個女人對他的崇拜..


女人的高傲來自一個男人對她的傾慕..



永遠不要栽培妳愛的男人..妳把他栽培的太好..結果只有兩個
..



~
他從此看不起妳或者是..他給人偷了
..



追求一個人的手法不需要太聰明..但離開的手法必須聰明絕頂
..



為什麼人們總是不懂得珍惜眼前人
??



在未可預知的重逢裡..妳們以為總會重逢..總會有緣再會
..



總以為有機會說一聲對不起..卻從沒想過..每一次揮手道別..都可能是訣別
..



每一聲嘆息..都可能是人間最後的一次呼吸
..



也許一個女子的寂寞..也就是這樣的不堪一擊
..



如果一個男人對妳伸出手..如果他的手指是熱的
..



他是誰??..對妳其實已經並不重要..對於男人..更是如此
..



如果一個女人在他心裡出現..只需要她的身體是熾熱的
..



也許愛情只是因為寂寞..需要找一個人來愛..即使沒有任何結局
..



傷口是別人給予的恥辱..自己堅持的幻覺
..



像妳這樣的女人..總是以一個難題的形式出現在感情裡
..



發現自己只能愛一個人在一瞬間..而且漸漸變的自私
..



很多人不需要再見..因為只是路過而已..遺忘就是妳們給彼此最好的紀念
..



愛可以是一瞬間的事情..也可以是一輩子的事情
..



每個人都可以在不同的時間愛上不同的人
..



不是誰離開了誰就無法生活..遺忘讓妳們堅強
..



人這樣的生物..仔細一看..原來是傷痕累累的牆
..



是否被愛..每個人有不同的感受..重尋舊夢的代價..往往是妳們付不起的
..



人世間的幸福..總會令人好看一點..因為微笑..妳才了解了愛
..



因為愛他..所以離開他..喜歡這句話嗎
?



有些感情如此直接和殘酷..容不下任何迂迴曲折的溫暖
..



帶著溫暖的心情離開..要比蒼白的真相要好..因為純粹的東西死的太快
..



感情被懂..是一種幸福..


等待著被懂..是一種孤獨..



原文於

http://tw.group.knowledge.yahoo.com/emotion-world/article/view?aid=671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