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8日 星期三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業已廢止
































發文單位:


司法院


發文字號:


院台廳少家二 字第 09800146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9 條  ( 94.12.28 )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97.07.29 ) 


要旨: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並非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業經廢止,相關人
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及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
之民事事件,仍由家事法庭或專人負責辦理




主    旨:「家事事件處理辦法」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9 日以院台廳
少家二字第 0980014619 號令發布廢止,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辦法非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59 條參照),其名稱及內容,或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或已有相關
法律規定,爰予廢止。
二、上開辦法廢止後,下列家事事件,仍應由家事法庭或專人辦理之(本
院 90 年 9 月 21 日(九十)院台廳司一字第 23200 號函、司法
院所屬各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參照):
(一)民事訴訟法第九編所定人事訴訟事件。
(二)非訟事件法第四章所定家事非訟事件。
(三)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之民事事件。
正 本: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各廳、處、室、秘三科、司法周刊社、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
網站行政函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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