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8日 星期三

(離婚含附帶請求)調解程序筆錄例稿








































發文單位:


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


秘台廳少家二 字第 09800112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52-1 條  ( 98.04.29 ) 


要旨:



配合民國 98 年 4  月 29 日公布施行之民法第 1052 條之 1,增訂「離
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
戶政機關」規定,特製作例稿,請轉知所屬參考使用




主    旨:檢送調解程序筆錄(離婚含附帶請求)及法院通知戶政機關函例稿各 1
份,請轉知所屬辦理相關業務人員參考使用,請查照。
說 明:一、民法第 1052 條之 1 業於 98 年 4 月 29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
第 09800105881 號令公布施行,新增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
,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二、為配合新法,特製作旨揭例稿,惟調解程序筆錄及其附表係屬範例,
具體內容仍請依兩造協議定之。
三、旨揭例稿另函請本院資訊管理處建置於第一、二審民事審判系統。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高雄少年法院除外)、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
於本院網站行政函示專區)(均含附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