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免扶養不肖父母 草案月底可望通過











免扶養不肖父母 草案月底可望通過




2009-10-15 06:01:12 自由時報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父母亂倫、家暴或遺棄子女,子女成年後不扶養父母,免訴遺棄罪修法方向,法務部已達成共識。行政院今將審議民法「扶養義務」條款修正草案,納入減輕或免除子女對不肖父母扶養義務條款,預料可順利通過。

政院高層希望法務部儘快提出刑法「遺棄罪」修正草案,讓行政院院會能在10月底前一併通過民法「扶養義務」、及刑法「遺棄罪」修正草案。


勵馨基金會等社團發現不少棄養、亂倫、家暴個案,子女成年後竟遭當初施暴或性侵的父母反過來找他們拿錢,要求盡扶養義務,如果不從,或父母嫌奉養金太少,還會採取「以刑逼民」方式,控告子女觸犯刑法遺棄罪,要求子女盡扶養義務。


家住基隆市的程小姐就有這樣困擾,當初她生下來肢障遭母遺棄,由父親扶養長大,33年後卻被媽媽告棄養,程小姐夫婦說,「不論官司輸贏,一定要盡力扭轉這種不公平現象」。


法務部說,配合免訴遺棄罪,相關刑、民法都將修正,刑事部分修改刑法第294條「遺棄罪」,未來父母亂倫、家暴、或遺棄子女時,子女成年後不扶養父母,免訴遺棄罪。


民事部分,民法第1119條「扶養義務」條款修正草案,納入減輕或免除子女對不肖父母扶養義務條款,前提是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棄養、家暴、性侵,就可適用。









新聞來源:


3 則留言:

  1. 行政院院會今(5)日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1」、「刑法第294條之1及第295條」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

    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我國現行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其中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

    扶養義務,刑法第294條則有遺棄罪的規定。但是這樣的規定,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而

    言,成年後可能面對當年加害人(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因此,今天院會提出民法

    及刑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允許受害的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並增列遺棄罪的

    排除條款,將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有助於建構更和諧穩固、父

    慈子孝的美滿家庭。



    法務部表示,鑑於現行民法對負扶養義務者雖遭受扶養權利者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

    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仍須負擔扶養義務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為回應輿

    情殷盼,因此提出民法第1118條之1修正草案,賦予法院就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之情形,斟酌扶養本質,兼

    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而配合上述民法修正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規定,增訂阻卻遺棄罪成立事由,法務部另提出刑法第294條之1

    及第295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在於無自救能力人對依民法親屬編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曾有侵害

    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等情形,則負扶養義務人未對無自

    救能力人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仍屬不罰。



    原始資料來源: 行政院新聞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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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onversation makes one what he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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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卡爾.桑得柏:「除非先有夢,否則一切皆不成。」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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