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談夫妻財產制─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

案例:

王維和李琍在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王維經商曾在七十三年及七十七年分別購買土地一筆及別墅一棟,均登記在李琍名下。兩人在民國八十九年因意見不合準備協議離婚,但對土地及別墅所有權歸屬大起爭議,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依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有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在婚前或婚後可任選前項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之財產制。但如未約定時,則以聯合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法夫妻財產制須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才可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一般地方法院登記處只受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是妻繼受或無償取得時,均推定為夫所有。但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1)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規定。

如本例,王維和李琍沒有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以前辦好不動產的更名登記,其土地和別墅都是屬於李琍所有。

論我國新修正之成年監護制度

高點法律網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subject/scv086.pdf
 

民法成年監護新制98.11.23上路

    新民法成年監護及未成年監護在立法院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公佈修正條文三讀通過,並在並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實施;除了將監護制度分級之外,也讓監護人(輔助人)的選任過程,讓法院可以依照受監護人(受輔助人)的最佳利益來做指定,排除僅以親屬關係來擔任監護人的思維。



  法務部就「民法監護制度部分修正草案」之硏修進度,提出說明如下:

一、研修過程及進度:

(一) 現行民法成年監護制度,僅有宣告禁治產一級制,缺乏彈性,無法充分保護弱智者,不符社會需求,本部就此一議題極為重視,爰委託學者於91年底完成「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之研究」報告。嗣本部於92年5月26日針對民法禁治產與成年監護制度之修正舉辦研討會,廣泛聽取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對於修法之意見,以確定修法方向。隨即參酌各界意見,組成專案小組,就民法禁治產及監護制度之相關規定積極研修,並已於去(94)年11月29日完成「民法總則編、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其施行法修正草案(包括禁治產、未成年人監護及成年監護部分)」,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 按本案屬民法監護制度之重大變革,行政院於去(94)年12月13日將本部研擬之修正草案函請相關機關(包括司法院)研提意見;司法院秘書長於95年3月14日函復,提供多項修正建議。

(三) 鑒於本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法院係監護之監督機關,行政院指示本部,應先與司法院協調。經本部與司法院積極協商,並於95年5月11日召開協調會,就該院所提各項建議詳為研討,已達成初步共識。本部將於近日內,彙整各機關就本修正草案所提建議,連同前開與司法院協調之結論,報請行政院審查。

二、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一) 鑒於現行「禁治產」之用語,僅有「禁止管理自己財產」之意,無法彰顯成年監護制度主要目的係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維護其人格尊嚴,並確保其權益之意旨,爰將現行民法總則編第14條「禁治產」之用語,修正為「監護」。受監護宣告之人,於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應依職權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

(二) 為加強保護弱智者之權益,草案將成年監護制度分為2級,於監護宣告之外,增加「輔助宣告」制度;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未達應為「監護宣告」程度,僅為能力顯著減低者,法院得依修正草案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仍有行為能力,惟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

(三) 鑑於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之功能已日漸式微,本修正草案以法院取代之,將監護改由法院監督。

(四) 增訂於監護人有死亡、辭任等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法定監護人者,由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及監護人有事實足認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得聲請法院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第二屆99年度及第一屆98,97年度會費繳交徵信!

顏得利整理於9811月13日更新

(若有任何遺漏或錯誤,拜託來電更正)




99年度會費收費紀錄

 收據編號/姓 

9699890林志信、9699982謝靜慧、9699896張銀海、9699904蔡國雄、9699892顏得利、9699900粱珊華、????????施慧玲、????????游文華、9699889張鴻時、9699884王念慈、9699885曹念慈、9699888沈采穎、9699903詹朝傑、9699891黃金舜、9699894彭幸鳴、

9699895吳嫦娥、9699902陳靜育、9699907廖美智、9699901謝崇浯、9699887廖秀峰、9699905女權會9699881林麗純、9699897宋德才、9699908吳秀鑾、9699969葉陶靜、9699906林政良、????????葉光洲、9699886吳文喜、????????南雪貞、9699899張淑榮、


 




備註:兩筆捐款  9699878涂秀蕊  100元、9699893吳麗瑾7,200元、



98年度會費收費紀錄



 收據編號/姓 

9699851
林志信、9699852張鴻時、9699853張銀海、9699854施慧玲、9699855顏得利、


9699856黃金舜、9699857侯元芳、9699858謝崇浯、9699859蔡國雄、9699860葉陶靜、


9699861宋德才、9699862謝靜慧、9699863吳秀鑾、9699864蔣素華、9699865沈采穎、


9699866廖秀峰、9699867王萬清、9699868黃心賢、9699869  廢、9699870程天人、


9699871劉慧珍、9699872方麗群、9699873  廢、9699874黃翠紋、9699875何秀鏡、


9699876張景蘭、9699877陳靜育、9699879游文華、9699880  嵐、9699881林麗純、


9699882林保官、9699883林政良、9699884王念慈、9699885曹念慈、9699894彭幸鳴、



97年度會費收費紀錄97.12.10


    /收據編號

林政良/9699723、張鴻時/9699724、黃心賢/9699725、曾鈺惠/9699726

王萬清/9699727、蔡國雄/9699728、顏得利/9699729、陳靜育/9699730

游文華/9699731、張銀海/9699732、蔡忠雄/9699733、粱珊華/9699734

蔡惠貞/9699735、王念慈/9699736、曹念慈/9699737、謝崇浯/9699738

廖美智/9699739、吳秀鑾/9699740、吳嫦娥/9699741、蔣素華/9699742

宋德才/9699743、謝靜慧/9699744、張景蘭/9699745、莊達宏/9699746

詹益寶/9699747、詹朝傑/9699748、李昆霖/9699749、陳章榮/9699750

林耀立/9699751、林志信/9699752、葉陶靜/9699753、侯元芳/9699754

羅明珠/9699755、廖秀峰/9699756、沈采穎/9699757、張錦麗/9699758

邱廖祥/9699759、黃聖展/9699760、葉光洲/9699761、陳秀鳳/9699763

施慧玲/9699764、賴月蜜/9699765、黃金舜/9699766、陳憲章/9699767

郭書琴/9699768、鄭維瑄/9699769、趙薇莉/9699770、邱璿如/9699771 


9699874黃翠紋、9699880  嵐、9699881林麗純、


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立法院司法即法制委員會 議程預告(會議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11月12日(星期四)全天

    席:吳召集委員清池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開會事由: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法醫師法第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仲裁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律師法第四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黃淑英等35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江義雄等26人擬具「律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陳杰等21人擬具「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江義雄等28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黃淑英等33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費鴻泰等30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江義雄等28人擬具「公證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賴清德等19人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法官判離婚越來越寬鬆,請問你的看法?

<h1>法官判離婚越來越寬鬆,請問你的看法?</h1>

198則文章|2009/10/01 14:47


標籤:離婚


離婚官司新趨勢,法官改採「破綻主義」,只要當事人發現另一半以MSN傳情話給別人,或雙方爭吵不休,甚或是老夫老妻無話可說,都會判離…

遭家暴或遺棄,兒可免養親,請問你的看法?

<h1>遭家暴或遺棄,兒可免養親,請問你的看法?</h1>

185則文章|2009/11/06 13:15


標籤:扶養


政院修法將改寫以孝持家的固有觀念,扶養成為相對義務,但有人質疑舉證困難,也有人認為不是的父母或有時空背景因素,多年後如何分辨是與非…

http://tw.forum.news.yahoo.com/topic/tbn_1257484525.html

2009年11月2日 星期一

長進

長進 (男人女人都一定要看)
自己的路,自己走;天助不如自助!
遇困難時,人要懂得「心念轉、觀念轉」,不斷激發生命的潛能,才會有傲人傑出的成績∼
 
我想,這不只適用在情侶,夫妻,也適合用在家人與朋友之間...
 
十幾年前,我曾經去參加一個朋友兄長的婚禮,那時候的我們年紀還小,參加婚禮只是一場找個名目聚會的理由,對於新人我們只是給予祝福,年輕的時候參加婚禮總是興奮且帶著一點憧憬,隨著年紀越來越大,多了身邊人的婚姻,憧憬越來越少,反而感傷越來越多!!  
 
我記得參加那場婚禮的三年後,朋友怒氣未消的說,她的哥哥離婚了,嫂嫂把小孩留給了丈夫,處理了共同財產後一個人離去,我很錯愕的問著離婚的理由是不是因為有第三者的介入,她很確定的否決了,得知的原因才知道,結婚後,朋友的哥哥在一個工廠工作,嫂嫂在生了兒子之後為了好好帶小孩將工作辭掉,當起了家庭主婦,嫂嫂在當了家庭主婦之後,因為無聊而買了很多書回家閱讀,久而久之,嫂嫂以老公不長進、不讀書的理由堅持離婚,毅然決然的離去!!
 
那時候的我非常訝異著這樣的離婚理由,總聽到男人抱怨在家裡面的那個黃臉婆沒長進,一點都不知道外面的社會如何的改變, 也有男人在外面遇到可以談心的'紅顏知己'而馬上變心,但是,聽到家庭主婦嫌棄自己的老公沒長進那還是第一次,而用這樣輕率的理由離婚更是讓覺得不可思議!!
那時候我們一面倒的為朋友的哥哥抱不平!
 
多年後,我又遇到了一個朋友,他跟她的老婆高中就在一起了,那時候的他們年少輕狂,不唸書騎著機車到處玩,交往了多年後,結了婚也生了個兒子,老公家雖然有不錯的財富讓他有屋,但是因為只有高中畢業的學歷加上自己愛自由的個性,他選擇了當個計程車司機,老婆則在家中帶小孩。
也因為無聊,老婆開始重新拿起了課本,就這樣,在老公的支持下與贊助下,她又進了大學還半工半讀唸了研究所,她們的婚姻也隨著她唸書的腳步漸行漸遠,在她大學還沒畢業前,她就帶著小孩搬回去娘家。一開始以母親可以幫她帶小孩為理由,後來即使小孩已經上了國中,丈夫把原本的房子賣了搬到丈母娘旁邊,妻子跟小孩卻也不願意踏入他的新家一步!
 
我問過他的老婆原因,她哀傷且淡淡的說著:
『我知道我今天有這些學歷與成就都是他去賺錢成就我的,所以我從來沒有提過離婚,但是,我總是覺得,跟他聊天已經是不同調了,我總是很努力的克制自己不要這麼想,不過,在每次的聊天之中,我總是不由自主的嫌惡起他的論調!我總覺得他怎麼這麼的不長進??』
多年以後的我,同樣在聽到這樣的理由之後,我已經不覺得這一個個荒唐的離婚理由, 反而對這樣的女人會有更深的同情與心疼!
也能深深的感受那樣的感覺與無奈!
 
雖然我的工作曾經跟一般的選民作接觸,看過各式各樣的人,我總覺得每一個階層的人都有自己可愛良善的一面,我也很樂於跟她們接洽,結交各個層面的朋友都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在不同的朋友中,代表你不同的眼睛, 透過不同的朋友可以幫你看到不同的世界!  
 
然而這樣的感覺,在面對曾經一起走過的人,感覺卻會完全不同,當自己一路走來,有時候面對以前一起唸書,甚至成績都還比你高的同學,在學校的時候滿腹學問,卻在畢業十幾年之後,成了一個愛跑酒家、愛玩女人、在以前的女同學面前講著污衊女性的低級笑話還自以為風趣的人,我雖然面對著他,臉上還掛著笑容,卻會在心理困惑的想著,這十幾年來,你怎麼不但沒長進還往後退了呢?
 
因此,當我面對很久以前的同學時,我也會想想,自己的言行舉止會不會讓人覺得我也很沒長進?  
 
有時候我會自己覺得,我是不是太自以為是,
但是,我知道那樣子的感覺不是一種輕蔑,也不是看不起,而是一種深沉的感傷,自己心中很清楚的知道,我跟這個很久以前的好朋友,已經是不同調的人了! 很多的事情已經是不能分享與交流的了!!
 
那樣的感覺其實很感傷,
就好像年輕的時候跟你一起談夢想、談未來、聊政治、談建築、眼睛一起閃亮著清誠光芒的朋友,多年後,你興沖沖的想找重溫年少的感覺,
卻發現他抽著煙、嚼著檳榔參雜著一句句的三字經跟你描述,台中市哪家的酒店女人比較辣,穿著的裙子有多短!!
面對這樣的狀況,通常可以讓我的心情揚起無限的感傷且久久無法抹去心中的失落感!!
 
而對於一路走來的伴侶也是一樣,當你有一天邈然回首,卻發現坐在你對面的那個當初跟你聊建築理論的老婆,談的永遠是別人家的老公買給他老婆幾克拉的鑽戒,誰家的老公又買了車,誰家的兒子上了一個月多少錢的課程,或是當初滿懷夢想的老公,現在回家每天就穿著汗衫,眼睛盯著電視從沒放過!
談話的內容不但無味且貧乏!!腦袋與精力在忙碌的生活中慢慢放空,卻沒有加入新的元素!!一個人越來越無趣且無才!
 
一個女人,為了一個男人,將自己鎖在家中面對一個無故哭鬧又打斷自己所有作息的嬰兒,那樣接近軟禁且充滿無力感的日子,總覺得將自己的人生禁固在這小小四面牆所圍住的家中,反覆的看著電視讓人更心煩也更空虛,為了彌補這樣的空虛感,女人開始在書中尋找著滋補心靈的養分,在坊間的才藝班、英文班充滿了一個個求知若渴的女人,而心隨著書的視野變寬廣了,也有了寄託不再產後憂鬱,然而寬廣的心卻依舊困在小小的水泥空間中!
 
這時候,如果身邊的伴侶可以陪你一起閱讀,可以跟你一起分享,可以跟你一同成長,並且有時間真正認真的聽妳所說的話,那樣的人生還是有意義且充實快樂的,每當自己讀了一本書之後,就等著與伴侶一起分享,也想聽聽他最近所學的新東西,分享他在閱讀中所產生的新思維,而當女人興沖沖的要與配偶分享的時候,得到的卻是他冷漠且以忙碌當推託的藉口時!
那樣的挫敗,只會讓這個女人從此對他的男人封閉自己的心!!
 
不管任何一個人,當你在進步的時候,面對了一個不進步的伴侶,
那樣的無力與感傷其實是很沉重的,即使你想盡辦法,想要拉他一起進步,他卻無動於衷且覺得你在為難他,那樣的挫折感更是讓人難以承受!
 
而愛情,在一次次的感慨中慢慢的消逝,如果婚姻中剩下的只是,一個女人站在自己家中的窗旁,看著外面蔚藍的天空,翻騰的心想要衝破這扇窗飛到遠遠的地方去,然而心中的一個小聲音卻說著:『他對我很好,所以我不能離開!』
心想飛腳卻如綁上鉛塊一般沉重到無法離開!!
這樣的婚姻是不是充滿了悲哀!!!
 
而這樣的悲哀與哀怨,或許在某一天的餐桌上,丈夫不經意的一句話,敲醒了女人的心,告訴自己,自己不可以隨著這樣不長進的男人毀了自己的一生,而這樣的頓悟,也就敲開了腳上的鐵鍊,脫離了鉛塊,毅然而然的離去。
這兩個女人,告訴了我這樣的體認!!
也給了我深深的感觸!!!
 
因此~如果有一天,枕邊人告訴你:『該讀一點書了!』
或是苦口婆心的跟你說:『這本書很棒你看一下!』
請你不要虛應一下說忙,或是瞄一眼就丟旁邊!
那樣的動作很傷人,也把別人的用心放在地上踩!
或許,當你的枕邊人跟你說這句話的時候,
他只是想為他的婚姻做最後的努力,
這也許是她在跟你求救,因為或許,
她想要告訴你的是:
『親愛的!!追上來吧!!我不想有一天,
我在內心深處對貧乏的你揚起淡淡的嫌棄!!』
親愛的~~我想跟你一起邁步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