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會議記錄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會議記錄


壹、開會時間:981220日(週日)上午10時至1230分。


貳、開會地點:台北市典華宴旗艦店    台北市大直植福路8   電話:02-8502-5555


参、主席:林志信理事長    紀錄:吳嫦娥總幹事     紀錄簽署人:張銀海常務理事


肆、出席:應出席人數49人;出席26 人,委託出席7人,補交會費1人;


實際出席人數:34  (詳見簽到單)


伍、主席致詞:



1、本會接受社會局糾正,學會在95113日 成立,應該在本屆理監事到任前一個月要選舉完成,即981213日 至99113日 間。年度決算書及報告書要在2個月後提出,下次大會應在元月份舉行。


2、首先感謝各位蒞臨參加本會第二屆第一次大會!轉眼三年的任期就結束了,  本會在全體顧問及理監事的通力合作與支持下,本著【成功不必在我】的唐  吉訶德精神感召,配合全體會員的精神支持及立法委員與其幕僚的鼎力相助  下,第一屆終於在完成民法第1052條之1立法聲中落幕,總算有一點點成績可以呈現,再次感謝及恭喜各位的成就! 

 398年度工作計畫中有關培訓班的部分,也因為全球經濟不景氣及國內災害財            務短拙的影響下,被迫延至第二屆處理;相信必定能於下一屆的理監事及會員            們群策群力之下圓滿順利推動【家事調解專業培訓】的工作,向家事調解的制            度化及專業證照邁進;更期望全國各地方法院都能早日提供讓大家放心的專業            家事調解。

4、確認大會通過張銀海常務理事為本次大會紀錄簽署人。

5、確認大會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陸、貴賓致詞:

1、謝靜慧顧問:人與人之間不是只講道理,而是尊重、重視感覺,以溫和的方式較易被對方接受;與人之溝通可能性無處不在。在法庭中要協助放下怒氣者,法官常是無助者,需要有協助機制;法庭可為溝通所在;但如果只有一小撮人重視是不夠的,讓家庭到法庭中有這樣的共識,也希望有學習型組織成立,能加以推動學習,讓此方式可以幫助更多孩子、婦女及老人,盼望學會永續經營,祝大家健康快樂。

2、施慧玲教授:我78年加入台灣社會運動民法親屬篇的修正,至今20年也看到台灣社會的重視,很重要的是社會運動要有理想不怕死的精神去完成,我民國84年回國教書行有餘力就參加家事調解的工作,現在看到學會的工作精神很感動,學會剛開始會很辛苦,錢、事、人的事,尤其是人的事更辛苦;要站得住腳至少要花510年的時間,特別是人的問題,是一個人?幾個人?還是集體領導?大方向如何掌握?哪些人處理哪些事?我希望在這裡的人都能一起努力,讓學會繼續發展下去,我們要達成目的努力去做。

柒、會務報告:張常務理事銀海報告,(見大會手冊第4頁)。

捌、財務監核報告:蔡常務監事國雄報告(見大會手冊第5頁)。。

玖、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人:本會 

      案由:民國九十七年度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決算書,提請審議。 

            (見大會手冊第1112  頁) 

      說明:依照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09845475300號函指示本次大會需要通過97年度[ 

            作報告][收支決算報告],因此98年度[工作計畫書][預算書]必須等98 

            度終了經理監事會議通過之後再提請大會審議。本案業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審 

            議通過,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本會

案由:民國九十九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提請審議。(見大會手冊第13 頁) 

說明:本案於民國9811月日第一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本會  


      案由:民國九十九年度工作計畫案,提請審議。(見大會手冊第15 頁)


      說明:本案於民國9811月日第一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通過 




     
提案四:  提案人:本會  


      案由:修改本會章程『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為: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止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說明: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列席。依法修改。


      決議:通過 




提案五:    提案人:本會


      案由:第二屆理監事選舉選務工作人員提請確認。


監票組:常務監事蔡國雄


發票及投票組:常務理事賴月蜜、會員張淑榮、監事曹念慈、


理事開票組:常務理事張銀海、葉光洲律師、理事侯元芳、


監事開票組:常務理事蔡忠雄、會員張淑榮、理事粱珊華、


      說明:本案於民國9811月日第一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通過發票及投票組:常務理事賴月蜜由張景蘭代理,會員張淑榮由黃心賢代理;理事開票組:侯元芳理事由蔡惠貞代理。 




 
拾、投票作業開始:


應選理事十五位、候補理事五位,監事五位、候補監事一位;理事票為綠色,圈選人數不得超過15位,監事票為紅色,圈選人數不超過5位;選務工作依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進行;現在請工作人員先就定位;各會員請依照會員名冊順序,由面對主席台之右策排隊簽名領票,持委任書者請同時繳交委任書後一起領票,順序進入圈票區及投票區進行投票。本日當場完成補交會費之會員,請於審定會員之後排隊投票。 




 
拾壹、開票作業 




  拾貳、宣布本會第二屆理事及監事當選名單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第二屆理監事當選名單如下:(依得票數高低排列)


理事當選人:謝崇浯(29票)、蔡國雄(27票)、沈采穎(26票)、宋德才(25票)、曹念慈(23票)、王念慈(21票)、廖秀峰(21票)、葉光洲(21票)、張鴻時(20票)、羅明珠(19票)、蔡惠貞(19票)、吳文喜(16票)、廖儀真(15票)、施慧玲(15票)、林志信(15票)等十五位


       候 補 理 事:邱廖祥(14票)、梁珊華(13票)、呂麗萍(13票)、黃心賢(10

                    票)、呉嫦娥(10票)等五位。



監事當選人:蔡忠雄(21票)、顏得利(21票)、王萬清(16票)、張銀海(15票)、曾鈺惠(15票)等五位。



候補監事:黃金舜(3票)一人。


拾參、散會 





本記錄業經:召集人兼主席:林志信、記錄簽署人:張銀海及理事長當選人謝崇浯等確認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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