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

家事事件法特色制度簡介

家事事件法特色制度簡介

















































制度項目


內容


專業處理


處理家事事件人員具有性別平權意識、瞭解權控議題,多元文化等專業素養,專業處理家事事件。(法案第28條)


程序不公開


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家事事件之處理以不公開法庭處理為原則,但有特別情況亦得公開及准許旁聽。(法案第9條)


法院職權探知


為求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保護有利害關係第三人及便於統合處理家事紛爭,且家事事件與身分及公益有關,故採行職權探知主義,法院可依職權調查證據。(法案第10條)


社工陪同


法院認為必要者,應通知由具有社工背景等專業人士陪同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出庭表達意願、陳述意見,以穩定其情緒,並使其可表達真意。(法案第11條)


遠距視訊審理


必要時得進行遠距視訊審理(如離婚事件當事人一方在監獄服刑),便利當事人。(法案第12條)


程序監理人


為程序能力缺乏或不足之當事人選任專業人士代為程序行為,作為與法院溝通之橋樑,並保護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法案第1516條)


家事調查官


以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專業學識知能就特定事項調查,提供意見,協助瞭解問題,查明事實。(法案第18條)


特約通譯


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為聾、啞人或不通我國語言之外籍配偶或勞工者,法院主動或依聲請為其準備通譯,保障其訴訟權益。(法案第19條)


專業調解制度


為發揮自主解決家事紛爭功能,就特定家事事件規定應先經調解,以及數家事事件可以合併調解、審理中可以移付調解,併要求調解委員應具備一定資格等制度。(法案第2332條)


合併審理制度


就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事件,可以合併審理、合併裁判,法院可發揮統合處理功效,避免當事人奔波及勞費支出,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法案第4142條)


暫時處分制度


為避免當事人生活無著或財產被處分,以及防止緊急狀況之發生,法院得要求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如先給付學費等生活費用。(法案第8591條)


未成年子女表意權特別保護


為使未成年子女真實表達意願,得請兒少心理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子女並得於法庭外陳述。(法案第108條)


履行確保


交付子女或給付扶養費等家事事件裁判確定後,採行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各項勸告措施,促使債務人自動履行。(法案第187188條)


交付子女及會面交往事件之執行


事件多涉及親情、情感、子女、人格尊嚴等因素,於執行時應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式、綜合審酌各種因素,採行適當執行方法,以利執行。(法案第194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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