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9日 星期一

[轉貼訊息] 司法院家事事件法子法草案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草案

總說明


 

為顧及處於遠隔法院處所之家事事件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應訊之便利,並兼顧審理之迅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其等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該設備為之,並於第五項授權司法院訂定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之辦法,爰依前開授權規定,訂定本作業辦法共十三條規定,茲分述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遠距訊問之定義、適用對象及當事人之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法院得利用受訊問人所在地法院之遠距訊問設備訊問之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不公開原則及隔別訊問、許旁聽時相關辦理事項。(草案第四條)


五、遠距訊問法庭之使用時間及延長。(草案第五條)


六、登記遠距訊問作業排程截止時限及緊急需例外處理情形。(草案第六條)


七、受訊問端之訊問筆錄,證人結文及其他文書之傳回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請領與計算標準。(草案第八條)


九、遠距訊問之訊問端與受訊問端應指定專人管理之事項,暨該專人姓名等資料之函報。(草案第九條、第十條)


十、以證人身分訊問當事人、使用通譯之程序及其他法院認有遠距訊問之必要情形之準用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經司法互助協議(跨國)家事事件行遠距訊問之準用。(草案第十二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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