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7日 星期日

可否拒絕對方探視權

<h1>可否拒絕對方探視權</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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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子 ( 初學者 5 級)
2006-12-18 02: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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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請問離婚後,一方如果再婚,是否可拒絕無監視權的一方ㄋ,因為對方和小孩的通話紀錄及見面次數太頻繁ㄌ,無奈又頭痛,因為我只是小孩的新媽媽,感覺好像不能發言問題的一方喔= =




     


</h2>







網友票選平手,無最佳解答 得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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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話★ ( 實習生 5 級 )
情感煩惱 | 女性疾病
2006-12-18 05: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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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問題皆在他們二方簽離婚協議時就已決定




如果你真的有心當小孩子的新媽媽~!!




則須與小孩的父親和小孩好好溝通~!!




而不是消極的希望截斷小孩的生母來探望他~!!




想想~若是你與小孩才開始相處不久~




小孩的生母即無法來探望他~他會與你友好嗎??




那問題是不是更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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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吉分類廣告網 彙整徵信外遇的100問答 ( 初學者 1 級 )
2006-12-18 1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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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監護權法律常識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Q.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參考資料 <cite>http://www.104adv.com/list9.php?type=9&kind=10 </c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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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願意,只有感動沒有方法! ( 初學者 5 級 )
2006-12-18 12: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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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也是孩子的權力,應予以保障!



通常會將[探視權]視為父母的權力,我們的看法卻是[孩子及父母共享的權力]



夫妻離婚已經對孩子造成心理壓力了,見到爸爸及媽媽對於孩子很重要,能讓他理解:即使他們離婚了,我還是擁有爸爸和媽媽.



探視詮釋孩子的權力,也是負扶養責任者的責任.







分居一年可以訴請離婚?

<h1>分居一年可以訴請離婚?</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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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06-12-18 00:36:58
2006-12-22 11: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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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我最近因為我老公外遇,一氣之下離家。

但是他堅持不肯簽字...



我想請問一下:



1.我朋友有提到有分居達一年事實的話,可以跟法院訴請離婚是真的嗎?

2.如果跟法院訴請離婚後,他還是不出庭,怎麼辦?




     


</h2>

 





<h3>最佳解答</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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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ole ( 初學者 5 級 )
2006-12-20 1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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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婦女關懷協會ㄉ義工!很多網友們遇到婚姻感情相關問題 ,都會先跟我們聊聊^^ 當然也有接觸過很多大大小小的案例,也有配合不少免費的法律諮詢顧問及徵信業者~~

能力效率都還算不錯^^



不過我想...還是要先瞭解你本身遇到的狀況及需求,如果我們能協助你完成...那就是最好不過了唷^^



有需要我們的地方~~你可即時通與我聊聊唷^^


參考資料 <cite>經驗 </c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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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評價:
極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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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沒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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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吉分類廣告網 彙整徵信外遇的100問答 ( 初學者 1 級 )
2006-12-18 1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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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判決離婚亦可稱裁判離婚。(詳細板)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可以參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

  所以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再依法提起請求,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來補足前十款規定之不足,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如果你(妳)有發生重大事件導致無法再繼續維繫婚姻者,都可以民法1052條請求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詳情&hellip;

二、與人通姦者。詳情&hellip;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詳情&hellip;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詳情&hellip;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詳情&hellip;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詳情&hellip;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詳情&hellip;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詳情&hellip;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詳情&hellip;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詳情&hellip;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詳情&hellip;



   若我方提出裁判離婚的要求,誰提出訴訟就要舉出為何無法維持婚姻的證據,若是以第一款重婚者為例,需提出他方重婚的事實證據,如結婚喜帖、哪裡宴客等,若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所以蒐集證據是打官司最重要的功課之一ㄛ!千萬不要認為蒐集證據是很難的事,只要有方法、有技巧,都有辦法找出一些蛛絲馬跡的。

重婚



●重婚--有那麼嚴重嗎?

  刑法237條規定重婚罪為:『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重婚罪屬於公訴罪喔,視為一種犯罪行為,第一個婚姻才被認定為有效的婚姻。納妾已經是古早時候的代誌,以前的社會,男人可以享有一夫多妻的婚姻關係,然而,現今的法令明文規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不准許有二個以上的配偶、且違背貞操義務,若發生重婚行為,法律也會予以處罰。法律認為與重婚者結婚也是共犯,具有同樣的罪刑喔!所以不要有委身當妾/老二或有異想天開的想法。

●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犯了重婚罪,怎麼辦??

  台灣的婚姻法是屬於儀式婚,若要分辨已婚與未婚的身分,看身分證可是不準的(如某男藝人已婚十餘年且育有四子,夫妻兩人並未至戶政機關登記,所以身分證配偶欄尚未記載,然其婚姻為有效婚),如果您不知愛人或自己已經結婚,或還未辦理有效離婚,就與他/她結婚!雖然與之結婚共組家庭犯了重婚罪,刑法的認定是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而判罪的,為了避免牢獄之災,您必須舉出有力的證據以證明不知情狀。

●以重婚罪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在前婚姻尚未結束以前,只要舉行公開的儀式及二人以上證婚之婚禮,即屬重婚,配偶可以以「重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然而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非有效婚),是不構成重婚的刑事責任。

當您知曉配偶重婚了,可依民法1052條第二款向法院訴請離婚,提起訴訟需要證據來證明配偶有重婚的事實,如結婚時的喜帖、宴客的餐廳/場合舉行婚禮、公證結婚登記的相關資料、參加喜宴的來賓(人證)、結婚照或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等證據,便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

●貼心的提醒您~

  注意!如果夫妻一方犯了重婚罪,有離婚請求權的人,如果配偶重婚事前予以同意,或者事後予以寬恕原諒者,就不能以上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在時效方面,必須在知悉重婚之事實發生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參考資料 <cite>http://www.104adv.com/list9.php?type=9&kind=10 </c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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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願意,只有感動沒有方法! ( 初學者 5 級 )
2006-12-18 12:58:59

[ 檢舉 ]



可以到法院的家事法庭聲請[家事調解服務]!



我國法律並沒有分居多久就自動離婚之規定

分居也不是依法可以判決離婚之要件<

問夫妻間因外遇法律上的問題與財產的分配?

<h1>問夫妻間因外遇法律上的問題與財產的分配?</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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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呆 ( 初學者 5 級)
2006-12-18 00:29:59
2007-01-01 03: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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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問夫妻間因外遇法律上可能的判決



夫妻間,因夫與第3者外遇,經過第一次法院判決後,私下和解,其中和解書中寫到的條件,如在被妻子發現丈夫還在與第3者來往、通信、不當關係ooxx...



丈夫要將名下動產、不動產全數給妻子

[因手頭沒有此和解書不過看過大致內容是如此]





那如果經過徵信社第2次抓到後 交由法院判決如果成立

是否會依照上ㄧ次當初和解書的條件



將丈夫的動產不動產全過戶給妻子?





那如果丈夫在訴訟期間將,名下動產不動產企圖轉移或是拍賣是否有效?



妻子是否有途徑可以阻擋丈夫將財產變賣?





  • 2006-12-18 15:45:17 補充

    引述 回答者: 我願意,只有感動沒有方法!



    私下和解的協議,若發生執行需要時,必須經過訴訟確認.



    個人有問題的是訴訟確認是?

    確認當時和解的協議? 就會執行?



    家事問題可以藉由家事法庭的[家事調解]來做出[調解筆錄]....

    是最省錢又省事省時間的方法.



    當初第一次和解應該就是這個模式[因為我不是當事人]

    但是就第二次來看 應該不會再和解了... 可能會拼法院的判決

    [因為條件就是將他名下財產全數轉移]



    不知法院判決是否會依照第一次和解的條件 做出判決?





</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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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願意,只有感動沒有方法! ( 初學者 5 級 )
2006-12-18 13:06:59

[ 檢舉 ]





私下和解的協議,若發生執行需要時,必須經過訴訟確認.



家事問題可以藉由家事法庭的[家事調解]來做出[調解筆錄];家事紛爭若經由家事調解做成調解筆錄後,能取得法律上的[確定判決]效果,一但需要被執行,直接向法院執行處提出即可,不需在經過判決來確定.



家事調解是法院的免費服務,而且調解筆錄在家事法庭做成以後還不能上訴,是最省前又省事省時間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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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只回答一部分問題但是還是感謝您的回應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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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4日 星期一

第二次籌備會歡迎列席指導

本會第二次籌備會參加人員為籌備委員及會計,

各位願意參與的會員,請於12月8日前以e-mail向本會報名,以便安排席次!



受文者:本會籌備委員、會計。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函報備查



發文日期:95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2006家調字第1204001號函

速別:一般

密等及解密條件:無

附件:議程



開會事由:本會第二次籌備會

開會時間:95年12月12日中午12時。

開會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家事法庭第一調解室

主持人:林志信

出席者:各籌備委員、會計。

列席者:台北市社會局。





主任委員 林志信



2006年11月28日 星期二

歡迎報名參加:95年12月1日第一次籌備會

會議名稱 : 家事調解學會第一次籌備會



召集人 : 林志信

日 期 : 95年12月1日

時 間 : 下午6時30分

地 點 : Specchio餐廳;臺北市中山北路六段88號 02-2831-2729

     或於當天電詢0922-659-066林志信



說 明 : 本會於95年11月28日接到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謝宜穎小姐電話

     通知:[家事調解學會]已經獲得市政府法規會同意成立,

     將儘速將核准通知寄交本會.

     因此依照人民團體組織法規定通知主管機關及發起人召開第

     一次籌備會議.

參加辦法:自費;6時入席.請向林志信報名.

2006年11月6日 星期一

名稱變更為:家事調解學會

各位家事調解學會的支持者,大家好:



台北家事調解學會從今年6月醞釀至今尚未能召開成立大會,謹此向各位致歉!



95年8月4日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後,也專程拜會市府社會局,要求儘速處理;孰料接獲市府9月20日函知:

1. 名稱:[台]必須更改為[臺].

     [調解]請改為[諮詢]。

2. 第六條第三款:三、家事調解人員講習訓練及認證。必須變更,否則必須以補習班登記.

3. 第六條第四款:四、其他家事調解服務及相關業務。

第三條:本會以提供家事調解服務及促進家事調解學術研究及功能為宗旨。必須取消服務。



經過溝通協商之後,修正如下:

1. 名稱:[家事調解學會]。

2. 第 三 條:本會以提升家事調解服務功能及促進家事調解學術研究為宗旨。

3.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家事調解學術及實務研究與發展。

二、家事調解學術交流及功能促進。

三、會員之家事調解講習訓練及認證。

四、其他家事調解服務及相關業務



目前静待市府回音。

謹此先向各位報告!



召集人 林志信 敬上

2006年11月2日 星期四

天使的工作!

天使的工作

如果法官做的是上帝的工作,那麼[家事調解委員]做的就是天使的工作!

有人說:法官做的是上帝的工作.

  確實,當犯人因為刑罰而被法官判處數年甚至數十年的有期徒刑,那是因為犯了刑法,必須依法給予適當的處罰;甚至無期徒刑或是死刑都不冤枉.

  但是,家人犯了哪一個法條嗎?需要法官來判決嗎?家事離婚案件,兩位成年人之間的感情爭執,沒有犯刑法,也沒有對錯;卻需要法官來判決未來下半輩子的生活方式;更離譜的是那個連出庭機會都沒有,甚至連表達機會也沒有的孩子們;也必須連坐;一起被宣判終生的無期徒刑:從一個家庭變成兩個不一定能和好相處的家庭.

   那位擔任上帝之手的法官,很明確的知道:雖然判決了,還好還有上訴的機會;讓最高法院的法官當那個終極審判手吧!

     哪知道!家事調解委員您的工作一旦達成,就是無期徒刑的終極審判,視為判決確定,不得上訴! 這一家從此按照筆錄內容過了!

 









 



 



 


謹慎啊!謹慎!能不謹慎嗎?家事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