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9日 星期日
2007年7月17日 星期二
96年10月6日及7日桶后溪之旅
2007年7月16日 星期一
第三次理監事會決議香港參訪兼旅遊
為增進本會理監事之認識及交流聯誼並參訪香港家事調解運作<wbr></wbr>,訂於本年度11月22日至25日香港旅遊,本日出席人員為必然出席成員<wbr></wbr>,每人繳交3000元,並通知會員參加,請黃監事金舜辦理。
請要參加者,將報名費每人3千元,匯入本會帳戶,以便統計人數<wbr></wbr>,安排旅程!
PS> 歡迎會員及會友攜伴參加!
理事長 林志信 敬上
2007年7月11日 星期三
桶后溪旅遊,報名要快! 延期舉辦! 詳情請看活動訊息!
出名的限量參觀景點!
報名者:(7/16更新)
林志信6人;顏得利2人;宋德才15人;彭南元2人;沈采穎1人;黃金舜2人;
車輛:
2T-2417;3681-KC;Y8-8613;3B-1506;
餘額有限! 快!快!快!
宋德才理事為大家爭取到8月4日可以進去參觀,
願意參加者請儘快e-mail: fmtpe.tw@gmail.com 報名,
活動期間:8月4日及8月5日
集合時間及地點:8月4日上午8時,捷運新店站.(將協調部份理監事開車,共乘前往)
費用:每人新台幣8百元(含餐費及住宿費,多不退,少要補!結餘捐給學會)
回程時間:8月5日下午約3時離開,於捷運新店站解散.
若有疑問可以電話 : 0936-372-576 宋理事詢問細節.
http://subject.forest.gov.tw/apply1/form_input1.php
桶后林道係出入桶后地區唯一道路,又區內可供停車空間極為有限,為維持林道暢通確保行車安全、保護水源地水質及維護溪流生態景觀等因素考量下,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將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於假日(星期五中午12時至星期日中午12時)及暑假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實施『車輛總量管制』措施,民眾在前往桶后活動前3日至60日,必須向新竹林區管理處提出申請核准,在路經烏來鄉烏玉檢查所出示核准通知查驗並辦理進入山地特定管制區手續後始得進入,透過本次車輛出入總量管制新措施來控制每日進入桶后溪的人次,以降低環境承載量,期能有效保護自然資源。
一、
本申請只適用於進出入烏來鄉桶后林道,進入山地特定管制區請另外向烏玉入山檢查所現場辦理入山手續。
二、
申請人請詳細閱讀下列事項:
(一)
每次申請限填1輛,超過此數量請分別填寫,同一團體或個人申請車輛管制限10輛以下。
(二)
受理申請時間:民眾預定進入日期前3日至60日截止申請,請提早提出申請,以網路申請方式由林務局網站向新竹林區管理處申請,核准通行與否以電子郵件通知。
(三)
請依許可時間進出入桶后林道並遵守相關規定,進入林道請持本處核准通知至烏玉檢查所許可查驗及辦理進入山地特定管制區手續後進入,並請保存及隨時接受新竹林區管理處之檢查。
(四)
申請者核准後請依許可進入時間前往,如無法於申請時間前往,請利用 查詢系統 註銷申請。
三、
申請洽詢專線:
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育樂課 電話(03)528-6629 傳真 (03)521-5454
如果您已經申請完成,歡迎利用 查詢系統 來了解申請進度!
請填寫下列表格,俟本機關核准通過,會以電子郵件回覆。
2007年07月14日 額滿
2007年07月15日 額滿
2007年07月22日 額滿
2007年07月28日 額滿
2007年07月29日 額滿
2007年07月21日 額滿
2007年08月04日 額滿
上述日期,本林道禁止車輛進入,請勿提出申請!
2007年7月9日 星期一
邱庭長來函照豋 !
Dear All:
抵美已近半月,我正在努力適應這裡的生活。在此幾乎每天都是晴天,但很少穿得上短袖,因為一旦入夜或太陽不見了,卻冷得讓人難以相信這竟是北半球的夏天。( 前天是個陰天,氣溫卻只有約攝氏十五度,我每天都是穿長袖襯衫加外套、長褲呢!)
在此目前最難以適應的當然是語言,從銀行開戶、辦手機到日常購物的大小事,英文成了我的「通關密語」,現在的我哪裡顧得了英文道不道地?文法對不對?只要能達成目的就行了。
我現在參加的語言學校就在柏克萊校園附近,第一天編班測驗後,被分到最高級的level 5 ,卻是我惡夢的開始。這班學生只有七個人,三個韓國人、二個日本人、一位巴西人及我,全天共六個小時的密集課程,老師講話很快還不打緊,每人每週都得自己選定一個主題,上台以英文進行presentation,然後接受發問、討論。簡直誤入了「魔鬼訓練班」,大家可能很難想像我每天回家後,一直到晚上十一點多才能做完所有的 homework吧?還好,語言學校偶會安排觀看職棒賽、打保齡球及去Napa 等娛樂行程。
總之,生活充滿了挑戰,挫折是常有的事,只能一一去克服,按步就班往前走。千頭萬緒不知從何寫起,只是想告訴大家我一切平安,我的日子並不像出國渡假那樣的輕鬆、自在,卻因為每天都在學習新事物,倒是很充實。
我也已順利搬入柏克萊的宿舍,二房二廳一衛的房間,已足夠讓我們安頓。我住的這棟是去年夏天才蓋好的宿舍區,所有設備幾乎都是全新的。目前公車成了我們唯一的對外交通工具,應該不久後就會購車代步。如果有機會來訪 Berkeley,請與我聯繫,屆時或許就可以開車載你們去遊玩。我們家的一間房間也可以借住喔。
離開台灣才半個月,我可是很想念你們呢~~,有空請來信告訴你們的近況吧。
我的電話是510-717-7716
祝一切順心、愉快!
璿如
2007年6月21日 星期四
2007年6月4日 星期一
法扶舉辦:「律師在家事調解事件角色」會議紀錄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律師在家事調解事件角色」會議紀錄
時 間:96年5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點00分
地 點:本會六樓大型會議室(北市金山南路2段189號6樓)
主 持 人:郭吉仁秘書長
出席成員:司法院少家廳代表黃莉雲法官、劉尊萱專員、台北地院少家庭代表徐麗瑩法官、板橋地院少家庭代表林錫凱庭長、士林地院少家庭代表謝靜慧庭長、家事調解協會代表張銀海委員、本會台北分會林永頌會長、現代婦女基金會代表王秋嵐、勵馨基金會代表杜瑛秋、兒童福利聯盟代表賴月蜜教授
律師代表:尤美女律師、謝幸伶律師
列席人員:本會法規處:郭怡青律師 陳芬芬律師 鄭文傑律師 劉棕欣律師 青含國律師
本會宣傳處:許郁蘭主任 藍婉今專員
台北分會:陳雨凡執行秘書 熊靜芬主任
紀 錄:劉棕欣律師
壹、討論事項:
一、案由:家事調解程序中,是否非常需要「律師」擔任調解代理人?或者「律師」應擔任何種角色較有助於調解程序的進行?請討論。
說明:
(一)本會於去年底與司法院少家廳之會議,該廳建議本會加強宣導扶助律師擔任調解代理人,並針對如何扮演好調解代理人之角色為扶助律師進行教育訓練;
(二)惟經過數次會議,探求二地方法院法官及NGO代表之真意,似乎較傾向律師加入調解委員,而就當事人所需法律扶助部分,以在法院設置類似當值律師之方式提供協談及諮詢即可。故少家廳之意見與實務工作者之想法似有出入。因此針對各方需要有加以確認之必要。
討論:
郭秘書長:略
林會長:略
少家廳黃法官:
(一)本廳期待扶助律師參與調解並積極希望律師協助解決紛爭。在單純調解之程序應該加強扶助調解,不要逕行給予訴訟代理之扶助。
(二)據司法院瞭解:有法扶律師參與之家事調解,其調解進行及成就率均較高。
板院林庭長:
(一)律師應先釐清家事法規。例如子女撫養費用,為子女利益所以會有一期不到視為全部履行,這是法官職權。律師有時的一些發言,會讓當事人區解法官的美意;比如律師只為兩造想,沒有為子女想的時候,法官依職權為子女利益做的一些事,如果律師反對,可能導致當事人認為律師講得對法官幹嘛做那麼多。
(二)調解成立或是進行訴訟對於律師權益並無影響,但是律師好像比較喜歡訴訟,如果要推展,律師對於當事人如何講,比法官講還要有用(不知是否與報酬有關)。
(三)律師好像比較傾向調解不成立去做訴訟,因為報酬比較高;律師轉任法官時辦理調解是不是不算入案件?如果這樣,有可能因此減低律師辦理調解的意願。
(四)律師應為當事人的權益或將來當事人間相處的問題多著想,不然反而有調解不成立反而增加訟源的問題。
林會長:強制調解案件,是否政策決定要先准調解?調解代理,律師與調解人之關係為何?教育訓練要跟律師說明為何要在外面等候;法律背景進入委員角色,應該是法院邀請,似乎不是法扶可以派其去當委員。
北院徐法官:
(一)家事調解已經很多年,台北地院試辦專家審前調解,彭南元法官與台北社區諮商學會合作,老師有諮商背景,每兩週由師大心輔所去督導,老師進行諮詢,不是諮商,已經進行六年,效果很好。
(二)諮詢老師比較不清楚法律要件,但是對於撫平情緒等發揮功能,最後由法官進行收尾。
(三)審前部分:俞庭長與家事調解協會合作。
(四)五月一日起審前調解,包括庭長五六股打散,每位法官均要承接審前調解,需要大量調解委員,委員建議有兩位委員一起進行,因此俞庭長上網邀請律師同道及其他法院之調解委員與法官認識,預計方式視案件性質,複雜程度,由一位至兩位委員,一位有社工或心理諮商背景,搭配法律背景,擔任委員目前非常需要律師朋友進來。
(五)對於法扶律師角色,調解委員及調解代理人均需要,是律師個人時間性質等選擇。
(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一位委員因有法律及會計師及心理諮商背景,所以承接許多,但是後來因忙碌無法繼續。
(七)當事人有許多情緒糾葛,與專業老師對話時,會請調解代理人在外等候,因為儘可能一對一,法院也尊重這樣方式。
(八)建議將心理諮商背景課程加入律師教育訓練。
士院謝庭長:
(一)法官與律師應思考有沒有擔當起憲法保障弱勢的責任。
(二)我在職訓練讓我知道,法官應落實法律保留下非訴訟之紛爭解決方式…。
(三)社區調解應該要發揮功能。司法院推動家事調解第一年,我發現地區調解是用喊價、仲裁的解決,律師參與地區調解也很少,案件於是回到法院。
(四)希望法扶應該要以律師為家庭民主工程師。
(五)外部要求成立家事、少年法庭,我們成立少家庭就是要像醫生分科處理。士林一年約一千多件家事案件,只要可以找到當事人,有八成六可以成功達成調解。
(六)不是只有一項專業,應該要有次專業。律師在社區實體法及程序法均應熟悉。法扶應該要關心,法扶應該要提供平民價格、高品質之服務。
(七)我身兼調解法官及審判法官,美國是分開的。
(八)法扶分派案件給律師時應該要注意品質,要給無資力當事人,高品質之服務。
(九)應該要讓大型事務所出來提供服務。
(十)法扶有一件禁治產人為申請人之案件,為何其可以獲得扶助?
(十一)律師角色應該是在社區,很多律師不參與調解程序。
(十二)九十二年士院一年五百件判決,九十三年法官則有兩百零六件判決,司法院推動之後,士院第一年八十七件,第二年九十七件判決。
(十三)希望法扶可以投入資源,律師可以選擇成為委員或是代理人,從當事人角度希望律師可以進來學習,律師可以在社區為當事人多倡議其權利。
兒福聯盟賴教授:
(一)因為接觸到許多兒童的問題,所以思考在離婚之前有無何種制度,可以協助兒童。
(二)律師一旦進入調解,就是一個調解的角色,越來越多律師身份進來學習調解,學習擔任調解人之角色。
(三)法扶律師如果對於調解有興趣,可以去學習如何擔任調解人,因為當中有許多技巧需要學習,願意進法扶之律師,應該都具有相當公益情操。當推動調解過程中,歐美國家之經驗多發現會有利益衝突,所以調解制度應該是徹底解決問題,因為律師之後的訴訟就沒有了。
(四)我們期待推廣每一個律師都有調解之觀念,香港著重於律師在訴訟前有無告知當事人已經沒有辦法進行調解了。這是律師之責任。
(五)希望法扶養成一批律師,畢竟調解與律師向來之專業不同,給予律師更專業調解之訓練。藉此進行調解後解決問題,之後如果沒有解決,如果要進入訴訟,則應該要將訴訟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