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4日 星期一

法扶舉辦:「律師在家事調解事件角色」會議紀錄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律師在家事調解事件角色」會議紀錄

 



時    間:96年5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點00分

 



地    點:本會六樓大型會議室(北市金山南路2段189號6樓)

 



主 持 人:郭吉仁秘書長

 



出席成員:司法院少家廳代表黃莉雲法官、劉尊萱專員、台北地院少家庭代表徐麗瑩法官、板橋地院少家庭代表林錫凱庭長、士林地院少家庭代表謝靜慧庭長、家事調解協會代表張銀海委員、本會台北分會林永頌會長、現代婦女基金會代表王秋嵐、勵馨基金會代表杜瑛秋、兒童福利聯盟代表賴月蜜教授

 



律師代表:尤美女律師、謝幸伶律師

 



列席人員:本會法規處:郭怡青律師 陳芬芬律師 鄭文傑律師 劉棕欣律師 青含國律師

 



     本會宣傳處:許郁蘭主任 藍婉今專員

 



            台北分會:陳雨凡執行秘書 熊靜芬主任

 



紀    錄:劉棕欣律師

 



壹、討論事項:

 



一、案由:家事調解程序中,是否非常需要「律師」擔任調解代理人?或者「律師」應擔任何種角色較有助於調解程序的進行?請討論。

 



說明:

 



(一)本會於去年底與司法院少家廳之會議,該廳建議本會加強宣導扶助律師擔任調解代理人,並針對如何扮演好調解代理人之角色為扶助律師進行教育訓練;

 



(二)惟經過數次會議,探求二地方法院法官及NGO代表之真意,似乎較傾向律師加入調解委員,而就當事人所需法律扶助部分,以在法院設置類似當值律師之方式提供協談及諮詢即可。故少家廳之意見與實務工作者之想法似有出入。因此針對各方需要有加以確認之必要。

 



討論:

 



郭秘書長:略

 



林會長:略

 



少家廳黃法官:

 



(一)本廳期待扶助律師參與調解並積極希望律師協助解決紛爭。在單純調解之程序應該加強扶助調解,不要逕行給予訴訟代理之扶助。

 



(二)據司法院瞭解:有法扶律師參與之家事調解,其調解進行及成就率均較高。

 




 



板院林庭長:


(一)律師應先釐清家事法規。例如子女撫養費用,為子女利益所以會有一期不到視為全部履行,這是法官職權。律師有時的一些發言,會讓當事人區解法官的美意;比如律師只為兩造想,沒有為子女想的時候,法官依職權為子女利益做的一些事,如果律師反對,可能導致當事人認為律師講得對法官幹嘛做那麼多。


(二)調解成立或是進行訴訟對於律師權益並無影響,但是律師好像比較喜歡訴訟,如果要推展,律師對於當事人如何講,比法官講還要有用(不知是否與報酬有關)。


(三)律師好像比較傾向調解不成立去做訴訟,因為報酬比較高;律師轉任法官時辦理調解是不是不算入案件?如果這樣,有可能因此減低律師辦理調解的意願。


(四)律師應為當事人的權益或將來當事人間相處的問題多著想,不然反而有調解不成立反而增加訟源的問題。



 



林會長:強制調解案件,是否政策決定要先准調解?調解代理,律師與調解人之關係為何?教育訓練要跟律師說明為何要在外面等候;法律背景進入委員角色,應該是法院邀請,似乎不是法扶可以派其去當委員。



 



北院徐法官:


(一)家事調解已經很多年,台北地院試辦專家審前調解,彭南元法官與台北社區諮商學會合作,老師有諮商背景,每兩週由師大心輔所去督導,老師進行諮詢,不是諮商,已經進行六年,效果很好。


(二)諮詢老師比較不清楚法律要件,但是對於撫平情緒等發揮功能,最後由法官進行收尾。


(三)審前部分:俞庭長與家事調解協會合作。


(四)五月一日起審前調解,包括庭長五六股打散,每位法官均要承接審前調解,需要大量調解委員,委員建議有兩位委員一起進行,因此俞庭長上網邀請律師同道及其他法院之調解委員與法官認識,預計方式視案件性質,複雜程度,由一位至兩位委員,一位有社工或心理諮商背景,搭配法律背景,擔任委員目前非常需要律師朋友進來。


(五)對於法扶律師角色,調解委員及調解代理人均需要,是律師個人時間性質等選擇。


(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一位委員因有法律及會計師及心理諮商背景,所以承接許多,但是後來因忙碌無法繼續。


(七)當事人有許多情緒糾葛,與專業老師對話時,會請調解代理人在外等候,因為儘可能一對一,法院也尊重這樣方式。


(八)建議將心理諮商背景課程加入律師教育訓練。



 



士院謝庭長:


(一)法官與律師應思考有沒有擔當起憲法保障弱勢的責任。


(二)我在職訓練讓我知道,法官應落實法律保留下非訴訟之紛爭解決方式…。


(三)社區調解應該要發揮功能。司法院推動家事調解第一年,我發現地區調解是用喊價、仲裁的解決,律師參與地區調解也很少,案件於是回到法院。


(四)希望法扶應該要以律師為家庭民主工程師。


(五)外部要求成立家事、少年法庭,我們成立少家庭就是要像醫生分科處理。士林一年約一千多件家事案件,只要可以找到當事人,有八成六可以成功達成調解。


(六)不是只有一項專業,應該要有次專業。律師在社區實體法及程序法均應熟悉。法扶應該要關心,法扶應該要提供平民價格、高品質之服務。


(七)我身兼調解法官及審判法官,美國是分開的。


(八)法扶分派案件給律師時應該要注意品質,要給無資力當事人,高品質之服務。


(九)應該要讓大型事務所出來提供服務。


(十)法扶有一件禁治產人為申請人之案件,為何其可以獲得扶助?


(十一)律師角色應該是在社區,很多律師不參與調解程序。


(十二)九十二年士院一年五百件判決,九十三年法官則有兩百零六件判決,司法院推動之後,士院第一年八十七件,第二年九十七件判決。


(十三)希望法扶可以投入資源,律師可以選擇成為委員或是代理人,從當事人角度希望律師可以進來學習,律師可以在社區為當事人多倡議其權利。



 



兒福聯盟賴教授:


(一)因為接觸到許多兒童的問題,所以思考在離婚之前有無何種制度,可以協助兒童。


(二)律師一旦進入調解,就是一個調解的角色,越來越多律師身份進來學習調解,學習擔任調解人之角色。


(三)法扶律師如果對於調解有興趣,可以去學習如何擔任調解人,因為當中有許多技巧需要學習,願意進法扶之律師,應該都具有相當公益情操。當推動調解過程中,歐美國家之經驗多發現會有利益衝突,所以調解制度應該是徹底解決問題,因為律師之後的訴訟就沒有了。


(四)我們期待推廣每一個律師都有調解之觀念,香港著重於律師在訴訟前有無告知當事人已經沒有辦法進行調解了。這是律師之責任。


(五)希望法扶養成一批律師,畢竟調解與律師向來之專業不同,給予律師更專業調解之訓練。藉此進行調解後解決問題,之後如果沒有解決,如果要進入訴訟,則應該要將訴訟給

2007年5月31日 星期四

對的人道歉

對的人道歉
 

一對夫妻因為小事吵架,弄得二人氣不吃晚飯,

到了臨睡前,

太太盛裝出現,一屁股坐進先生的懷裡,

撒嬌地說:「跟我道歉,我就原諒你!」

先生回答:「是妳錯,為什麼要我道歉?」 

 

太太雙手圍住先生的脖子:「好,我承認是我錯,

但是,對的人要道歉!」

先生望了望太太耍賴皮的可愛模樣,剎時笑了出來:

「好好好,我道歉,對不起,妳滿意了吧!」 

二人後來一起去吃了頓愉悅的宵夜,

恰似初次約會時的甜蜜,誰對誰錯早已無關緊要。 

 

對的人道歉;雖然道歉,但也贏了一半,不是嗎! 

 

真愛一旦摻入了是非對錯,就不再是真愛了!』 

 

這是一篇很溫馨的小文章,對於夫妻感情有昇化的作用,

 

貼上來給有志經營婚姻者,一點點激化的作用。

夫妻二者來自不同的家庭及背景,

本來就不容易相處又沒有容忍之心, 又如何相處一輩子呢? 

 

夫妻要多學習這種俏皮的對話

 

原來很生氣,很嚴束的對抗也同樣的會消失於無形,

 

這才是真正夫妻相處之道,

 

對的人道歉,不分輸贏才可以真正的下身段。 

 

吵了架....辛苦得來的婚姻也同樣的危危可及,

 

不是真的太可悲了嗎?

 

無法將溫暖帶給家庭,無法容忍,會毀了婚姻、毀了家庭,

 

男人先學會低頭不要再逞強了,

 

對的人道歉,讓家庭更溫馨美滿,你還要再等嗎?

2007年5月21日 星期一

【家庭與社會教育人員專業知能特色課程】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96年度

 



【家庭與社會教育人員專業知能特色課程】

 



在專業路上繼續成長進修!

 











<i style="mso-bidi-font-style: normal">在您的實務工作和個人生活中,您是否都曾深深感受到,婚姻與家庭是每個人生活的核心,我們都被它影響著,卻不一定完全知道它是怎麼影響著我們。藉由學習,我們能夠瞭解婚姻與家庭中夫妻、親子與手足關係如何運作著,因為瞭解我們能有更多選擇,也更能面對、處理之中可能衍生的各種問題與衝突,進而追求美好的幸福。這些專業知能的培養,不只是幫助我們在工作中所遇見的個案,也更有能力面對自身婚姻中的許多狀態。婚姻與家庭知能彷彿是瓶美酒,送人自用兩相宜。(本課程可抵公務員研習時數、教師研習時數)

 


</i>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在婚姻與家庭領域一直扮演著先驅者的角色,本次課程同時集結了國內在這領域長年投入心力的專家學者,共同精心設計出豐富而完整的課程。此機會難得,您的參與和投入,絕對能夠換來滿載而歸的超值收穫。

 



【上課時間】:36小時或54小時,可集中假日上課,亦可平日晚間上課(依成員需求而定)。

 



【上課地點】:彰化師大進德校區或由上課單位提供場地(依成員需求而定)。

 



【招收對象】:任何有意在專業路上成長進修者。

 



【招收人數】:採專班上課,學分班15人以上可開課,非學分班25人以上可開課。

 



【講    師】:婚姻與家庭領域兼有學術與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包括本校輔導與諮商學系
<personname productid="郭麗安">郭麗安</personname>
教授、
<personname productid="張景然">張景然</personname>
教授、
<personname productid="陳均姝">陳均姝</personname>
老師等進行協同教學。

 



【主辦單位】:彰化師範大學進修推廣部、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

 



【課程內容及收費標準】:本課程注重實務經驗之交流及操作技巧,內容安排如下:

 




 



































課程名稱

 




碩士學分班學分數

 




非學分班

 



研習時數

 




收費標準(元)

 




碩士學分班

 




25~30人

 




30~35人

 




35~40人

 




40~45人

 




45~50人

 




15~20人

 




20~25人

 




婚姻與家庭

 




3

 




54小時

 




11,300

 




8,500

 




6,800

 




5,700

 




4,900

 




4,300

 




3,800

 

國立彰化師大95學年度【婚姻與家庭】非學分班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推廣教育95學年度

 



【婚姻與家庭】非學分班

 



多元而完整地認識婚姻與家庭!

 











<i style="mso-bidi-font-style: normal">您在與孩子互動上常感到無力嗎?您常感到無法親近孩子的世界嗎?與孩子相處常可發現,每個孩子問題背後,或多或少都潛藏著家庭的問題。婚姻與家庭彷彿一把鑰匙,透過它我們將得以通往孩子的內心世界。在家庭與婚姻中,我們都譜出自己獨特的生命故事,而性別也在其中扮演著微妙的角色,在生命與性別教育如此被重視的當下,充實婚姻與家庭相關知能,我們不僅可以更認識學生,也可以更認識自己。</i><i style="mso-bidi-font-style: normal">(本課程可抵教師研習時數)</i><i style="mso-bidi-font-style: normal">

 


</i>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在婚姻與家庭領域一直扮演著先驅者的角色,本次課程同時集結了國內在這領域長年投入心力的專家學者,共同精心設計出豐富而完整的課程。此機會難得,您的參與和投入,絕對能夠換來滿載而歸的超值收穫。

 



【上課時間】:96年5月26日~96年6月24日,每週六、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總共五週,54小時。

 



【上課地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明德館201教室。

 



【招收對象】:任何對婚姻與家庭議題有興趣者。

 



【招收人數】:25~50人。

 



【課程內容】:

 



本課程依據深入淺出、循序漸進原則,針對「婚姻與家庭」相關議題提供多元而豐富的單元內容,經過完整而系統化的學習,學員將能獲得婚姻與家庭各項基本知能,進而更能掌握自己的生活。本課程注重實務經驗之交流及操作技巧,內容安排如下:

 
















































婚姻對現代人之意義及其所遭遇的挑戰

 




女性如何兼顧職場與家庭間的生活

 




家庭功能與婚姻關係的意義與內涵

 




男人在家庭中的角色、形象與壓力

 




傳說中的婚姻:談媒體塑造的婚姻形象

 




婚姻中夫妻關係之調適

 




婚姻與家庭型態的多元與變遷

 




家庭溝通與親密關係

 




多元婚姻家庭:談外籍配偶

 




婚姻關係中的權力與空間

 




離婚、單親與繼親家庭

 




家庭中的親子相處

 




家庭如何塑造個人

 




婚姻衝突與解決策略

 




探索原生家庭及伴侶關係

 




談婚姻危機:壓力、外遇、離婚

 




男女刻板印象與婚姻

 




面對家庭暴力的態度

 




家庭中的性別角色與權力

 





 





本課程採多元互動教學,上課方式包括:經驗分享、分組討論、體驗反思、模擬操作等。

 



【講    師】:婚姻與家庭領域兼有學術與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包括本校輔導與諮商學系郭麗安教授、陳金燕教授、張景然教授、陳均姝老師等進行協同教學。

 



【主辦單位】:彰化師範大學進修推廣部、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

 



【報名方式】:

 



1.    親自報名:攜帶報名費用及相關資料至彰化師範大學進修暨推廣部報名。

 



2.    集體報名:機關團體統一造冊連同支票一併繳交進修暨推廣部。

 



2007年5月14日 星期一

已完成報名參加5月26日研討會專車名錄

目標20人,目前9人;請踴躍報名: 

5月26日上午5時自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出發,當天午夜前回到出發地!



1. 林志信  本會理事長     葷食 

2. 張銀海  本會常務理事   葷食 
3. 吳嫦娥  本會候補理事   素食

4. 謝靜慧  本會顧問 庭長  葷食

5. 宋德才  本會理事       葷食

6. 曹念慈  本會監事兼財務 葷食

7. 王念慈  本會理事       葷食

8. 蔡惠貞  本會候補理事   葷食

9. 游文華  本會理事       葷食


2007年5月8日 星期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涉及法院權責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涉及法院權責內容



第3條   家庭成員之認定,放寬危有[同居關係]者意識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9條   規定保護另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第10條 規定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

第13條 增訂法院審理保護令事件時,得隔別訊問,被害人得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心理師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第14條 保護令內容增加禁止相對人[接觸,跟蹤]被害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戶籍等相關資訊,法院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失乙處預計化必要之鑑定.

第16條 增訂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另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時,師期效力.

第21,24,25條 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經權利人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交付未果,義務人不依保護令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各該保護令得為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均站免徵收執行費.

第29,30條 放寬刑事訴訟法逕行拘提要件,增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不用拘票,逕行拘提家庭暴力罪惑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第31條 法院命前向被告具保,責付,限制居住或釋放時所付之條件,增列禁止[跟蹤],命遠離特定場所;另訂定所附條件有效期間之規定.

第32條 規定前項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於解除羈押時所命其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隻1隻規定羈押之.

第38條 就前項被告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之事向,增列禁止[跟蹤],命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家人處遇計劃;法院並得命前項被告接受有無完成處遇計畫必要之鑑定.



資料來源:司法週刊第13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