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民法修正通過 成年人可自由改從母姓或父姓

民法修正通過 成年人可自由改從母姓或父姓    2010年 04月 30日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下午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成年人可自由更改從母姓或父姓,但變更以一次為限。子女出生登記時若父母未約定從母姓或父姓,或約定不成出現爭議,將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子女姓氏。


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已成年子女必須經父母書面同意,才能變更母姓或父姓,經修法後,無須父母同意即可變更為母姓或父姓。


此外,若父母其中一方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者,例如有家庭暴力、性侵害等情況者,法院可依照未成年子女請求,依子女利益,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若父母親其中一方未能善盡保護或教養義務者,也可向法院請求變更為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不能因認領子女,而以此要求變更為父姓。


立法院討論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修正時,法務部一度態度保留,質疑變更姓氏可能造成身分識別混淆,引發交易安全問題,立委蔣孝嚴、黃淑英則極力爭取成年人可自由更改母姓或父姓,他們均表示,就算變更姓氏,身分證字號也不會改變,因此不會有身分混淆問題。


該法修法通過後,立委黃淑英在院會發言說,民法姓氏修正歷經多年努力,日前此規定初審通過時,她接獲許多女性的感謝電話,但三年前因法務部保守反對而無法通過,這次能修法通過可說是遲來正義,讓落實人格權保障更進一步。


引用


自由時報  2010年 04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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