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一)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一)





對於家事事件來說,我們一向認為透過「家事調解」來處理家庭紛爭,是比「審判程序」更好的解決家庭紛爭程序;更有甚者,就是「家事調解」近年來在各國實務發展的結果,已經由所謂家事訴訟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紛爭解決方案),演變成為家事事件的PDRPrimary Dispute Resolution,主要解決方案)。


但我們從這次司法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家事事件法草案,在100720日公聽會版本僅以8個條文來規範「家事調解制度」,而100824日司法院院會通過版草案中則僅剩7個條文來規範之情形。就可以知道做為家事紛爭主要解決方案的「家事調解制度」,根本不受到重視。且草案中以幾乎是全盤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規定的方式看待「家事調解制度」,更可以知道,不僅草案中缺乏讓我國家事調解制度符合世界潮流之前瞻性規定外,甚至連司法院推動深化家事調解制度以來產生滯礙難行的問題,除了本會在公聽會時所提出應增加「視訊調解」配套規定的建議,為司法院院會版草案所採納而列入草案第21條外,其餘關於建構符合為民眾服務及完善的「家事調解制度」之呼籲,均未見司法院有所回應,著實令人遺憾。


再者,由於司法院先前舉辦之公聽會過於倉促且安排之討論時間亦有限,與會者根本不及針對司法院草案詳細討論。因此,我們要求在立法院審議階段能盡速召開公聽會,並給予充分的時間傾聽各界的聲音,以期能建構一套真正符合民眾期待、為民眾徹底解決家庭紛爭之「家事調解制度」。

1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