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9日 星期四

(轉載) 家事法應速開公聽會 避免恐龍立法

中國時報  2011.09.30

家事法應速開公聽會 避免恐龍立法

沈冠伶

 司法院為落實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決議,自二○○○年起召集實務界代表、法務部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家事事件法之研擬。該委員會至今年一月間共召開二一五次,完成草案條文計有一一八條(以下稱「委員會版」)。然而,司法院卻在今年一月底率然終止該委員會之運作,另成立「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小組」,以少數幾位法官為主,僅召開十四次會議後,在欠缺民事程序法代表性之學者專家參與下,快速地於七月十一日發文公布草案,並旋即在七月二十日召開公聽會,議程安排僅有不到一小時之討論。會中已有數位學者質疑司法院立法草率,草案提出竟連立法理由都沒有,應重組委員會慎重立法。但司法院卻仍執意於八月二十四日之院會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並已送立法院審議中。其後,婦女新知基金會抨擊該法是「拼裝法案」表示反對,而發起連署,目前已有台灣法學會、各地律師公會等多個重要之法界團體及個人連署。


 司法院雖宣稱,司法院版草案係在「原有基礎上繼續進行」,「二階段委員接續接力完成工作」,然經比對委員會版及司法院版草案,竟發現存在有諸多重大差異,而與委員會版草案之規定或精神大相逕庭。例如:家事事件之種類規定過於簡略,以至於應適用之程序規定為何不明;家事調解程序之設計不足以使調解制度發揮應有機能;雖有合併審判之規定,但範圍有限,難能統合處理家事紛爭;未具有適時審判之意識,以至於就此欠缺適當規定,恐有造成程序延滯之虞;關於受裁判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救濟程序未有完足之設計;家事非訟程序開始以後未設有得為和解之規定,忽略和諧性處理之可能性……等,難謂已符合新世紀家事事件之程序正義要求。


 面對二十一世紀新的家庭關係及社會環境,我國於上一世紀分別制訂之人事訴訟與家事非訟程序之架構及規定,早已不能滿足人民對於家事事件程序之需求。現行分立之法典及分散之規定,不僅使程序之利用者難以一窺全貌,而充分理解、掌握程序之進行,不符合程序透明化與程序主體參與之程序正義要求,亦使得同一家庭所涉相關家事事件未能予以統合、通盤處理,更未能妥適、有效地保護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及弱勢者之利益,確應重新立法,而不該僅是將現行舊法之規定整理為一部法律為已足。例如: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司法院版草案竟然仍又分為訴訟與非訟程序予以規定。


 再者,向來關於離婚事件之處理,係以「夫妻關係」作為主軸,而將未成年子女所涉問題視為「附帶請求」,早已不合於保護未成年子女之世界趨勢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宣示之精神。而應重新思考以「父母與子女關係」作為處理之核心,正視未成年子女作為程序主體之地位。


 此外,未成年子女亦須求與父母維持良好、穩定之關係,不因父母間有無婚姻或法院程序而受影響,父母如能相互協同尋求解決方法,將較能持續性地自動履行義務而有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因此,法院應盡可能促成當事人以合意解決紛爭,以修復、重建穩定之關係,而宜採取「重建型」處理模式。除調解外,亦應肯認諮商制度在家事程序中所得發揮之機能,並體認法官作為法律人之侷限性,採取跨專業領域之整合性協力處理,而應就此設有規定,以供法官妥善運作。但司法院草案就此亦未有適當規定。


 家事事件法確有立法上之急迫需求,但司法院版草案不僅就現行實務上所生之問題,例如:關於扶養請求,應進行何程序、如何審理及如何促使債務人履行,均未能適當解決;更因未具有問題意識及前瞻性觀點,使得該草案喪失作為一部新法的機能。如依該草案內容通過,將使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程序保障受到嚴重影響,甚至恐被譏為「恐龍立法」,立法諸公不可不慎。當務之急應儘速召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進行研議。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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