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5日 星期三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

 (請參見下列兩則連結)





http://www.wretch.cc/blog/fmtpe/12368030


http://www.wretch.cc/blog/fmtpe/12368029

(轉貼) 司法院澄清稿 2011-10-04

(轉貼)司法院澄清稿 2011-10-04

有關本(4)日自由時報A15版刊載沈冠伶副教授有關「家事事件法的制定需透明化」一文,司法院說明如下:

 一、 司法院為建制完備的家事審理制度,從89年延請第一階段委員開始研制「家事事件法草案」,原委員會歷經10215次會議,草擬百餘條條文,固備極辛苦,惜研擬速度似趕不上社會文化變遷及各界期待的腳步。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原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惟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1016月成立,北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也在積極籌備中,家事事件法草案完成刻不容緩,立法院於99.11.19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時附帶決議,要求於司法院應於1年內完成家事事件法草案送審,司法院乃本於務實態度,在萬般不得已之情況下,終止第1階段委員會;另延請國內熟諳親屬、繼承、程序法之專家學者、婦女界代表及實務界先進,在原委員會奠定之良好基礎下接續完成立法。絕非忽然終止委員會運作、亦無立法品質粗糙情事。

 二、 關於家事事件法草案公聽會,司法院已於1007202122日,在北、中、南三地舉辦三場,會中邀請審、辯、學及婦團各界提供意見與批評,據以修正改進,並無所指拒絕舉辦公聽會之態度。

 三、 另文中所指司法院應正式函請立法院促成公聽會之召開,不要動念要求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云云,恐係誤解。前者係立法院職權,非司法院能予干涉,後者司法院法案提案均需依照立法院要求之審查程序進行,未能「要求」立法院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處理。

 四、 文中另稱企盼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黃廳長勿私下阻礙司法院其他各廳處表達不同意見等。查司法院各項法案於送交立法院審查前,必須會相關廳、處、室充分表示意見,上開所指亦非事實。






(轉貼) 自由時報 2011-10-04

(轉貼) 自由時報 2011-10-04



家事事件法的制定需透明化

◎ 沈冠伶


家事事件法如何制定,將深遠影響台灣及華人社會今後百年之家庭生活,為此擬借貴報一角,敬覆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九月三十日在司法院網站之新聞稿,所謂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第一階段家事事件法草案研制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乃終止該委員會云云等不實內容:


一、本人忝為前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之一,與該委員會之其他成員及召集人,均從未接獲司法院任何事前詢問或商議,能否於一定期日內完成該法草案,或以如何方式加速立法進度,卻忽在今年一月二十日左右收到主管廳之簡訊及司法院長之便箋告知,即日起終止委員會之運作。於一月二十五日最後一次召開委員會時,全體委員均表錯愕(經當日會議紀錄載明)。然成功不必在我,本人亦曾表達體諒該廳黃廳長重責大任之意,並相當期待司法院能提出完善之家事事件法草案,然事與願違,今司法院提請立法院審議之草案,含有諸多差誤,顯難充分保護人民權益,將導致國家資源之浪費、加重整體法官工作負荷,勢必同時降低今後法學研究及教育之水平。


二、民主先進國家之重大法案,於立法通過以前,先行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以求周全,乃民主正當程序不可或缺之一部分。衷心企盼黃廳長有雅量,調整自七月二十日至今,始終拒不回應各界代表公開呼籲舉辦公聽會之態度(參照翌日自由時報以砲聲隆隆為題之新聞報導),能正式函請立法院促成公聽會之召開,而不動念要求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亦請勿私下阻礙司法院其他各廳處表達不同意見,並能親自出席且選派專精於民事程序法之代表性起草人全程參與公聽會,進行理性之逐條討論,屆時必可釐清司法院版草案有無何等重大錯誤或法理敘述不通之處。


三、現行民事訴訟法係歷經十七年餘之研修始完成(每週開會一次),施行迄今逾十年,尚無任何重大爭議,月前亦受司法院「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公開肯定。家事事件法屬全新制定之法律,為避免立法品質粗糙而遺禍社會,且因起草工作受限於司法院人力配合上之困難(僅能隔週開會一次),以致所需時日較長,難謂不合理。(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轉貼) 司法院新聞稿 2011-09-30

(轉貼) 司法院新聞稿 2011-09-30



保護家庭柔性親民的新家事事件法

 --回應100930日中國時報民意論壇沈冠伶副教授投書新聞稿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沈冠伶副教授於100930日中國時報民意論壇投書「家事法應速開公聽會 避免恐龍立法」乙文,對於司法院研擬家事事件法過程及內容多有陳述,然部分內容實有誤解之處,司法院謹說明如後:

 兼顧時效與實效,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絕非「拼裝法案」,亦無「草率」之嫌

     家事事件法並不是一部僅僅法律人關心的法律,而是直接影響人民生活之法律。司法院為建制完備的家事審理制度,從89年延請第一階段委員開始研制「家事事件法草案」,原委員會歷經10215次會議,草擬百餘條條文,固備極辛苦,惜研擬速度似趕不上社會文化變遷及各界期待的腳步。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原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乃本於務實態度,在萬般不得已之情況下,終止第1階段委員會;另延請國內熟諳親屬、繼承、程序法之專家學者、婦女界代表及實務界先進,在原委員會奠定之良好基礎下接續完成立法。投書所指「拼裝法案」或「草率」之詞,容有誤解。




司法院少家廳在1001月下旬銜命向第一階段委員說明終止該委員會之過程中,曾有委員坦承相告「過去10年,約僅討論一半的草案條文,以目前討論的進度,恐怕還要再一個10年才能完成整部草案」。借用某婦女團體先進所說,一部法案如果須要20年的催生時間,就如同一個新出生的嬰兒,直到滿20歲成年才等到一部他可能已經不再需用的家事法,這恐非關心婦幼與弱勢權益保護的各界先進與全民所樂見。


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立法院99年附帶決議,均要求司法院儘速完成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程序,考試院亦於98年院會,呼籲司法院配合專業法院之設立,儘早研擬專業法律之家事事件法。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1016月成立,北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也在積極籌備中,柔性親民之新家事審理制度需要有一部完整之作用法以為支柱,刻不容緩。司法院基於全民福祉與保障未成年子女及弱勢者權益之考量,終止第一階段委員會,容或造成若干委員不諒解之情緒,實屬情非得已,仍望有所體諒。


至盼朝野各界攜手為家事事件法制共同努力


司法院擬具「家事事件法」草案一向秉持開放態度,吸納各界意見,也非常感謝所有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的關心及指教。基於立法時程之急迫性,研議過程或有未盡之處,惟司法院和立法院及所有關心草案的先進們立場一樣,都希望能儘速制定一部讓人民容易親近使用的家事事件專用程序法。至盼各位先進於立法院審議過程中,提出具體修正建議,共同努力推動以期儘速完成立法。

(轉貼) 司法院新聞稿 (一)

(轉貼) 稿

 發稿日期:100922

     針對婦女新知基金會及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發起反對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之連署活動,司法院澄清說明如下:

     司法院擬具「家事事件法」草案一向禀持開放態度,吸納各界意見,也特別感謝婦女團體的關心及指教。本草案在內容上,除納入現行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編及非訟事件法家事非訟事件章之規定外,同時衡酌實務運作、未來發展需求及各界期待,創設社工陪同、程序監護人、家事調查官、暫時處分、履行確保及交付子女並會面交往之執行等制度,並擴大合併審理制度及子女表意權保護之適用範圍。整個法案之研擬過程,是建基在第一階段從89年起由「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的草擬工作,該委員會開會215次,建構了家事事件法的基礎並草擬百餘條初稿條文,完成其中99條條文之討論。第二階段在原委員會奠定的良好基礎下進行研訂,二組委員持續接力完成工作,方能有今天之成果。草案在100824日的司法院院會審議通過後,已將所有條文及立法理由公開供各界參閱,歡迎各界就各條文內容進行討論與意見交換。 

    另針對婦女團體對草案內容所提9點疑義,司法院謹列表簡要說明如次:

(請參見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74798&flag=1&regi=1&key=%AEa%A8%C6%A8%C6%A5%F3&MuchInfo=&courti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