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5日 星期三

(轉貼) 司法院澄清稿 2011-10-04

(轉貼)司法院澄清稿 2011-10-04

有關本(4)日自由時報A15版刊載沈冠伶副教授有關「家事事件法的制定需透明化」一文,司法院說明如下:

 一、 司法院為建制完備的家事審理制度,從89年延請第一階段委員開始研制「家事事件法草案」,原委員會歷經10215次會議,草擬百餘條條文,固備極辛苦,惜研擬速度似趕不上社會文化變遷及各界期待的腳步。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原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惟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1016月成立,北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也在積極籌備中,家事事件法草案完成刻不容緩,立法院於99.11.19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時附帶決議,要求於司法院應於1年內完成家事事件法草案送審,司法院乃本於務實態度,在萬般不得已之情況下,終止第1階段委員會;另延請國內熟諳親屬、繼承、程序法之專家學者、婦女界代表及實務界先進,在原委員會奠定之良好基礎下接續完成立法。絕非忽然終止委員會運作、亦無立法品質粗糙情事。

 二、 關於家事事件法草案公聽會,司法院已於1007202122日,在北、中、南三地舉辦三場,會中邀請審、辯、學及婦團各界提供意見與批評,據以修正改進,並無所指拒絕舉辦公聽會之態度。

 三、 另文中所指司法院應正式函請立法院促成公聽會之召開,不要動念要求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云云,恐係誤解。前者係立法院職權,非司法院能予干涉,後者司法院法案提案均需依照立法院要求之審查程序進行,未能「要求」立法院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處理。

 四、 文中另稱企盼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黃廳長勿私下阻礙司法院其他各廳處表達不同意見等。查司法院各項法案於送交立法院審查前,必須會相關廳、處、室充分表示意見,上開所指亦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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