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8日 星期一
請加入家事調解陣營,支持本會!
由於您長期於家事調解領域的投入,希望您支持[家事調解學會]並參加成立大會.
每一個家庭內都包含許多的個人,對於愈親近的人於動作或語言上往往更不客氣,更容易引發更多的情緒及不滿;家事事件處理得當,會消除可能發生的後續少年或民刑事問題,能使得不和諧的家庭,經過適當的調解後,成為一個或兩個和諧與合作的家庭.
家事調解的完善處理可以直接促進家庭倫理和諧,間接減少因為單親或其他家庭因素導致的青少年問題;更因為青少年問題的有效減少,造就將來民刑事案件的減少;是一件必須長期堅持的工作.
請勾選:
□ 我願意加入[家事調解學會],入會申請書e-mail: fmtpe.tw@gmail.com;會費匯入:郵局帳戶戶名:林志信,帳號:1 0311538 0134853
□ 我願意入會並參選第一屆理事!
□ 我願意入會並參選第一屆監事!
□ 我願意入會,但無法參加大會!
□ 我願意贊助新台幣______________元!
家事調解學會
籌備會召集人 林志信 敬邀
請即刻回復!
家事調解學會 第二次籌備會 會議記錄
家事調解學會 第二次籌備會會議記錄
(一)日期時間及地點:95年12月12日中午12時士林地方法院第二調解室。
(二)主席:林志信;出席者:謝靜慧、梁珊華、張銀海、顏得利、蔡國雄、蔡忠雄、王淑真
(四)報告事項:略。
(五)討論提案。
1.案由:審定會員名冊案。
說明:審定會員資格,以確定成立大會應出席人數。
決議:目前32人通過。
2.案由: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地點,並擬訂成立大會手冊內容及討論案。
說明:成立大會手冊內容目錄如下:
(1)成立大會議程。
(2)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附報告書)。
(3)章程草案。
(4)年度工作計畫。
(5)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6)會員名冊。
(7)成立大會工作人員分工表。
決議:通過:96年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於康華大飯店舉辦成立大會。
理事15人、常務理事5人,監視5人、常務監事1人, 名譽理事及顧問各數人。
3.案由: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說明:擬訂後提成立大會審議。
決議:通過。
4.案由:決定理監事選票格式案。
說明:理監事選票格式由籌備會依規定擇定採用。
決議:創會會員全體列入。
5.案由:決定成立大會工作分工案。
說明:成立大會工作分工得設總務組、議事組、選務組、報到組、接待組、秩序組、新聞組等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決議:接待組:謝静慧、總務組:蔡國雄、議事組:林志信、報到組:蔡忠雄、選務組:張銀海、秩序組:顏得利、新聞組:粱珊華;請各組召集人於下次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6.案由:決定第三次籌備會時間及日期
說明:原預定於95年12月22日下午5時召開第三次籌備會,請確認!
決議:95年12月21日下午5時於士林家事法庭旁簡餐店舉辦。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家事調解學會 發起人及第一次籌備會 會議紀錄
(一)會議開始(發起人代表擔任臨時主席)。
(二)推選主席。林志信。
(三)主席致詞。略。
(四)來賓致詞(預先徵詢,如無則免列)。
(五)報告事項。略。
(六)發起人會議討論提案:
1.案由: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案。
說明:由發起人互推選籌備委員七人以上,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決議:林志信、謝靜慧、蔡忠雄、蔡國雄、張銀海、顏得利、
2.案由: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案。
說明:由籌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對外行文等事項。
決議:林志信。
(七)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提案(由主任委員主持):
1.案由:審查章程草案。
說明:章程草案須由籌備會議審查後提大會通過。
決議:通過。
2.案由: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案。
說明:籌備期間擬擇定適當處所作為辦公及通訊聯絡使用,並聘請專任或義務工作人員(會計一人),處理日常事務。
決議: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寶中路118號 通訊e-mail : fmtpe.tw@gmail.com http://wretch.cc/blog/fmtpe 會計:王淑貞 0935-445-953
3.案由:決定會員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登報公開徵求會員。
說明:會員入會申請書及公告內容詳如附件。
決議:通過。
(八)決定第二、三次籌備會議時間、日期:
說明:依照規定需要召開三次籌備會,會前七天發出通知。
決議:第二次籌備會12月2日發出通知,12月9日召開。
預定第三次籌備會12月10日發出通知,12月22日召開。
預定成立大會12月20日發出通知, 96年1月13日召開。
2006年12月17日 星期日
可否拒絕對方探視權
| 小妹子 ( 初學者 5 級) | ||||
| 2006-12-18 02:54:09 | ||||
| 7 ( 共有 1 人贊助 ) | ||||
| ||||
<h2>
請問離婚後,一方如果再婚,是否可拒絕無監視權的一方ㄋ,因為對方和小孩的通話紀錄及見面次數太頻繁ㄌ,無奈又頭痛,因為我只是小孩的新媽媽,感覺好像不能發言問題的一方喔= =
</h2>
探視權問題皆在他們二方簽離婚協議時就已決定
如果你真的有心當小孩子的新媽媽~!!
則須與小孩的父親和小孩好好溝通~!!
而不是消極的希望截斷小孩的生母來探望他~!!
想想~若是你與小孩才開始相處不久~
小孩的生母即無法來探望他~他會與你友好嗎??
那問題是不是更多?更大?
解答:監護權法律常識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Q.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探視權也是孩子的權力,應予以保障!
通常會將[探視權]視為父母的權力,我們的看法卻是[孩子及父母共享的權力]
夫妻離婚已經對孩子造成心理壓力了,見到爸爸及媽媽對於孩子很重要,能讓他理解:即使他們離婚了,我還是擁有爸爸和媽媽.
探視詮釋孩子的權力,也是負扶養責任者的責任.
分居一年可以訴請離婚?
| 匿名 | ||||
| 2006-12-18 00:36:58 | ||||
| 2006-12-22 11:48:30 | ||||
| 7 ( 共有 1 人贊助 ) | ||||
( 共有 5 人評價 ) | ||||
| ||||
<h2>
我最近因為我老公外遇,一氣之下離家。
但是他堅持不肯簽字...
我想請問一下:
1.我朋友有提到有分居達一年事實的話,可以跟法院訴請離婚是真的嗎?
2.如果跟法院訴請離婚後,他還是不出庭,怎麼辦?
</h2>
我是婦女關懷協會ㄉ義工!很多網友們遇到婚姻感情相關問題 ,都會先跟我們聊聊^^ 當然也有接觸過很多大大小小的案例,也有配合不少免費的法律諮詢顧問及徵信業者~~
能力效率都還算不錯^^
不過我想...還是要先瞭解你本身遇到的狀況及需求,如果我們能協助你完成...那就是最好不過了唷^^
有需要我們的地方~~你可即時通與我聊聊唷^^
<h3>知識評價</h3>
謝謝關心
<form action="http://tw.edit.knowledge.yahoo.com/act/evaluate" method="post">
<input type="hidden" name="qid" value="1606121800392"/> <input type="hidden" name=".crumb" value="3UNj5PX98JE"/> <input type="hidden" name="kid" value="AF02577711"/> <input type="hidden" name="redir" value="/question/article-review_result?qid=1606121800392"/>
<input class="radio" id="eval_good" type="radio" name="eval" value="p"/> <label for="eval_good">正面</label> <input class="radio" id="eval_normal" type="radio" name="eval" value="c"/> <label for="eval_normal">普通</label> <input class="radio" id="eval_bad" type="radio" name="eval" value="n"/> <label for="eval_bad">負面</label> <textarea id="reason" style="DISPLAY: none" name="reason" maxlength="300"></textarea> <textarea style="FONT: 16px PMingLiu"></textarea> ( 發表您的看法,請輸入純文字 ) 字數統計:0字 <input type="submit" name="submit" value="發表"/> <input type="reset" name="reset" value="取消"/> |
</form>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var param_path="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
var param_ctxtID = "tw_knowledge_humanities_001";
var param_partner = "yahoo_tw_xml_knowledge_humanities";
var param_Keywords = "";
var param_type = "kplus_solved";
var param_maxCount = '3';
var param_outputCharEnc = 'utf8';
var css_winopen = '1';
document.write('
<script src="http://tw.linkspot.search.yahoo.com/' + param_ctxtID + '/utf-8/?rnd=' + Math.random() + Date.parse(new Date()) + '"></sc' + 'ript>'); // ???B?w?q?F ovtw ?o?ӅܼƬ ???e???s?iö??r
</script>
<script src="http://tw.linkspot.search.yahoo.com/tw_knowledge_humanities_001/utf-8/?rnd=0.94369613692225851199084616000"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if(window.ovtw!=null) {
document.write('
<link href="http://tw.yimg.com/i/tw/hp/linkspot/hybrid_knowledge_v23_utf8.css" rel="stylesheet" type="text/css">');
document.write('
<script src="http://tw.yimg.com/i/tw/ysm/hybrid/hybrid_knowledge_v23_utf8.js "></sc' + 'ript>');
}
</script>
<link href="http://tw.yimg.com/i/tw/hp/linkspot/hybrid_knowledge_v23_utf8.css" type="text/css" rel="stylesheet"/>
<script src="http://tw.yimg.com/i/tw/ysm/hybrid/hybrid_knowledge_v23_utf8.js "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 click="location.href = 'http://rc20.overture.com/d/sr/?xargs=15KPjg1%2DRSj5amwr%2DqdrXKSOGDwF4axca59MlmDJF5G9dIoS5gV%2DB9aKbHksZ4W7064w%5FXxfKW%5FKEVL%5Ff8kPOOEgiPDWG8R%2D723YrCyYONAJn%2DVNJPgLMqxeNNr7AOMXwGYm6nKJMyrt7iU466Mn9K94kHxRub%2DfBt157nyLVBRPPOiQB1iVvSVZwH5aEtgMjGWpsNTKQELNSZwxambJ1BzN4DkO6mTycUPnSv5W0ItFuALC55qbDMeIcf6OH8TAw9vG1GjA76xJIXf%2DIyvRNBXfBLZTm3vPBULwQVFW1Iz5gfUSyMzRXLmJ7N2v%5FaIcoy6T3mGJSGSB6zJi0hPxMtA%2DeGZwuBYj1ptknSHMcVLN%5F%5Fvi68BbeQXHgqY0VQtWuCAoUL5Qnen3hjC3DJS5T2iB8%2E&yargs=www.55885.com.tw';">
<h3>法易通55885法律急診室</h3>
<cite>www.55885.com.tw</cite>
遇到法律問題,別再道聽塗說,手機直撥55885,百位律師24小時提供諮詢。
- click="location.href = 'http://rc20.overture.com/d/sr/?xargs=15KPjg1%2DpSspamwr2qcbnMS%2DGKwV4axca58ctuC5Z%2DGtFc5iMxXOF2bKXCnsdxFd9XzlPdzPOU%2D64UKPT5nPmJGw%2DPQ1OPGOHpjdLJzos7MKejUNEbsYdzy%2Djum4ZN5Ec2fC68e9e%2Dnu7acZf0PX1O%5Fo8VvkXa8PBtx8a%2DzeUcErzOiQN1qQOAaI1Vv61bhsq3LpkBS7ZUe9zqkiKQZs0TxtwloN24PyEVKl2i5219rVyWez1%2Do6rTfY8Bp7P5hI6cYfWsyNSI6OFGek9zP7o5H%5FoW39s2O60WB2X1I4qOwX1a13ZYu0erm03umqOezepTqib%2DH8HYH2emNk8yLR0uDcytezqEZjdgs1roKMsZNpX7rnTrb%2DPVUDZ2Jl4D6tWiaZ4L4RuZlIJYMiWVToOG%2DiJKJLNi0DvTkw%2E%2E&yargs=www.jundon.com';">
<h3>8800元終身免除卡債問題</h3>
<cite>www.jundon.com</cite>
談判後的折讓費用低於委任費,全額無條件退費,並享三天內無條件解約退款!
- click="location.href = 'http://rc20.overture.com/d/sr/?xargs=15KPjg1%2DpSnpamwr%2Didr7IROSFx1oaxca5885pDpVwH9Fc5iMxXOF9ZqDBnsV8Tuxxv1PdxfuX%5F6YVKfL9kPKIFAeOTVaJH%5FWugoHFy4g7Nqul4edx2L4lxuLol4BJmE42WS68e9G%2Dnu7acZf0PX5O%5Fo8VvkXa8PBsx8ayw%2DYdeI7o50QpqlGGfs9N%2D%5FF7jL7EL%2D4OSbpUe9idllWXdJpWmo94kL2UDjwTKSygkm8PqCuHIiYgrK%5FPeJEIub3vnIeGaOf1iogKZpIQUSHtUw5BbdFLTQF1Zy%2DPXifXRvK3nyF2tpxqxI4c5Crsb8PNeJmHiAC7X52PGnD%5FdxMscQwgCvy2UxGZSjt%5FtELWN%5FodL5bppnbqV%2DTpX3N6dAJF4tGxPtBXuwDL2Gs0s1CiBZjQujkYcO9sx0vuokC2yw%2E%2E&yargs=bst.tw';">
<h3>貝斯特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h3>
<cite>bst.tw</cite>
智慧財產權領域專業團隊組成,各國專利、商標、著作權,擅長處理複雜跨國案件。
<form name="add_opinion" action="/question/new_article_form" method="">
<input type="hidden" name="method"/> <input type="hidden" name="tqid" value="1606121800392"/> <input type="hidden" name="post" value="0"/> <input type="hidden" name=".crumb" value="3UNj5PX98JE"/> <input type="submit" value="我要評論"/>
</form>
解答:判決離婚亦可稱裁判離婚。(詳細板)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可以參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
所以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再依法提起請求,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來補足前十款規定之不足,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如果你(妳)有發生重大事件導致無法再繼續維繫婚姻者,都可以民法1052條請求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詳情…
二、與人通姦者。詳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詳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詳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詳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詳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詳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詳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詳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詳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詳情…
若我方提出裁判離婚的要求,誰提出訴訟就要舉出為何無法維持婚姻的證據,若是以第一款重婚者為例,需提出他方重婚的事實證據,如結婚喜帖、哪裡宴客等,若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所以蒐集證據是打官司最重要的功課之一ㄛ!千萬不要認為蒐集證據是很難的事,只要有方法、有技巧,都有辦法找出一些蛛絲馬跡的。
重婚
●重婚--有那麼嚴重嗎?
刑法237條規定重婚罪為:『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重婚罪屬於公訴罪喔,視為一種犯罪行為,第一個婚姻才被認定為有效的婚姻。納妾已經是古早時候的代誌,以前的社會,男人可以享有一夫多妻的婚姻關係,然而,現今的法令明文規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不准許有二個以上的配偶、且違背貞操義務,若發生重婚行為,法律也會予以處罰。法律認為與重婚者結婚也是共犯,具有同樣的罪刑喔!所以不要有委身當妾/老二或有異想天開的想法。
●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犯了重婚罪,怎麼辦??
台灣的婚姻法是屬於儀式婚,若要分辨已婚與未婚的身分,看身分證可是不準的(如某男藝人已婚十餘年且育有四子,夫妻兩人並未至戶政機關登記,所以身分證配偶欄尚未記載,然其婚姻為有效婚),如果您不知愛人或自己已經結婚,或還未辦理有效離婚,就與他/她結婚!雖然與之結婚共組家庭犯了重婚罪,刑法的認定是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而判罪的,為了避免牢獄之災,您必須舉出有力的證據以證明不知情狀。
●以重婚罪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在前婚姻尚未結束以前,只要舉行公開的儀式及二人以上證婚之婚禮,即屬重婚,配偶可以以「重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然而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非有效婚),是不構成重婚的刑事責任。
當您知曉配偶重婚了,可依民法1052條第二款向法院訴請離婚,提起訴訟需要證據來證明配偶有重婚的事實,如結婚時的喜帖、宴客的餐廳/場合舉行婚禮、公證結婚登記的相關資料、參加喜宴的來賓(人證)、結婚照或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等證據,便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
●貼心的提醒您~
注意!如果夫妻一方犯了重婚罪,有離婚請求權的人,如果配偶重婚事前予以同意,或者事後予以寬恕原諒者,就不能以上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在時效方面,必須在知悉重婚之事實發生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可以到法院的家事法庭聲請[家事調解服務]!
我國法律並沒有分居多久就自動離婚之規定
分居也不是依法可以判決離婚之要件<
問夫妻間因外遇法律上的問題與財產的分配?
| 耗呆 ( 初學者 5 級) | ||||
| 2006-12-18 00:29:59 | ||||
| 2007-01-01 03:28:38 | ||||
| 10 ( 共有 0 人贊助 ) | ||||
( 共有 4 人評價 ) | ||||
| ||||
<h2>
問夫妻間因外遇法律上可能的判決
夫妻間,因夫與第3者外遇,經過第一次法院判決後,私下和解,其中和解書中寫到的條件,如在被妻子發現丈夫還在與第3者來往、通信、不當關係ooxx...
丈夫要將名下動產、不動產全數給妻子
[因手頭沒有此和解書不過看過大致內容是如此]
那如果經過徵信社第2次抓到後 交由法院判決如果成立
是否會依照上ㄧ次當初和解書的條件
將丈夫的動產不動產全過戶給妻子?
那如果丈夫在訴訟期間將,名下動產不動產企圖轉移或是拍賣是否有效?
妻子是否有途徑可以阻擋丈夫將財產變賣?
- 2006-12-18 15:45:17 補充
引述 回答者: 我願意,只有感動沒有方法!
私下和解的協議,若發生執行需要時,必須經過訴訟確認.
個人有問題的是訴訟確認是?
確認當時和解的協議? 就會執行?
家事問題可以藉由家事法庭的[家事調解]來做出[調解筆錄]....
是最省錢又省事省時間的方法.
當初第一次和解應該就是這個模式[因為我不是當事人]
但是就第二次來看 應該不會再和解了... 可能會拼法院的判決
[因為條件就是將他名下財產全數轉移]
不知法院判決是否會依照第一次和解的條件 做出判決?
</h2>
<h3>最佳解答</h3>
- 發問者自選
私下和解的協議,若發生執行需要時,必須經過訴訟確認.
家事問題可以藉由家事法庭的[家事調解]來做出[調解筆錄];家事紛爭若經由家事調解做成調解筆錄後,能取得法律上的[確定判決]效果,一但需要被執行,直接向法院執行處提出即可,不需在經過判決來確定.
家事調解是法院的免費服務,而且調解筆錄在家事法庭做成以後還不能上訴,是最省前又省事省時間的方法.
<h3>知識評價</h3>
雖然只回答一部分問題但是還是感謝您的回應與幫助
<form action="http://tw.edit.knowledge.yahoo.com/act/evaluate" method="post">
<input type="hidden" name="qid" value="1006121800336"/> <input type="hidden" name=".crumb" value="3UNj5PX98JE"/> <input type="hidden" name="kid" value="AF02577711"/> <input type="hidden" name="redir" value="/question/article-review_result?qid=1006121800336"/>
<input class="radio" id="eval_good" type="radio" name="eval" value="p"/> <label for="eval_good">正面</label> <input class="radio" id="eval_normal" type="radio" name="eval" value="c"/> <label for="eval_normal">普通</label> <input class="radio" id="eval_bad" type="radio" name="eval" value="n"/> <label for="eval_bad">負面</label> <textarea id="reason" style="DISPLAY: none" name="reason" maxlength="300"></textarea> <textarea style="FONT: 16px PMingLiu"></textarea> ( 發表您的看法,請輸入純文字 ) 字數統計:0字 <input type="submit" name="submit" value="發表"/> <input type="reset" name="reset" value="取消"/> |
</form>
2006年12月4日 星期一
第二次籌備會歡迎列席指導
各位願意參與的會員,請於12月8日前以e-mail向本會報名,以便安排席次!
受文者:本會籌備委員、會計。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函報備查
發文日期:95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2006家調字第1204001號函
速別:一般
密等及解密條件:無
附件:議程
開會事由:本會第二次籌備會
開會時間:95年12月12日中午12時。
開會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家事法庭第一調解室
主持人:林志信
出席者:各籌備委員、會計。
列席者:台北市社會局。
主任委員 林志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