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6日 星期五

喪失繼承者,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喪失繼承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請問~~喪失繼承者....像是想要殺害被繼承人(父母),或是想殺害應繼承人(兄弟),由其直系卑親屬(喪失繼承者的兒女)代位繼承???



假設 甲 想錢想瘋了,跟她兒子 乙 說:爸爸去殺爺爺 丙 ,萬一不成功,爸爸 甲 喪失繼承,由兒子 乙 代位繼承 爺爺 丙 的錢

@@....

是這樣嗎???



如果換成~拋棄繼承~那就比較合理ㄅ??....例如:

甲說我很有骨氣,不要你爺爺的錢,乙說那太好了,我一直想要呢....那乙就代位繼承了(或是說變成本位繼承了,比較好)....??



     


 

最佳解答



民法:繼承篇:



第一一三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一一三九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一四○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一四一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問題:假設 甲 想錢想瘋了,跟她兒子 乙 說:爸爸去殺爺爺 丙 ,萬一不成功,爸爸 甲 喪失繼承,由兒子 乙 代位繼承 爺爺 丙 的錢



1.丙只有甲一個子女

答:丙過世,繼承人為丙之子女,甲喪失繼承權,當然由親等次進的繼承人乙繼承.



2.丙有子女甲及丁

答:丙過世,甲喪失繼承權,只有丁擁有繼承權;因丁之親等比乙近,所以乙沒有繼承權.



3.丙有子女甲及丁,但丁乙過世,但有子女戊

答:丙過世,最近親等直系卑親屬為甲及丁,但甲喪失繼承權,丁過世應由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所以尤戊代位繼承,但是乙也是與戊同親等的繼承人,所以應由乙及戊成為共同繼承人.

2007年10月25日 星期四

法律 e 化與互動教學國際學術研討會


民 國 9 6 年 1 1月2 4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8:4 0 至 下 午 5:3 0



 


主辦單位:(依筆劃順序排列)

 中正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暨財經法律學系、中興大學法律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台灣大學法學院、世新大學法學院暨智慧財產權研究所、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成功大學法律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政治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江義雄立委國會辦公室、李復甸立委國會辦公室

 承辦單位:中正大學研究發展處法律 e 化與互動教學研究中心

 聯 絡 人:研討會籌備處05-2720411轉35108; 施慧玲 教授05-2724717

 黃聖展助理 0972-129-606;林詩婷助理 0913-506-133

 報名網址:http://elaw.ccu.edu.tw

會議議程表(全程中英文互譯:施慧玲、陳鋕雄、謝國廉共同擔任)



 



 



 



 



 



 















時  間

 



 


 



主   題

 



 


 



報 告 人 / 回 應 人

 



 


 



主  持  人

 



 


 



<time hour="8" minute="40">08:40-09:00</time>


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辦之兒童最佳利益暨家事商談研討會

兒童最佳利益暨家事商談研討會

 分類:研討會訊息

 2007/10/13 10:50

 「兒童最佳利益暨家事商談」實務研討會簡章及報名表

 

前言

     台灣的離婚率屢攀新高,根據內政部統計處(2006)資料顯示 ,台灣地區在2005年底有62,650對夫妻辦理離婚登記,粗離婚率高達2.75‰,離婚對數與1995年比較,增加了88.4%。台灣也躍升亞洲地區離婚率最高的國家(Shen, 2005)。在婚姻解組的過程中,有愈來愈多的夫妻無法自行處理 ,訴諸法院尋求公斷。法官在裁定兒童少年監護權時,為求周延 ,經常會徵詢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以協助法官做出對子女最有利的監護權裁決。即使子女監護權已裁定,離婚的父母雙方如果心懷怨懟 ,不能友善合作,也會使的子女與未任監護權的一方無法建立親子關係 。為保障兒童少年之最佳利益,本會辦理相關研討會,期能協助社工相關工作人員增進專業知能以提供更有效之服務。

 貳、目的:

 1.      協助參與者了解兒童之相關權益及經歷家庭風暴下之兒童 、少年心理歷程。

 2.      協助參與者了解目前地方法院推展家事商談制度的現況。

 3.      協助參與者了解有關家事案件與親權等訴訟相關之法律程序。

 4.      增進參與者對於監護權訪視調查、子女會面交往(探視 )方案等實務議題之了解。

 參、參與對象

 (1)從事監護權訪視調查、之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工作之社工人員。

 (2)從事家事商談之社會工作師或準備從事家事商談服務之社工人員。

 (3)從事兒童少年福利服務之機構主管與行政人員。

 (4)社工相關學系所學生。

 肆、指導單位

     內政部兒童局

 伍、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陸、贊助單位

 維他露基金會

 柒、承辦單位

     台中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南投縣社會工作師公會

 捌、活動時間、地點

 1.              時間:96年11月9日(星期五),11月10日(星期六)。

 2.              地點:維他露基金會(台中市雙十路一段123號)

 玖、研討會議程

 



















































11月9日(五)

 




主題:監護權與探視權

 




時間

 




內容

 



 



9:00-9:20

 




報到

 



 



9:20-10:10

 



高齡名書法家義務書寫招牌




2007年10月23日 星期二

2008 AFCC 年會公告

AFCC 45th Annual Conference

 Fitting the Forum to the Family:

 Emerging Challenges for Family Courts

 Vancouver

 May 28-31, 2008

 Westin Bayshore Resort

 Develop your practice skills at the premier interdisciplinary

 family law, mental health and dispute resolution conference.

 New 3-hour advanced workshops

 More than 150 presenters from around the world

 Leading experts on high conflict, domestic violence, alienation,

 mediation, collaborative law and parenting coordination

 New programs featuring the AFCC and NCJFCJ Domestic

 Violence and Family Courts Project

 Outstanding networking opportunities

 Up to 21 CE hours for professionals of all disciplines

 Steps from Stanley Park  and downtown Vancouver

 Conference Program Available in January 2008 at www.afccnet.org!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AFCC’s 45th Annual Conference,

 go to www.afccnet.org, email us at afcc@afccnet.org or call (608) 664-3750.



 



 



 



 



 



 



 



 



 



 



 



 



 



 



 



 



 



 



 

關於土地糾紛的問題


我想問有關土地糾紛的問題,

因為我家房子跟土地的所有人不是同一人,

現在我大伯他們想把我家房子下的土地給要回去,

他們已經請代書寫信到我們家說要拆屋還地。



在這件事發生之前還發生類似的事情,

就是土地原本是在我阿婆名下,

然後他們在我阿婆活著的時候偷偷把土地給弄到他們名下,

為了這件事也有上過法院,但敗訴了,

猜想可能這次又會告到法院去。



信是昨天才收到的,像這方面的問題要如何去解決?

我真的很怕沒有地方可以住,

听說請律師很貴,我家沒有什麼能力去請律師。




  • 2007-10-23 12:11:22 補充
    房子是在我爸的名下,土地是在我大伯名下。

    他們一定會逼到我們拆房子為止

    因為我大伯只是想要從我們拿走所有的土地


  • 2007-10-24 09:44:28 補充
    我家這房子是在我阿婆還沒死時就建好了(80年12月)

    等到他老人家過世前一個月(86年的事)土地的所有權才被大伯給做走

    因為這件事我們也有告到法院,但因為是我阿婆本人蓋章而敗訴

    我們家的房子是建在農地上面所以沒有執照

    之前被稅捐處查到才開始繳稅的



    至於我大伯為什麼要叫我們拆屋還地

    是因為我爸名下有三分多地

    他要我們給他一分地才把房子的土地使用權給我們

    就是要逼我們分地給他們就是了




最佳解答



如果設籍夠久... 又沒有不能為地設權登記的情況... 是有可能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為地上權登記的



根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一、 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

          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4 條 辦理。

  二、 占有人就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時,

           應先就占有範圍申請測繪位置圖。

  三、 占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一)占有之土地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 二)占有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三)占有土地供墳墓使用者。

        (四)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者。

        (五)刪除。

  四、 占有人占有之始,須有意思能力。如為占有之移轉,

           具有權利能力者得為占有之主體。

  五、 (刪除)

  六、 以戶籍謄本為占有事實證明文件申請登記者,如戶籍謄本有他遷記載時,

           占有人應另提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書或公證書等文件。

  七、 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及申請登記時,

           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  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

           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有行為能力為限。出具證明時應添附印鑑證明。

  八、 占有人申請登記時,應填明土地所有權人之現住址及登記簿所載之住址,

           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應填明其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現住址,

           並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若確實證明在客觀上

           不能查明土地所有權人之住址,或其繼承人之姓名、

           住址或提出戶籍謄本者,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不能查明之事實。

           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寺廟或神明會,申請書內應載明管理人之姓名、

           住址。

           如其管理人已死亡或不明者,應檢附向各該主管機關查復其派下

           或信徒(會員)申報登錄或管理人備查之文件。如經查復無上開文件者,

           視為在客觀上不能查明管理人之姓名、住址,申請書無須填明管理人之姓名、

           住址。

           無人承認繼承之土地,應依民法第 1177 條或第 1178 條第二項規定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於申請書內填明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

  九、 占有人占有公有土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十、 占有人具備地上權取得時效之要件後,於申請取得地上權登記時,

           不因占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移轉或限制登記而影響。 

  十一、 占有人占有時效之期間悉依其主張,無論二十年或十年,

               均予受理。

  十二、 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

               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繼受人。

               前項所稱繼受人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之特定權利義務者。

  十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占有時效中斷: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已向占有人收取占有期間損害賠償金,

                        占有人亦已於占有時效日期未完成前繳納者。

              (二)占有時效未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對占有人提起

                       排除占有之訴,經判決確定者。

  十四、 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

               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

               土地經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執行法院及限制登記請求權人。

               前項申請登記案件審查結果涉有私權爭執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十五、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

               如應受通知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辦理留置送達;

               如應為通知之處所不明者,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

  十六、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在公告期間內有異議,應附具文件,

               向該管縣市登記機關以書面提出。                    

               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處理。

 

參考資料 <cite>法條 </cite>



  • 2007-10-28 22:01:47 補充
    土地法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

    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 11 款

    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

    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 2007-10-28 22:05:24 補充
    如果是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 11 款規定的範圍... 是不能為地上權登記的... 那就是得拆了



    但是... 如果如大伯要求... 就怕... 你爸爸的土地大伯要去了... 過一陣子... 大伯又叫你們拆房子了... 要三思




從母姓的繼承問題?

我育有三子,老二長子從父姓,老三次子因婚前有協議,所以從母姓,想請問將來娘家的繼承問題?我原本有個哥哥,於19歲時過逝,所以老三過繼當哥哥的兒子,所以應是與我們同輩吧?將來繼承該如何分配呢?是母親1/2,剩下的1/2我們三姐妹與次子一起分嗎?另有一說,似乎是次子佔1/2,剩下的1/2才是母親1/2,三姐妹再分那總額的1/4?父母年邁以高,麻煩知道的幫我解惑一下?誠摯的謝謝您~~ 





  • 2007-10-24 07:52:14 補充

    謝謝你們熱心幫忙~我已稍稍懂些~但還有點疑問?老三從母姓,父母的說法是過繼給哥哥當兒子,但無所謂的過繼手續或是收養手續,似乎依照老一輩的想法是現金分成我們三姐妹與老三均分,不動產的部份是分配老三的嗎?這是這樣嗎?父母的想法是由老三來傳承香火?我們姐妹對財產分配無太大異議,父母說啥我們照辦就是了?財產分配法律問題生平遇到的機會還真不多?只是想更了解一般對於從母姓的財產分配都是如何處理呢?





 





<h3>最佳解答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問

繼承該如何分配呢?

答

老三過繼當哥哥的兒子不會符合法定程序(已死亡之人不能辦理收養 ,民法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老三不能參與分配遺產。只能於你父母生前以間接贈與的方式,即先以現金方式(才不會被發現)贈與妳(法定代理人。若已成年則直接給他)。或以遺囑方式來指定遺產繼承。



1.父親死亡:媽媽和三姐妹與哥哥(未婚無人繼承所以無代位繼承)

四人平均繼承遺產。以後媽媽仙逝後則三姐妹平分。

2.若三姐妹之一有人先父母而去: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3.父母一同仙逝:三姐妹共同平均繼承。





是母親1/2,剩下的1/2我們三姐妹與次子一起分嗎?另有一說,似乎是次子佔1/2,剩下的1/2才是母親1/2,三姐妹再分那總額的1/4?

那是私下約定的



*************************

另外可以立遺囑方式分配遺產這樣可保障老三的權益

但是重點是如何和父母開口



立遺囑可指定所有遺產之分配方式或指定給從母姓的老三繼承,但是要公證程序及注意特留分

法定繼承人可主張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為特留分 


</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