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3日 星期二

關於土地糾紛的問題


我想問有關土地糾紛的問題,

因為我家房子跟土地的所有人不是同一人,

現在我大伯他們想把我家房子下的土地給要回去,

他們已經請代書寫信到我們家說要拆屋還地。



在這件事發生之前還發生類似的事情,

就是土地原本是在我阿婆名下,

然後他們在我阿婆活著的時候偷偷把土地給弄到他們名下,

為了這件事也有上過法院,但敗訴了,

猜想可能這次又會告到法院去。



信是昨天才收到的,像這方面的問題要如何去解決?

我真的很怕沒有地方可以住,

听說請律師很貴,我家沒有什麼能力去請律師。




  • 2007-10-23 12:11:22 補充
    房子是在我爸的名下,土地是在我大伯名下。

    他們一定會逼到我們拆房子為止

    因為我大伯只是想要從我們拿走所有的土地


  • 2007-10-24 09:44:28 補充
    我家這房子是在我阿婆還沒死時就建好了(80年12月)

    等到他老人家過世前一個月(86年的事)土地的所有權才被大伯給做走

    因為這件事我們也有告到法院,但因為是我阿婆本人蓋章而敗訴

    我們家的房子是建在農地上面所以沒有執照

    之前被稅捐處查到才開始繳稅的



    至於我大伯為什麼要叫我們拆屋還地

    是因為我爸名下有三分多地

    他要我們給他一分地才把房子的土地使用權給我們

    就是要逼我們分地給他們就是了




最佳解答



如果設籍夠久... 又沒有不能為地設權登記的情況... 是有可能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為地上權登記的



根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一、 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

          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4 條 辦理。

  二、 占有人就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時,

           應先就占有範圍申請測繪位置圖。

  三、 占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一)占有之土地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 二)占有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三)占有土地供墳墓使用者。

        (四)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者。

        (五)刪除。

  四、 占有人占有之始,須有意思能力。如為占有之移轉,

           具有權利能力者得為占有之主體。

  五、 (刪除)

  六、 以戶籍謄本為占有事實證明文件申請登記者,如戶籍謄本有他遷記載時,

           占有人應另提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書或公證書等文件。

  七、 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及申請登記時,

           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  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

           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有行為能力為限。出具證明時應添附印鑑證明。

  八、 占有人申請登記時,應填明土地所有權人之現住址及登記簿所載之住址,

           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應填明其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現住址,

           並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若確實證明在客觀上

           不能查明土地所有權人之住址,或其繼承人之姓名、

           住址或提出戶籍謄本者,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不能查明之事實。

           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寺廟或神明會,申請書內應載明管理人之姓名、

           住址。

           如其管理人已死亡或不明者,應檢附向各該主管機關查復其派下

           或信徒(會員)申報登錄或管理人備查之文件。如經查復無上開文件者,

           視為在客觀上不能查明管理人之姓名、住址,申請書無須填明管理人之姓名、

           住址。

           無人承認繼承之土地,應依民法第 1177 條或第 1178 條第二項規定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於申請書內填明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

  九、 占有人占有公有土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十、 占有人具備地上權取得時效之要件後,於申請取得地上權登記時,

           不因占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移轉或限制登記而影響。 

  十一、 占有人占有時效之期間悉依其主張,無論二十年或十年,

               均予受理。

  十二、 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

               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繼受人。

               前項所稱繼受人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之特定權利義務者。

  十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占有時效中斷: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已向占有人收取占有期間損害賠償金,

                        占有人亦已於占有時效日期未完成前繳納者。

              (二)占有時效未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對占有人提起

                       排除占有之訴,經判決確定者。

  十四、 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

               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

               土地經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執行法院及限制登記請求權人。

               前項申請登記案件審查結果涉有私權爭執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十五、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

               如應受通知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辦理留置送達;

               如應為通知之處所不明者,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

  十六、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在公告期間內有異議,應附具文件,

               向該管縣市登記機關以書面提出。                    

               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處理。

 

參考資料 <cite>法條 </cite>



  • 2007-10-28 22:01:47 補充
    土地法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

    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 11 款

    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

    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 2007-10-28 22:05:24 補充
    如果是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 11 款規定的範圍... 是不能為地上權登記的... 那就是得拆了



    但是... 如果如大伯要求... 就怕... 你爸爸的土地大伯要去了... 過一陣子... 大伯又叫你們拆房子了... 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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