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2日 星期一

分居中,可能復合?

我是1967.09.07 03:15(國曆),妻是1976.12.10 20:30,現有一子約兩歲,夫妻二人對小孩都很疼愛,唯因工作及個性關係,妻攜子住娘家已一年(娘家有開店,妻在內幫忙),小弟則一個人住,房子夠大到全家人同住,且離娘家不遠。因不大能忍受這種不死不活的關係,故經常爭執。可否以履行同居義務來強迫她?還是由她?請問各位意見!無論從命理、法律、人文關係皆可,請指點迷津。 



最佳解答



夫妻:必須是雙方願意才有可能維持婚姻關係,不是法律或命理可以左右!



您應該先想清楚:

為何當初他要和你結婚?

你覺得他有哪些優點,讓你願意與他結婚?

你又覺得你因為有哪些優點,所以他願意和你結婚?



既然注的地方離不遠,發揮你[戀愛]時的功力,趁著他住娘家的機會,再來一個[羅密歐與茱麗葉],我就不信打不動他的心!



怕只怕你沒有這份心,只要用心,女人的心最軟,只要能感動她,一輩子讓你享受不盡!若不能感動對方,只好讓自己被對方感動囉!看在她對孩子那麼好的份上,還有甚麼好計較的呢?



追!追!追!重新再追一次!再享受一次孩子給你們機會的戀愛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