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32條 第三.四.五款看不懂耶,可以講白一點嗎,實在看不懂法條在寫什麼
仲裁法第32條 第三款: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止---------
要如何算,以那個意見為主???
仲裁法第32條 第四款: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終結,那是有解決紛争了嗎?那當事人仲裁後没有任何結論,要怎麼辦?
仲裁法第32條 第五款: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133條之規定0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0------------------------
不適用民法第133條,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未收受通知,未起訴,不在此限,又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是未起訴,可以再起訴,還是以後不可以再起訴?
希望各位大大幫忙,謝謝
仲裁法第32條 第三款: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止---------
要如何算,以那個意見為主???
仲裁法第32條 第四款: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終結,那是有解決紛争了嗎?那當事人仲裁後没有任何結論,要怎麼辦?
仲裁法第32條 第五款: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133條之規定0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0------------------------
不適用民法第133條,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未收受通知,未起訴,不在此限,又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是未起訴,可以再起訴,還是以後不可以再起訴?
希望各位大大幫忙,謝謝
最佳解答
第32條
1.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
2.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3.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4.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5.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
問:仲裁法第32條 第三款: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止---------要如何算,以那個意見為主???
答:例如總人數5人,100元1人,150元1人,90元1人,125元1人,140元1人;以最多額順次算入,則由150元1人,140元1人,125元1人,至此為3人,過半數,此時為125元就是答案了!
問:仲裁法第32條 第四款: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終結,那是有解決紛争了嗎?那當事人仲裁後没有任何結論,要怎麼辦?
答:仲裁庭之意見不過半通知當事人,則當事人得依法起訴,或循求其他途徑解決.
問:仲裁法第32條 第五款: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133條之規定0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0------------------------不適用民法第133條,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未收受通知,未起訴,不在此限,又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是未起訴,可以再起訴,還是以後不可以再起訴?
答:在訴訟上行使權利的行為,於訴狀提出於法院時即生中斷之效力。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民法第131條規定,若撤回其訴訟,或因該訴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於該裁判確定時,視為不中斷,時效仍繼續進行。反之,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期間(民法第137條參照)。
時效中斷之後,依民法第137條之規定,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時效期間;且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均因中斷而重行起算時效,期間並延長為五年。
民法第133條規定:「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時效視為不中斷」。
所以若於接通知後立刻起訴,當然時效就因起訴而中斷;若未能於一個月內起訴,就應為不中斷!
1.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
2.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3.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4.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5.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
問:仲裁法第32條 第三款: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止---------要如何算,以那個意見為主???
答:例如總人數5人,100元1人,150元1人,90元1人,125元1人,140元1人;以最多額順次算入,則由150元1人,140元1人,125元1人,至此為3人,過半數,此時為125元就是答案了!
問:仲裁法第32條 第四款: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終結,那是有解決紛争了嗎?那當事人仲裁後没有任何結論,要怎麼辦?
答:仲裁庭之意見不過半通知當事人,則當事人得依法起訴,或循求其他途徑解決.
問:仲裁法第32條 第五款: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133條之規定0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0------------------------不適用民法第133條,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未收受通知,未起訴,不在此限,又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是未起訴,可以再起訴,還是以後不可以再起訴?
答:在訴訟上行使權利的行為,於訴狀提出於法院時即生中斷之效力。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民法第131條規定,若撤回其訴訟,或因該訴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於該裁判確定時,視為不中斷,時效仍繼續進行。反之,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期間(民法第137條參照)。
時效中斷之後,依民法第137條之規定,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時效期間;且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均因中斷而重行起算時效,期間並延長為五年。
民法第133條規定:「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時效視為不中斷」。
所以若於接通知後立刻起訴,當然時效就因起訴而中斷;若未能於一個月內起訴,就應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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