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9日 星期四

(轉載) 家事法應速開公聽會 避免恐龍立法

中國時報  2011.09.30

家事法應速開公聽會 避免恐龍立法

沈冠伶

 司法院為落實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決議,自二○○○年起召集實務界代表、法務部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家事事件法之研擬。該委員會至今年一月間共召開二一五次,完成草案條文計有一一八條(以下稱「委員會版」)。然而,司法院卻在今年一月底率然終止該委員會之運作,另成立「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小組」,以少數幾位法官為主,僅召開十四次會議後,在欠缺民事程序法代表性之學者專家參與下,快速地於七月十一日發文公布草案,並旋即在七月二十日召開公聽會,議程安排僅有不到一小時之討論。會中已有數位學者質疑司法院立法草率,草案提出竟連立法理由都沒有,應重組委員會慎重立法。但司法院卻仍執意於八月二十四日之院會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並已送立法院審議中。其後,婦女新知基金會抨擊該法是「拼裝法案」表示反對,而發起連署,目前已有台灣法學會、各地律師公會等多個重要之法界團體及個人連署。


 司法院雖宣稱,司法院版草案係在「原有基礎上繼續進行」,「二階段委員接續接力完成工作」,然經比對委員會版及司法院版草案,竟發現存在有諸多重大差異,而與委員會版草案之規定或精神大相逕庭。例如:家事事件之種類規定過於簡略,以至於應適用之程序規定為何不明;家事調解程序之設計不足以使調解制度發揮應有機能;雖有合併審判之規定,但範圍有限,難能統合處理家事紛爭;未具有適時審判之意識,以至於就此欠缺適當規定,恐有造成程序延滯之虞;關於受裁判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救濟程序未有完足之設計;家事非訟程序開始以後未設有得為和解之規定,忽略和諧性處理之可能性……等,難謂已符合新世紀家事事件之程序正義要求。


 面對二十一世紀新的家庭關係及社會環境,我國於上一世紀分別制訂之人事訴訟與家事非訟程序之架構及規定,早已不能滿足人民對於家事事件程序之需求。現行分立之法典及分散之規定,不僅使程序之利用者難以一窺全貌,而充分理解、掌握程序之進行,不符合程序透明化與程序主體參與之程序正義要求,亦使得同一家庭所涉相關家事事件未能予以統合、通盤處理,更未能妥適、有效地保護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及弱勢者之利益,確應重新立法,而不該僅是將現行舊法之規定整理為一部法律為已足。例如: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司法院版草案竟然仍又分為訴訟與非訟程序予以規定。


 再者,向來關於離婚事件之處理,係以「夫妻關係」作為主軸,而將未成年子女所涉問題視為「附帶請求」,早已不合於保護未成年子女之世界趨勢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宣示之精神。而應重新思考以「父母與子女關係」作為處理之核心,正視未成年子女作為程序主體之地位。


 此外,未成年子女亦須求與父母維持良好、穩定之關係,不因父母間有無婚姻或法院程序而受影響,父母如能相互協同尋求解決方法,將較能持續性地自動履行義務而有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因此,法院應盡可能促成當事人以合意解決紛爭,以修復、重建穩定之關係,而宜採取「重建型」處理模式。除調解外,亦應肯認諮商制度在家事程序中所得發揮之機能,並體認法官作為法律人之侷限性,採取跨專業領域之整合性協力處理,而應就此設有規定,以供法官妥善運作。但司法院草案就此亦未有適當規定。


 家事事件法確有立法上之急迫需求,但司法院版草案不僅就現行實務上所生之問題,例如:關於扶養請求,應進行何程序、如何審理及如何促使債務人履行,均未能適當解決;更因未具有問題意識及前瞻性觀點,使得該草案喪失作為一部新法的機能。如依該草案內容通過,將使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程序保障受到嚴重影響,甚至恐被譏為「恐龍立法」,立法諸公不可不慎。當務之急應儘速召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進行研議。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一)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一)





對於家事事件來說,我們一向認為透過「家事調解」來處理家庭紛爭,是比「審判程序」更好的解決家庭紛爭程序;更有甚者,就是「家事調解」近年來在各國實務發展的結果,已經由所謂家事訴訟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紛爭解決方案),演變成為家事事件的PDR(Primary Dispute Resolution,主要解決方案)。


但我們從這次司法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家事事件法草案,在100年7月20日公聽會版本僅以8個條文來規範「家事調解制度」,而100年8月24日司法院院會通過版草案中則僅剩7個條文來規範之情形。就可以知道做為家事紛爭主要解決方案的「家事調解制度」,根本不受到重視。且草案中以幾乎是全盤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規定的方式看待「家事調解制度」,更可以知道,不僅草案中缺乏讓我國家事調解制度符合世界潮流之前瞻性規定外,甚至連司法院推動深化家事調解制度以來產生滯礙難行的問題,除了本會在公聽會時所提出應增加「視訊調解」配套規定的建議,為司法院院會版草案所採納而列入草案第21條外,其餘關於建構符合為民眾服務及完善的「家事調解制度」之呼籲,均未見司法院有所回應,著實令人遺憾。


再者,由於司法院先前舉辦之公聽會過於倉促且安排之討論時間亦有限,與會者根本不及針對司法院草案詳細討論。因此,我們要求在立法院審議階段能盡速召開公聽會,並給予充分的時間傾聽各界的聲音,以期能建構一套真正符合民眾期待、為民眾徹底解決家庭紛爭之「家事調解制度」。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二)

本會基於從事家事調解之實務經驗,就現行實務面臨之困難,以及前瞻世界潮流,提出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如下:


一、 應落實於家事調解中之陳述與讓步,不得做為調解不成立後法官為判決基礎之規定:


(一) 「調解法官」應與「審判法官」分離。


(二) 其他重要之措施如:調解紀錄表之撰寫方式、調解卷宗於調解結束後即先行歸檔不併送審理、當事人不得聲請閱覽調解卷宗等規定,亦應一併明文規定。


二、 應強化兩造共同到場進行調解前之準備作業:


(一) 兩造當事人應在「準備好」的情況下,才共同到場進行調解。但現行的程序,連在試辦階段的「家事調解說明會」都予省略,造成當事人常常在不瞭解家事調解制度為何?不瞭解應如何參與家事調解?的情形下即到場進行調解。因而衍生諸多因當事人不瞭解程序而產生誤會的情況。


(二) 法院應成立單一專責窗口「調解諮詢中心」,讓有需進行調解諮詢之民眾使用,並引進社工人員、諮商人員進駐該服務中心,協助需要服務的民眾。


三、 應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之規定:


(一) 有家庭暴力情事之案件,原則上不得進行調解,除非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但書所規定能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情形下始得進行調解程序。


(二) 法院職員及家事調解委員均應加強對於家暴事件之敏感度及即時處理之能力。


四、 家事調解委員之遴選、培訓、在職進修、考核及退場等相關原則性規定,應於法案中明定:


(一) 家事調解委員為家事調解程序進行之重要角色,但司法院草案對此僅以空白授權交由司法院另定行政規則之方式,來回應此一重要問題。


(二) 一位適任之家事調解委員,特別應具備「性別意識」、「家暴敏感度」,以及受有良好之家庭暴力安全及防治訓練。


(三) 家事調解委員之考核,不應僅以訓練課程到課時數及案件調解成立數量為據。應建立一套具有信度及效度之考核方法。


五、 精緻化家事調解制度應採行之對策:


(一) 應明定適合進入家事調解的案件類型(例如:第三人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實不宜進入家事調解)。


(二) 至少應有兩位家事調解委員共同進行調解。且應注意性別平衡,安排一位男性及一位女性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


(三) 經由家事調解程序而成立之協議內容,均應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例如分割遺產事件如透過家事調解程序成立協議,均應列入調解筆錄內容且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而非僅協助當事人製作協議書)。


(四) 成立調解之事項中有需經登記者,法院均應依職權通知有關單位,不應限於戶政機關(例如法院夫妻財產制登記處)。


(五) 應讓當事人之紛爭有利用一次家事調解程序全盤解決的機會。故家事調解應有類似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規定,不應限於起訴狀所載之聲明範圍。


(六) 案件上訴後依職權或依兩造合意移付家事調解時,應準用第一審規定。


(七) 家事調解程序應明定不得移轉由養成過程與歷練均與法官顯然不同之司法事務官處理。


上述立法建議,除希冀立法院能盡速召開公聽會廣徵民意外,本會亦會進一步針對各項理念提出條文草案供立法諸公及各界參考,期能達成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目標。若有任何疑問與建議,亦歡迎與本會聯繫。謝謝。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家事事件法小組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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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Email:fmtpe.tw@gmail.com


本會傳真:(02) 27351335

 


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榮譽誌] 恭喜本會會員顏德利、蔡忠雄、黃金舜及邱廖祥等4人獲頒99年度績優調解委員市長獎

恭喜本會會員顏德利、蔡忠雄、黃金舜及邱廖祥等4人獲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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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99年度績優調解委員市長獎









郝市長頒獎予績優調解委員,感謝各區調解委員疏訟解紛、營造祥和城市。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

  • 發布科室:發言人室

  • 發布日期:2011-07-22

  • 聯絡人:陳羽珊

  • 聯絡電話:(02)27256028


為感謝各區績優調解委員熱心奉獻,於99年度替臺北市受理調解6331件案件,減少社會資源浪費並強化社會和諧,臺北市長郝龍斌昨(22)日特地出席「99年度績優調解委員表揚大會」,親自表揚感謝180位調解委員。


郝龍斌首先向所有調解委員深深一鞠躬表達謝意。他指出,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人與人之間常為小事而互控訴訟,冗長的司法過程不僅浪費時間、金錢,更增破壞社會和諧,幸好在調解委員盡心盡力協助下,化解不少紛爭。


郝龍斌表示,99年度臺北市全年受理調解案件數共6331件,調解成立比率達67.29%;其中許多個案都是經過十多次的調解,靠著調解委員的誠意及法律素養讓雙方感動,願意各退一步、不需對簿公堂,對於社會祥和有非常大的貢獻。他知道許多委員都是義務幫忙,利用公餘時間從事公益活動,不僅協助了非常多的民眾,也替市府分擔許多責任,他要再次表達謝意。


99年度服務年資獲頒「市長獎」之調解委員共計7人,其中文山區許演隆委員、張新永委員、北投區連和川主席等3人服務年資滿40年;萬華區江秋榕委員、李成光委員、文山區高銘枝主席及士林區莊鵬飛主席等4人服務年資滿30年;全年獨任調解成立21件以上獲頒績優獨任調解「市長獎」共計116人,其中7人獨任調解件數超過50件,尤以內湖區林文章委員及北投區陳美珠2位委員獨任調解更高達61件,堪稱全市之冠。

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榮譽誌

賴院長頒獎表揚績優調解委員


【司法周刊1548期訊】司法院6月20日舉辦司法院月會及人文講座,由賴浩敏院長主持,頒發100年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工友、99年績優民事調解委員、99年優良家事調解委員,共有17人出席受獎。

賴院長於會中致詞肯定受獎人對於司法的熱心貢獻,受獎接受表揚者有:100年模範公務人員司法院王安定科長、最高法院林宏建書記官、台北高行林玉卿股長、台中高行黃宜豐法警長、高雄高行李建霆書記官、台北地院洪素惠科長、台南地院黃秀玉科長、高雄少年法院初亞南觀護人及績優工友陳昇宜技工;99年績優民事調解委員士林地院吳芳洲、邱義煌及台東地院陳秀榮;99年優良家事調解委員士林及桃園地院張銀海、士林及板橋地院葉陶靜、苗栗地院何振宇、屏東地院沈正韌、花蓮地院朱李美。




恭賀本會張銀海監事、葉陶靜委員獲獎。特此祝賀。

榮譽誌

本會常務監事蔡忠雄、常務理事蔡國雄於2011年6月27日接受臺灣高等法院績優調解委員頒獎。特此恭賀。

2011年6月15日 星期三

會務訊息

2011年6月15日下午本會理事長偕同宋執行長、



常務監事蔡忠雄委員拜會北投區李美麗區長,



洽談參訪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