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5日 星期日

家事事件專業調解制度將再擴大試行一年

公發布日: 95.04.04


摘  要: 家事事件專業調解制度將再擴大試行一年




司法院自民國94年4月1日開始試行之「地方法院家事事件專業調解程序」,將於95年3月31日試行期滿後,繼續試行一年,並增加五所試行法院。

地方法院試行家事事件專業調解之目的在使家事事件經由調解程序自主解決家庭成員間之紛爭,而能以替代性解決訟爭方式圓融處理家事紛爭。此乃司法院推動「家事事件之解決應以家庭和諧及子女最佳利益為前提」政策之重要實踐內容。由司法院統計處所提供之試行一年期間各地方法院調解事件終結情形統計數據顯示,採行專家調解所獲得之成效優於傳統民事調解之成效。又依臺灣臺北、士林、板橋、新竹、臺中、屏東地方法院等六所試行法院針對調解服務回收之問卷調查結果,當事人對於由心理師、社工師、諮商師惟調解委員之專業調解程序反應良好,大多數均認為有助於兩造間爭議問題之溝通。此外,司法院於95年3月13日所召開之「家事事件試行專業調解檢討會議」,與會之兒童局代表、六所試行法院承辦
家事調解業務之庭長、審判長、法官亦均肯定家事專業調解之功能。司法院有鑑於此,雖初步評估有全面施行家事專業調解制度之必要及實益,但為求審慎並繼續檢討改進,使制度更為周全,乃決定再試行一年,並衡量各地方法院現有人力、資源及地域性,復徵得內政部兒童局同意繼續補助經費後,在原試行之六所地方法院外,再擇定臺灣苖栗、雲林、臺南、高雄及基隆地方法院參與試行,期滿後將評估十一所試行法院之成效,做為未來改進專業調解業務之參考。

此外,為因應該項制度繼續試辦,除參酌前開會議與會代表意見,在「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增加有關法院應使調解委員於調解程序開始前,有知悉調解事件內容之機會之規定,並製作「地方法院
家事調解事件篩選審核單」供法官參考,使法官於辦理家事調解業務時能有所依循外,另修正家事事件調解制度簡介、調解服務問卷,使簡介及問卷的內容更加簡單、清楚,讓當事人能夠透過簡介知悉、了解該制度並進而願意利用該制度解決家事紛爭,也期望透過問卷的回收,瞭解當事人對於該制度的看法,做為改進之參考,順利推展該制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