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1.06.08
| ||
發布單位: 少年及家事廳
| ||
摘 要: 家事專業分工 各領域交流合作 新聞稿
| ||
檔案下載: 家事法專業分工研討會臺北場新聞稿-F.doc
| ||
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司法院「家事專業分工 各領域交流合作」新聞稿
司法院發布「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公 告 日: 101.06.05
| ||
文 號: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5603號函
| ||
發布單位: 少年及家事廳
| ||
摘 要: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已於101年6月1日發布
| ||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已於101年6月1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5603號函發布 |
司法院發布「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公 告 日: 101.05.29
| ||
文 號: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
發布單位: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
摘 要: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28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3609號令發布
| ||
司法院發布「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公 告 日: 101.05.31
| ||
文 號: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010015447號令發布
| ||
發布單位: 少年及家事廳
| ||
摘 要: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010015447號令發布
| ||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010015447號令發布 |
司法院發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公 告 日: 101.05.18
| ||
文 號: 101年5月17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260號
| ||
發布單位: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
摘 要: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17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260號令發布
| ||
司法院發布「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公 告 日: 101.05.15
| ||
文 號: 101年5月11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038號
| ||
發布單位: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
摘 要: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11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038號令發布
| ||
司法院發布「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公 告 日: 101.05.15
| ||
文 號: 101年5月2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385號
| ||
發布單位: 少年及家事廳
| ||
摘 要: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2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385號發布
| ||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2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385號發布 |
2012年4月27日 星期五
司法院預告訂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草案
公 告 日: 101.04.26
| 友善列印 | |
文 號: 101年4月26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1723號
| ||
發布單位: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
摘 要: 預告訂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草案
| ||
主旨:預告訂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草案。 依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1項及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司法院 二、訂定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9條。 三、「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詳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新聞紙(網頁)之日起7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傳真:02-23148144;電子郵件:cg122@judicial.gov.tw)。 |
2012年4月9日 星期一
[轉貼訊息] 司法院家事事件法子法草案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草案
總說明
為顧及處於遠隔法院處所之家事事件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等應訊之便利,並兼顧審理之迅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其等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該設備為之,並於第五項授權司法院訂定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之辦法,爰依前開授權規定,訂定本作業辦法共十三條規定,茲分述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遠距訊問之定義、適用對象及當事人之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法院得利用受訊問人所在地法院之遠距訊問設備訊問之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不公開原則及隔別訊問、許旁聽時相關辦理事項。(草案第四條)
五、遠距訊問法庭之使用時間及延長。(草案第五條)
六、登記遠距訊問作業排程截止時限及緊急需例外處理情形。(草案第六條)
七、受訊問端之訊問筆錄,證人結文及其他文書之傳回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請領與計算標準。(草案第八條)
九、遠距訊問之訊問端與受訊問端應指定專人管理之事項,暨該專人姓名等資料之函報。(草案第九條、第十條)
十、以證人身分訊問當事人、使用通譯之程序及其他法院認有遠距訊問之必要情形之準用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經司法互助協議(跨國)家事事件行遠距訊問之準用。(草案第十二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2012年2月24日 星期五
[法規動態] 司法院預告訂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總說明
現行家事調解事件之處理,係依民事訴訟法所定民事訴訟程序、人事訴訟程序及調解程序行之;司法院為發揮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功能,有效結合社會資源,並強化調解委員倫理要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等法規,以供依循,並將家事紛爭從傳統依賴法律程序解決的模式,開展至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家庭成員對話、溝通、討論,共同開創以「未成年子女為本」及「謀求家庭成員利益」的協商式、合作式處理機制。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之家事事件法,基於統合處理家事事件,圓融解決家庭紛爭之立法意旨,訂定調解程序專編,其第三十二條明白揭示,調解委員除須具有專業知識及熱忱外,尤應富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另為求靈活運用,符合實務需求,於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授權司法院訂定本辦法,規範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爰依家事事件之性質,參考前開法令,重新規劃家事調解委員之進場、退場機制,擬訂本草案,訂定包括積極資格、消極資格、受聘任前應接受之多元核心能力專業訓練課程及時數、聘任中之繼續教育訓練、執行職務應注意事項、倫理規範、日費旅費及報酬、平時個案評核與定期評鑑等規定,以堅實家事調解委員專業基礎,充分發揮家事調解功能。草案計三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規範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日費、旅費、報酬等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所稱家事調解事件之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家事調解委員之積極、消極資格。(草案第四條、第七條)
五、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訓練:因應家事事件之性質特殊性與複雜性,並提昇家事調解效能,分為受聘任前之多元核心領域專業訓練課程(含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家庭暴力處理、家事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至少三十小時),及受聘期間每年定期之繼續教育訓練(至少十二小時);暨申請抵免繼續教育之機制。(草案第五條)
六、家事調解委員之聘任方式、任期、人數及續聘原則(草案第六條、第三十四條)。
七、法官選任家事調解委員之原則。(草案第八條)
八、法院分配家事調解委員工作時應注意之事項。(草案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
九、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另應注意之事項。(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含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十、涉有家庭暴力之調解事件,法院指定家事調解委員處理時應注意之事項。(草案第十條第二項)
十一、家事調解委員之通報原則。(草案第十八條)
十二、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日費、旅費及報酬,暨不得請求發給之情形。(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
十三、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考核:為確保法院家事調解之品質,有效維護當事人權益,配合各法院辦理家事調解運作情形,依雙軌原則,建制平時個案評核及每年定期評鑑等機制。(草案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四、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解任。(草案第六條第二項後段、第九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
十五、家事調解委員之表揚。(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六、家事調解委員之聘書及服務證。(草案第三十三條)
十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五條)
公告日期:101.2.22
主旨:預告訂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依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司法院。
二、訂定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
三、「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法規草案(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1、承辦單位: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2、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3、電話:(02)23618577分機604
4、傳真:(02)23612514
5、電子郵件:pumei@judicial.gov.tw
2012年1月30日 星期一
[轉貼] 刊載於司法周刊第1578期
家事法101.1.11公布 高雄少家法院6.1成立
司法院積極研訂相關子法並規劃配套措施
【本刊訊】家事事件法於101年1月11日司法節當天經總統公布,司法院正緊鑼密鼓辦理研訂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等子法、規劃教育訓練、宣導、遴選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等配套措施,預計配合6月1日成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讓家事事件法同步上路。
司法院已於1月11日訂定「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以利於少家法院成立前,先完成該院家事庭法官之遴派作業。至於該院少年法庭法官部分,因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均經司法院依規定遴派,除無意願留任或取得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已逾期者外,將直接改派為高雄少家法院辦理少年事件之法官,不另辦理遴選。
依上開遴選要點規定,擬改任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之法官,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以及包括:取得司法院核發有效期間之家事類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完成司法院舉辦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書;曾參加司法院舉辦之在職研習課程,或有相當事實足認有辦理家事事務之學識、經驗、熱忱等要件。司法院已於100年下半年,開辦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今年亦將持續辦理,同時配合少家法院成立時程,組成包括外部學者專家參與之遴選委員會,辦理該院家事庭法官遴選作業。有關具辦理家事事件「熱忱」之認定,亦將參考少年法庭法官遴選模式,透過適當方式予以認定。
司法院另積極辦理家事事件法施行及成立少家法院相關事宜,重點如下:
一、研訂家事事件法子法
家事事件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計有審理細則、施行細則、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劃分、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家事庭與民事庭事務分配、辦理家事事件法官之遴選、程序監理人選任及報酬、遠距訊問、家事調解委員設置、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家事事件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書狀、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兒童心理專家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等十餘種。
二、規劃配套措施
如家事法庭席位布置、新增家事事件或事件類型變更後之分案字別(例如暫時處分;撤銷死亡宣告、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從現行之訴訟改為非訟事件,已支付扶養費之請求返還由財產權事件改為家事事件等)、電腦系統調整、研制裁判書類當事人書狀參考例稿、家事調查官及書記官辦案書類例稿、強化家事調解委員素質及進、退場機制等。
三、分區分眾教育訓練及新制宣導
將在今年3、4月間,分別針對法官(含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及法官以外人員(含書記官、家事調解委員、地方政府、社工、民間婦幼團體等),於臺北、臺中及高雄分區辦理2梯次共6場次,每場80人次之家事事件法研究會;另將印製宣傳資料,利用媒體、廣播、網際網路等方式加強宣導。
2012年1月26日 星期四
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
司 法 院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0年 12月 12 日
建構妥速統合解決家事紛爭機制 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 家事法制改革邁開大步 |
為了回應民意之要求及社會急速變化之需要,立法院於本(100)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在家事事件法一讀審查會之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3場公聽會,並經歷多次協商,聽取各界意見。司法院感謝立法院潘委員維剛、呂委員學樟、謝委員國樑、柯委員建銘、黃委員淑英、黃委員偉哲、涂委員醒哲、王前院長甲乙、 邱 教授聯恭、臺灣女人連線、現代婦女基金會、台北市女權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晚晴婦女協會、勵馨基金會、臺灣防暴聯盟、婦女救援基金會、兒童福利聯盟、善牧基金會、律師全聯會及家事調解學會等專家學者提供寶貴意見,使法案益臻完備。
該法案將向來之人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並將現行之撤銷死亡宣告、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從訴訟改為非訟事件。另增設履行確保及執行編,以期能更妥適、迅速解決、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及其他相關家事事件,並兼顧子女最佳利益及家庭和諧。對於婦幼、弱勢及老人權益的保障,往前邁進一大步,是家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大里程碑。
家事事件法共200個條文,分為總則、調解程序、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履行之確保及執行、附則等六編。法案除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外,也容納保障弱勢之精神,創設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合併審理、暫時處分、履行確保、交付子女並會面交往之執行等新制度。
所定專業處理係要求參與處理家事事件的法官、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及書記官等人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瞭解權控議題,多元文化等專業素養,能夠以專業角度處理家事事件。另外對於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並應遴選具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
社工陪同,係由具有社會工作背景之專業人士陪同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出庭表達意願、陳述意見或作證,可以穩定、安撫情緒,避免再受傷害,在表達意見或陳述意見時,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未成年子女表意權特別保護,係為使法院充分瞭解未成年子女之真正意願,當有讓未成年子女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必要時,特別規定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予以協助,俾使未成年子女得表達真實意願,並降低法院審理過程對其身心的衝擊。
程序監理人係由法院為能力不足之當事人選任律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代表為程序行為,以保護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可以避免當事人必須不斷的起訴、進出法院,奔波及勞費支出,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
家事調查官係少年及家事法院新設之法院人員,以其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專業學識知能就家事事件中特定事項而為調查,並提供意見,協助法院瞭解家事紛爭真正問題,引入適當社會資源協助事件進行。
例如十歲的小明父母要離婚,且分住不同縣市,法院在開庭前為了調查小明家庭狀況及家庭成員真實關係,可先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並提出報告。而小明因監護權歸屬出庭表達子女意願時,將有社工陪同以穩定、安撫情緒,法院並可請兒童心理專家協助小明作真實意願的表達。另外,法院在審理中為保護小明的利益,還可以為小明選任程序監理人,幫小明分析法律上之利益關係,以保護小明的最佳利益。遠距視訊處理係指必要時(例如當事人同意且性質適當者),得進行遠距視訊審理(如離婚事件當事人一方在監獄服刑),依此方式審理,可便利且兼顧當事人及之關係人之訴訟權益,並促進法院審理之迅捷。
合併審理之設置,則就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事件合併審理、合併裁判,避免當事人間因家事紛爭迭次興訟,奔波往返及勞費支出,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例如小明母親因小明父親施加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還可以合併請求其他家事事件,包含離婚後贍養費的請求及損害賠償、小明母親已經給付的生活費、小明未來監護權歸屬、小明未來的生活費等,均可合併審理、合併裁判,發揮統合處理的效果。
暫時處分,係指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認為有保護聲請人、相對人或其他關係人如子女權益之急迫情形,乃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命為一定作為或其他處置之命令。例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小明上學需要繳納學費,可以立即核發命小明父親繳納學費的暫時處分,解決小明上學的燃眉之急。
履行確保主要係創設履行勸告制度,在交付子女或給付扶養費等家事事件裁判確定後,法院為促使義務人自動履行,得採行適當之勸告措施,協助債務人理解履行的必要性及對未成年子女的重要性,進而促使自動履行,達成均贏局面,維持家庭和諧。例如法院判決小明父母離婚、小明歸母親監護但父親得定期探視、小明父親應按月給付扶養費之判決確定後,新法設計的履行確保制度,可以讓小明父母先透過履行勸告等措施,協助雙方自動履行裁判內容。
此外,家事事件法還規定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強制調解原則、調解委員之資格、國際管轄權、關係人參與程序之保障、扶養費之執行等制度。
家事事件法完成立法程序,司法院將依據該法培訓及選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擔任家事法官。對於家事調解委員、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等家事法庭人員亦積極培訓,並將加強特約通譯之運用,以落實新法之特色。另鑑於家事事件法為新制訂之法律,為加強各界對該法之瞭解,司法院亦將對於法官、律師、社政、戶政及其他行政機關、社工、醫師等與家事事件相關之人士,針對其不同特性及需要,辦理宣導及講習說明會,俾利其認識,並瞭解家事事件法之內容。
為落實家事事件法之實施,相關之配套措施及子法,例如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施行細則、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劃分辦法、家事法官遴選辦法、程序監理人選任辦法、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暫時處分作業辦法及其他等相關子法,司法院都將儘速訂定,使家事事件法能順暢妥適的施行。
家事事件法基本精神著重於使專業法官本著同理心審理家事事件,適時連結相關資源,發揮統合解決家事紛爭的功能,建構一套柔性親民且完整的家事裁判制度,走向服務便民的司法風貌,使當事人更容易了解、接近並使用法院。期盼經由新法的施行,在嶄新的審理制度下維持家庭之平和安寧,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奠定國家發展基礎的立法目的。
司法院再次感謝立法委員、學界、社工界、婦幼團體、法律界等各界人士的共同支持,使家事事件法完成三讀,順利推動家事司法制度新變革。
家事事件法審議通過條文及立法說明,司法院已張貼在司法院網站上(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歡迎各界上網點閱。
家事事件法特色制度簡介
家事事件法特色制度簡介
制度項目 | 內容 |
專業處理 | 處理家事事件人員具有性別平權意識、瞭解權控議題,多元文化等專業素養,專業處理家事事件。(法案第2、8條) |
程序不公開 | 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家事事件之處理以不公開法庭處理為原則,但有特別情況亦得公開及准許旁聽。(法案第9條) |
法院職權探知 | 為求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保護有利害關係第三人及便於統合處理家事紛爭,且家事事件與身分及公益有關,故採行職權探知主義,法院可依職權調查證據。(法案第10條) |
社工陪同 | 法院認為必要者,應通知由具有社工背景等專業人士陪同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出庭表達意願、陳述意見,以穩定其情緒,並使其可表達真意。(法案第11條) |
遠距視訊審理 | 必要時得進行遠距視訊審理(如離婚事件當事人一方在監獄服刑),便利當事人。(法案第12條) |
程序監理人 | 為程序能力缺乏或不足之當事人選任專業人士代為程序行為,作為與法院溝通之橋樑,並保護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法案第15、16條) |
家事調查官 | 以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專業學識知能就特定事項調查,提供意見,協助瞭解問題,查明事實。(法案第18條) |
特約通譯 | 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為聾、啞人或不通我國語言之外籍配偶或勞工者,法院主動或依聲請為其準備通譯,保障其訴訟權益。(法案第19條) |
專業調解制度 | 為發揮自主解決家事紛爭功能,就特定家事事件規定應先經調解,以及數家事事件可以合併調解、審理中可以移付調解,併要求調解委員應具備一定資格等制度。(法案第23至32條) |
合併審理制度 | 就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事件,可以合併審理、合併裁判,法院可發揮統合處理功效,避免當事人奔波及勞費支出,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法案第41、42條) |
暫時處分制度 | 為避免當事人生活無著或財產被處分,以及防止緊急狀況之發生,法院得要求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如先給付學費等生活費用。(法案第85至91條) |
未成年子女表意權特別保護 | 為使未成年子女真實表達意願,得請兒少心理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子女並得於法庭外陳述。(法案第108條) |
履行確保 | 交付子女或給付扶養費等家事事件裁判確定後,採行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各項勸告措施,促使債務人自動履行。(法案第187、188條) |
交付子女及會面交往事件之執行 | 事件多涉及親情、情感、子女、人格尊嚴等因素,於執行時應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式、綜合審酌各種因素,採行適當執行方法,以利執行。(法案第194、19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