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8日 星期三

鄉鎮市調解聲請程序

聲請調解事件(H010301)



承辦單位: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電  話:9325164等

 承辦人員: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秘書



 申請程序:

      一、書面聲請



        請向各鄉鎮市公所服務台索取調解聲請書一份自行填妥並按對造人

        數備繕本提出。



         空白聲請書(A3報表紙)(P010301)

         聲請書填寫範例(S010301)



      二、言詞聲請



        聲請人得帶印章、身分證等向調解委員會秘書口頭陳述作成筆錄。



 應附證件:

       書 表 或 文 件 名 稱       取 得 方 式 及 說 明



      一、身分證              申請人自行檢附



      二、印章               申請人自行檢附



      三、當事人可按照聲請調解之民、刑   申請人自行檢附

        事件提出有力證據,讓調解委員

        會委員參考採證。



 申請地點: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

        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

        、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

        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處理期限:

      一、接受聲請調解日起民事事件不得逾15日,刑事事件不得逾5日。但

        民事事件當事人自請延期者,得延長10日。

      二、如兩造同意得由委員一人進行調解。



 申請方式:通訊或親自。



 備  考:向事件發生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

我想離婚,丈夫不同意,怎辦?

我想離婚,丈夫不同意,怎辦?

今年元月五日,法務部完成了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總計共修正四條、新增五條,其中將參酌歐美立法例引進「破綻主義」,凡夫妻未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在繼續狀態者,得請求離婚,以解決目前夫妻長期分居問題。

這個消息,對於那些受限於現行離婚制度、想盡方法就苦等丈夫點頭同意離婚的女人來說,簡直是大利多。

根據現行的民法,離婚制度分為二種: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也就是說,倘若夫妻感情不睦,雙方都體認到婚姻再繼續下去已經沒有意義,那麼好聚好散,兩人可以協議的方式結束婚姻。但麻煩的是,當夫妻感情走到離婚的地步時,往往聚無法好聚,散也無法好散。在離婚的故事中,更常見的戲碼是:有一方覺得夫妻情份已盡,不想再維持婚姻了,但另一方卻怎麼樣也不肯離婚。對於此,現行民法的解決方式是判決離婚—既然協議不成,那麼就上法院由法官來裁決吧!

而法官裁決的標準是什麼呢?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1)重婚者。(2)與人通姦者。(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也就是婚姻暴力。(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7)有不治之惡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但很有可能,上述列舉式的離婚事由並無法窮盡所有人們想要離婚的理由,於是,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又增列了概括性原因:有上述十點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不過,如果這重大事由是當事人自己造成的,那麼她/他就無法以此請求離婚。但需注意的,法官所認定的重大事由,與一般人所認定的重大事由並不是那麼一致的。比方說,妳可能認為「夫妻間個性不合、長期冷戰,雙方情份不在」是重大事由,但在實務判例中,法官通常不視之為判決離婚的理由。

 

法官,他不算壞,可是,我就是不愛他了

於是,在這樣以夫妻一方是否有過失責任為主要考量因素的離婚制度下(法律上有個術語稱這為「有責主義」),很荒謬社會劇情不斷上演:女人與男人彼此反目,形同陌路,卻因一方堅持不願離婚,另一方只好上法院請求法官裁判離婚;很不幸的,若另一半不夠「壞」,比方說他雖與妳反目,但言語卻不致構成精神虐待,他在外頭結交紅粉知己,但兩人僅止於精神上的交合,他對妳如同陌生人,行為卻無暴力,他行規道矩,按時付家庭費用,身體健康,短時間內不可罹患重大不治之惡疾——老實說,他的確算「好」的了,唯一的缺點就是,他已經不再是妳所愛的人了——那麼,法官根本不認定這樣婚姻狀態足以構成判決離婚的事由;所以,彼此沒有感情的女人與男人就繼續維持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

鑑於此,婦女團體從1994年推動民法親屬編修法以來,在關於離婚法制的部分中,即致力扭轉現行民法有責主義下所產生的弊端,引進歐美立法例所採用「破綻主義」精神與「別居制度」設計:婦女團體希望未來婚姻的解消,不再以夫或妻是否犯有過失責任作為考量,而是以「婚姻破裂」這樣的概括條件作為裁判離婚的理由。但這樣的概括條件就完全沒問題嗎?因為「婚姻破裂」是相當主觀的感受與知覺,對妻子來說,她可能覺得每天吵架是一種精神折磨,與其天天爭吵,不如早日解脫還彼此自由;但在丈夫看來,吵架也是一種溝通,兩人間的關係其實還有轉寰的餘地。為了保障不願離婚者的基本權益,婦女團體所草擬的民間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中,採了折衷辦法,引進「別居制度」的設計,並針對分居及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與財產分配的問題,作更合理與細緻的規定。

不過,照法務部發佈的訊息看來,法務部所完成的修法草案初稿與婦女團體當初的期望仍有一段不小的落差。因為,該修正草案初稿仍維持現行過失責任考量精神,而所謂「破綻主義」精神體現的部分,也只是在原判決離婚條款中增列「夫妻不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在繼續狀態者,得請求離婚」的事由。分居只是該草案初稿欲解決社會問題,法務部似乎未企圖將它轉化成一種制度。而且,草案初稿的「不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的分居時限實在有些長(婦女團體的訴求是「三年」),對於亟欲擺脫婚姻束縛的女人或男人來說,簡直是漫長而痛苦的煎熬。

 

什麼是婚姻的本質?

不管怎麼說,我們還是得承認,法務部的「五年分居離婚條款」倘若定案,對那些被「有名無實」的婚姻糾纏已久的女人與男人來說,仍舊是件好消息!不過,可想而知地,並非所有女人與男人對於這樣的消息皆鼓掌稱好——對那些「怎麼都不肯離婚」的丈夫或妻子來說,「五年分居離婚條款」讓他/她再也不能那麼容易地以「雖然妳/你不愛我,但我沒犯任何過錯」為由,強霸著某個人繼續作他/她法律意義上的妻子/或丈夫。

離婚將變得比以前更容易。我們可以想像:未來,人們終於可以在與那個不夠「壞」、卻已經不是自己所愛的男人或女人分居五年後,向法院提出判決離婚的請求;當然,情況也可能是反過來的,妳/你的男人或女人也可能在妳/你沒犯任何過錯之下,卻以「對妳/你的感情已盡」為由跟你分居,然後五年後,他/她便向法院訴請離婚。

「犯錯」與否、以及「盡為人夫/或應盡責任」與否,都不再是婚姻關係解消的唯一理由;夫妻間的感情基石與溝通互動模式,亦成了婚姻能否再維續下去的重要因素。因為「五年分居離婚條款」若成定局之後,那麼任何一個人——無論是女人、或是男人——將再也不能那麼輕易地用「自己沒有犯錯」的理由,來限制對方出入婚姻的自由。於是我們發現,當婚姻的解消變得更容易時,婚姻的本質似乎被凸顯出來:婚姻除了是一種契約、被法律賦予履行同居義務、某些女人(也有越來越多男人)視之為長期飯票的東西外;它還包含著某種玄妙的、需耗費時間與精神去營造的、僅靠一人之力無法獨力完成的因素——情感。

嗯,也許妳/你會說:情感,這是多麼不可捉摸的東西,即使我耗費許多的時間與精神,但也不能永遠保證對方永遠愛我始終如一,永不變心。但如果,連與他/她朝夕相處、曾經互許承諾的妳/你都不能保證他/她的情感永不變質,那麼,法律當然也不能保證,而且我們相信,它也絕對沒有義務要做出這樣的保證,將一個心已不在妳/你身上的男人/或者女人,強行留在妳/你身邊。法律所能做的只是:當妳/你所愛的人要離開妳/你時,妳/你的基本權益仍不因此而遭受損失——比方說,妳/你結婚後為家庭盡心盡力,無怨無悔地付出自己的青春,因此法律保障妳/你請求一半剩餘財產的權利;又或者,妳/你不想因離婚而失去小孩的監護權,法律要求法官要從子女最佳利益來判定小孩監護的歸屬……等等。

事實上,婦女團體積極推動民法親屬編修法的目的也僅止於此而已!

鏡子破了,怎麼辦?這是妳/你自己必須面對的生命課題,沒人能替妳/你決定。但法律會(應該)保證:無論妳/你做出何種決定,都無損妳/你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益。



如何向鄉鎮市聲請調解?

聲請調解事件(H010301)



承辦單位: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電  話:9325164等

 承辦人員: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秘書



 申請程序:

      一、書面聲請



        請向各鄉鎮市公所服務台索取調解聲請書一份自行填妥並按對造人

        數備繕本提出。



         空白聲請書(A3報表紙)(P010301)

         聲請書填寫範例(S010301)



      二、言詞聲請



        聲請人得帶印章、身分證等向調解委員會秘書口頭陳述作成筆錄。



 應附證件:

       書 表 或 文 件 名 稱       取 得 方 式 及 說 明



      一、身分證              申請人自行檢附



      二、印章               申請人自行檢附



      三、當事人可按照聲請調解之民、刑   申請人自行檢附

        事件提出有力證據,讓調解委員

        會委員參考採證。



 申請地點: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

        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

        、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

        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處理期限:

      一、接受聲請調解日起民事事件不得逾15日,刑事事件不得逾5日。但

        民事事件當事人自請延期者,得延長10日。

      二、如兩造同意得由委員一人進行調解。



 申請方式:通訊或親自。



 備  考:向事件發生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

74.06.04前後之夫妻財產

法規名稱: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6- 1 條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 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 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第 6- 2 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

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

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鄉鎮市代聯合會:調解會預算砍剩一元

鄉鎮市代聯合會:調解會預算砍剩一元

 




 



〔據自由時報記者陳儀珊、黃立翔/綜合報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年底將改聘委員,新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名單不再提報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也禁止民意代表及鄉鎮市長兼任調委;鄉鎮市民代表會聯合總會昨決議反撲,將全國同步把明年調委會的預算都刪成一元。

 




 



鄉鎮市民代表會聯合總會各縣市會長及秘書,昨天是在新竹縣竹北市召開業務研討會的會前會時,作成前述決議,與會的內政部自治人員培訓科科長林朝舜表示,他理解鄉鎮市代們的不滿,但調委會有編制職員及業務,一元預算根本無法運轉,這樣的決議有違地方制度的精神,他也很遺憾。

 




 



新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改聘名單不再提報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並改由鄉鎮市公所提報加倍人選給地方法院以及檢察署審查篩選,交給鄉鎮市長聘任,新規定也禁止民意代表及鄉鎮市長兼任調解委員。

 



竹北市代表會主席葉燦宗解釋,這一項新規定引起各地鄉鎮市民代表諸多微詞,大家認為,民代不能兼任調委很無理,聘任權又跳過代表會及鄉鎮市公所,既然如此,經費就不該由公所編列,因此,各縣市代表決議團結起來,把即將審議的調解委員會年度預算刪成一元,保留討論的空間。

 



擔任鄉鎮市民代表會聯合總會會長的台北縣石碇鄉代會主席高一男則稱,他尊重會員決議,不過以他個人的觀點,並不贊同民代兼任調解委員,基層民代有許多人情壓力,擔任折衝民眾權益的調解委員並不恰當。

 




 



調解會小檔案

 



鄉鎮市調解條例於民國四十四年經總統公布施行,熟悉地方制度的內政部官員指出,設立鄉鎮市調解委員的用意在「減少訴訟」,因為傳統上地方仕紳、大老一言九鼎,有些不是很嚴重的紛爭,其實都可透過公正第三者調解、協商的手段,達成解決問題的目的。

 



官員舉例,地方村里長在民眾心目中常享有很高的聲望,他們就經常出任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於地方耆老熟悉人情世故,常能在排難解紛中扮演重要角色,避免民眾動輒對簿公堂。(自由時報記者黃忠榮)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6/10/20/n1492713.htm

2007年4月17日 星期二

婦女新知基金會 募款餐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2007要滿25歲了!!

 



邀請大家一起來參加25周年感恩餐會。

 



時間是4月21日晚上七點(6:30入場),地點在仁愛路一段17號,台北市青少年育樂中心5樓珍膳園會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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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25歲

 



2007募款餐會邀請函

 




 



親愛的朋友,您好﹗

 




 



        我們很高興地寫這封信要來告訴您,台灣長期追求性別平等和婦女權益的組織──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年要慶祝二十五週年了。我們想邀請您來參加新知25週年的募款餐會。時間是<chsdate year="2007" month="4" day="2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4月21日</chsdate>晚上七點(6:30入場),地點在仁愛路一段17號,台北市青少年育樂中心5樓珍膳園會館。

 




 



        從戒嚴時期到今天,如果您認為台灣的性別平權已經有不少進步的話,我們相信這與台灣許多民間婦女團體的努力付出,有著相當大的關連。婦女新知基金會自一九八二年雜誌社成立的開創維艱,到今年邁入的第二十五個年頭,我們心中很明白,新知作為一個民間非營利團體能夠不中挫、不懈怠地在性別平權上努力,是因為一直有著像您這樣的朋友不間斷的支持。這些朋友不只和我們懷抱著對兩性平權的共同理想,也比任何人都了解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是這些涓滴成流的長期支持,讓我們在資源有限的情形下還能繼續為台灣的性別環境而努力。

 




 



目前新知每年的年度預算大約在600萬元左右,主要是依賴支持者的捐款,政府的專案補助,企業的贊助,以及董監事的回饋。其中,支持者捐款的部份,尤其是新知財務收入的重要來源。在辦公室的業務上,我們現在有六位全職人員,除了持續關注各項婦女與性別平權法案外,我們也積極參與政府許多相關政策的研擬和監督,提供一般婦女免費法律諮詢,舉辦原住民與勞工婦女的培訓營隊,以及不定期社區法律講座和劇團演出等。

 




 



值得向您報告的是,這幾年我們花了不少心力於開拓重要的新興議題:我們聯合了其他民間團體成立移民移住聯盟關注移民權益的保障,特別是因婚姻而移居台灣的新移民女性。我們也積極推動並參與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為改善媒體環境而努力,因為我們瞭解到媒體日益惡質化得速度,恐將一點一滴侵蝕掉我們過去努力打拼的成果。

 




 



檢視大環境,即使在制度與權益的保障上,台灣的婦女權益略有進展,然而,我們卻也敏感地發現,新一代女性的身體,在媒體與市場商業利益聯手下,面臨前所未有的「美的壓力」。有鑑於此,在這個二十五週年的時候,新知舉辦了「廢除美麗統一綱領」系列活動,希望藉由「瘦身美容大自爆」徵文活動以及「A罩杯,在唱歌」愛美歌曲創作徵集活動,開啟社會對美麗日漸被標準化與一元化的反省。我們希望能透過多元的活動與年輕族群對話,讓各個世代的女人身體都能擁有真正作自己的信心與力量。

 




 



        請您一起來參加新知二十五週年的募款餐會。我們希望在溫馨熱鬧的氣氛中,與老朋友新朋友們共聚一堂,重溫新知的過去,也一同祝福新知的未來。餐會中,我們將安排老照片猜謎活動,也將義賣香港知名漫畫家劉莉莉為新知二十五週年所精心設計的紀念品。在婦女新知邁入第二十五年的這個感性的時刻,我們非常期待您的到來。也希望繼續得到您的支持,一起為改善台灣社會的性別平權環境而努力﹗

 




 



祝您  平安快樂   

 




 



婦女新知基金會 全體董監事      敬邀



黃長玲、張菊芳、范  雲、胡淑雯、潘淑滿、謝靜慧、楊婉瑩、洪貞玲、陳明秀、蘇芊玲、謝  園、黃馨慧、郭玲惠、尤美女、孫瑞穗、陳昭如、陳宜倩、謝玉璇

 




 




 




 




 




 




 




 




 




 




 




 



婦女新知25歲

 




2007募款餐會

 





 



時間:<chsdate year="2007" month="4" day="2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07年4月21日星期六</chsdate>【18:30】→入場【19:00】→餐會開始

 



地點:台北市青少年育樂中心5樓【珍膳園會館】

調解委員的開場白

調解委員的開場白

 




 


聲請人OOO,相對人OOO,雙方好!


 


我是調解委員OOO,這位是調解委員OOO;很高興為您們服務!

   調解不是判決,但是調解成立卻具有等同判決確定的效果;調解沒有法庭上的進攻與防禦,也不討論誰是誰非,所以也不會有輸贏;只有雙方願意或不願意接受而已.也就是:雖不滿意但可接受。

   調解時雙方都平等,我(們)會保持中立對待雙方;不會為任何一方做任何決定,當然也絕對不會壓迫任何一方做任何決定;完全由雙方自由意志來決定是否願意接受最後的協議;調解委員只提供事件內容的分析及雙方不同立場的利弊得失分析,不會替任何一方做任何決定。




 


  調解中不得錄音及錄影,調解也不對外公開,除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人沒有雙方的同意都不能在場.


 


  雙方如果不能達成調解而由法院裁定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在調解中所做的任何未達成協議的承諾,都不能作為法庭上的證據.


 


  現在,開始本案的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