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6- 1 條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 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 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第 6- 2 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
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
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板主好~
回覆刪除現行夫妻財產制在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
施行後,
夫妻財產制分成法定財產制、約定共同
財產制、
以及約定分別財產制三種
請問一下民國89年結婚的適用哪一種財
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