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8日 星期三

鄉鎮市調解聲請程序

聲請調解事件(H010301)



承辦單位: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電  話:9325164等

 承辦人員: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秘書



 申請程序:

      一、書面聲請



        請向各鄉鎮市公所服務台索取調解聲請書一份自行填妥並按對造人

        數備繕本提出。



         空白聲請書(A3報表紙)(P010301)

         聲請書填寫範例(S010301)



      二、言詞聲請



        聲請人得帶印章、身分證等向調解委員會秘書口頭陳述作成筆錄。



 應附證件:

       書 表 或 文 件 名 稱       取 得 方 式 及 說 明



      一、身分證              申請人自行檢附



      二、印章               申請人自行檢附



      三、當事人可按照聲請調解之民、刑   申請人自行檢附

        事件提出有力證據,讓調解委員

        會委員參考採證。



 申請地點: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

        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

        、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

        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處理期限:

      一、接受聲請調解日起民事事件不得逾15日,刑事事件不得逾5日。但

        民事事件當事人自請延期者,得延長10日。

      二、如兩造同意得由委員一人進行調解。



 申請方式:通訊或親自。



 備  考:向事件發生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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