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方法
離婚只有兩種方法:1. 兩願離婚 2. 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照上述民法1052條規定,且擁有證據,才能提出離婚訴訟之後,才有可能獲得判決離婚.
而且,若他方不願意離婚,或是認為所提出的理由無法接受,就必須於法院纏訟一段時間,通常大約需要花費三至五年不等的時間;在這段期間,雙方必須時常放下工作與親情,整理情緒出席審判,還必須為了想要勝訴,不斷的花心思尋找對方過去的缺點及弱點,做為法庭上進攻與防禦的武器;更甚至會讓雙方的孩子成為[正義使者],被要求批判令一方的不是,甚至還被要求選邊站;這一切的一切,都是為了要[離婚].代價很高,不一定會成功!
如果您真的只是想離婚,可以考慮換個方式,試試看[兩院協議離婚];您一定聽說過: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親屬編(民法982條),自97年5月25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1050條:兩願離婚需有書面為證,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所以結婚與離婚相同的方法,都是雙方願意,有兩個正人簽名,至戶政機關完成登記.
而且,兩願協議離婚,如同結婚一樣,不需要理由,不需要爭論或確認誰對誰錯,更不必花時間爭訟或花錢找律師告離婚.
只需要:雙方
[願意離婚]
[願意接受雙方議定的孩子監護責任]
[願意接受雙方議定的扶養費支付金額與方式]
[願意接受雙方議定的孩子探視方式]
[願意接受雙方議定的共同財產分配方式]
[願意接受雙方議定的其他金錢給予金額與方式]
所以請向你所居住地區所屬的地方法院提出[離婚調解]聲請,讓法院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為雙方協調出一個[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兩願離婚協議書,再到戶政機關殘承登記救生效了;而且其中關於財產及金錢給付或是孩子監護扶養都會有法院強制執行效果,也就是若依芳不願執行時,可以拿[調解筆錄]直接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經過法院作[確認判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