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事件(H010301)
承辦單位: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電 話:9325164等
承辦人員: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秘書
申請程序:
一、書面聲請
請向各鄉鎮市公所服務台索取調解聲請書一份自行填妥並按對造人
數備繕本提出。
空白聲請書(A3報表紙)(P010301)
聲請書填寫範例(S010301)
二、言詞聲請
聲請人得帶印章、身分證等向調解委員會秘書口頭陳述作成筆錄。
應附證件:
書 表 或 文 件 名 稱 取 得 方 式 及 說 明
一、身分證 申請人自行檢附
二、印章 申請人自行檢附
三、當事人可按照聲請調解之民、刑 申請人自行檢附
事件提出有力證據,讓調解委員
會委員參考採證。
申請地點: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
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
、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
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處理期限:
一、接受聲請調解日起民事事件不得逾15日,刑事事件不得逾5日。但
民事事件當事人自請延期者,得延長10日。
二、如兩造同意得由委員一人進行調解。
申請方式:通訊或親自。
備 考:向事件發生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