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5日 星期六

兩願離婚協議書 範例

兩願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雙方本為夫妻,但已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雙方於民國○○年○○月○○日於○○律師事務所/地址/○○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室協議兩願離婚之協議內容如下:

 



一、      甲乙雙方協議兩願離婚,婚姻關係消滅,並於民國○○年○○月○○日上/下午○○時,共同至○○縣/市○○鄉/鎮/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從此男婚女嫁互不相干。

 



二、      甲方願意於辦理離婚登記同時交付乙方:乙方辦理身分證所須甲方提供之文件。

 



三、      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男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男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之權利義務,由甲乙方行使或負擔之。

 



四、      甲乙方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一>每月第1、2、3、4週週6上午時至甲乙方住所〈縣市鄉鎮區路街段巷弄號樓〉接未成年子女外出會面交往,至週日下午時送回甲乙方住所交予甲乙方。<二>暑假得增加14天,寒假增加7天;自寒暑假之第2天起算之連續日。

 



五、      甲乙方願自民國年月起至未成年子女各自成年為止,按月於每月日前各給付甲乙方新台幣元,直接匯入甲乙方銀行分行郵局帳戶,帳號: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六、      甲乙雙方同意互不請求任何賠償、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七、       以上協議內容係由甲乙雙方基於自由意志磋商而成。甲乙雙方於充分瞭解本協議書涵義後始同意簽字,日後應確實遵守本協議內容,不得異議或反悔。

 



八、      本協議書1式5份,由甲乙雙方及兩名見證人各持1份,另交由戶政機關保存1份。

 



立書人    甲   方:         (親自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縣市鄉鎮區路街段巷弄號樓

 



立書人    乙   方:         (親自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縣市鄉鎮區路街段巷弄號樓

 



見證人    甲    :         (親自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縣市鄉鎮區路街段巷弄號樓

 



見證人    乙    :         (親自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縣市鄉鎮區路街段巷弄號樓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擬定離婚協議書 注意事項:

擬定離婚協議書 注意事項:

 





【子女親權之權力與責任之負擔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稱為[親權行使],非父母之侵權行使才稱為【監護權】。

 



  建議先完成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因為協議離婚常因夫妻雙方為了監護問題而僵持不下,浪費不少時間。但如雙方在離婚前,監護與探視方式皆達成共識,則不需法院裁定,協議書上清楚白紙黑字簽定即可。

 另外,子女監護盡量避免共同監護,以免一方因不可預期之因素,破壞共同監護的規則,造成更多不必要麻煩。

 





【子女探視權】

 不負責監護之一方擁有探視權利,協議書上需寫明固定探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可某他人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寫的越詳細,未來問題會越少;但是,寫的愈詳細也會愈難執行;預留醫點空間,適當就好。探視時間千萬不要寫「隨時皆可」,因「隨時」沒有明定時間,根本無從規範,對方要是跟你玩躲貓貓時(例:我跟孩子剛好在外國玩),你很難拿出依據來限制對方。

 





【子女扶養費】

 扶養費可依雙方收入協議,協議書上也必須明定金額、交付時間、方式以及寬限期。交付方式建議用「匯款」,可以保留匯款紀錄,而寬限期可加上「若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意思是如果對方有一期未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金額,包含子女成年(20歲)前的數目(不接受就申請強制執行),除了保障自己權益,也可讓對方有所警覺。

 如對方財力足夠,盡量要求一次付清,一勞永逸。

 





【財產分配】

 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皆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如雙方在分配上無法達成共識,財產較少者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對方給予雙方財產額互減後的一半。而申請分配在離婚後5年內、知道對方有剩餘財產的兩年內提出請求,超過期限就不能了。

 至於計算方式,甲全部財產扣掉婚前財產、債務、贈與、繼承、慰撫金,最後剩100萬,乙則剩下50萬,少的人可向多的人請求分配,計算方式就是100-50=50,50除以2=25,乙可向甲請求25萬。如果乙是負債50萬,等於是負50,但在計算上還是以0為主(甲沒必要幫乙負擔債務),扣除下來乙可要求50萬分配額。

 如果甲想利用脫產逃避分配,實務上請求分配時,多會建議請求方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聲請人必須負擔擔保金(不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要是沒做,讓對方脫產成功,有可能變成請求方得支付對方差額。

 還有一種特殊狀況,乙在家中如同「米蟲」,不賺錢不幫忙家事,離婚時卻要求對方分配財產,甲就必須證明乙方無助家庭經濟,可請求法官酌減或不分財產。 另外,如果雙方已經協訂好數額,可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之1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避免日後可能衍生的糾紛。


 



【家中物品分配】

 凡物皆有價,家中大至衣櫥,小至別針,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寫越詳細,日後爭議越少。

【保證人等責任】

 如果你是配偶在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或是配偶擁有公司的負責人、股東,離婚前務必要求對方撤換保人,或是解除自己在配偶公司的職務,正所謂「保者,人呆也」,這些東西不消除,日後必讓你變癡呆。


 



【居住所】

 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

 




 



【贍養費及其他損害賠償要求】

 既然已經離婚,就不要在留下日後牽扯不輕的後遺症,所以談妥上述條件後,必須列入「雙方同意放棄贍養費及其他損害賠償要求。」

 




 



【撤回其他相關之訴訟】

 協議離婚完成後,不希望還要繼續對簿公堂,因此若有相關訴訟,需要一併解決!

 




 


2008年10月14日 星期二

請向司法法制委員會的立委進行遊說!

大家好:


 


   民法第1052-1之修正條文已經完成提案程序,


   於今日經院會一讀,交付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


   若於下次院會結束前無人覆議,即可經召委排入委員會議程進行審議。



本案:院總第1150號 委員提案第8376號

 

是否排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議程、以及排入議程之時程,

需視該委員會召委的決定。

必須麻煩各位教授、法官、律師、專家、熱心人士及學會全體會員,

開始遊說召委,一人一信,

請召委排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

 



  司法法制委員會本會期召委為謝國樑委員、吳清池委員,均為國民黨籍委員。


  司法法制委員會委員名單如下:


 


  民進黨籍: 柯建銘、翁金珠、蘇震清


  國民黨籍:謝國樑(召委)、吳清池(召委)、林益世、費鴻泰、李明星、邱毅、朱鳳芝、李復興、呂學樟


  無盟:高金素梅


 


  謝委員聯絡方式:02-2358-8066;02-2358-6186  http://www.klsunnyboy.idv.tw/ 


  吳委員聯絡方式:02-2358-6531;02-2358-6581  國會研究室傳真:02-2358-6535



2008年10月13日 星期一

感謝48位立法委員提案及連署:調解離婚於立法院之提案













































系統號0008076
提案類別委員提案
提案名稱民法 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法名稱民法第四編親屬
法編號04513000
會期07屆02期04次
提案日期97/10/14
提案編號1150委8376
影像0001-0002
提案委員/機關主提案:(七位立法委員)

黃淑英  江義雄  陳節如  翁金珠 潘孟安 邱議瑩  張花冠



連署提案:(四十一位立法委員)

余政道   賴清德   柯建銘   田秋堇   林淑芬   薛凌

蔡同榮   王幸男   李俊毅   葉宜津   余天     蘇震清

黃偉哲   郭玟成   陳瑩    張嘉郡   吳清池   林明溱

陳秀卿   紀國棟   孔文吉   林滄敏   趙麗雲   劉盛良

盧嘉辰   黃健庭   徐少萍      羅淑蕾   簡東明   蔡錦隆

廖正井   侯彩鳳   盧秀燕      羅明才   朱鳳芝   黃昭順

林正二   呂學樟   王進士      黃志雄   陳根德  





法律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黃淑英、江義雄等  人,鑑於經法院調解之離婚可解決現行協議離婚過於簡單與裁判離婚過於困難之困境,爰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現行離婚制度可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其中協議離婚無法保護婚姻弱勢之一方,容易造成脅迫離婚與通謀離婚之情形,而裁判離婚條件過於嚴苛,可能造成破綻婚姻仍無法離婚之窘境。然經法院調解之離婚,不僅提供婚姻當事人對話之平台,讓離婚之當事人可理性面對婚姻破碎之本質,且因為有法院之介入,可確保婚姻弱勢權益之維護,又強化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方式,有助於節省訴訟資源,承認調解離婚已然成為當前世界之潮流。由於我國民法未有調解離婚制度,致使好不容易在法院調解成立之離婚,仍須再至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後,再向法院撤回離婚之訴,不僅擾民且耗費法院之資源。為符合民情與國際潮流,爰於民法增訂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導入調解離婚制度,以改善現行法離婚制度之不足。



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對照表




增訂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法院調解離婚之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法院並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說明:


為使調解離婚具有形成力而非屬於協議離婚之性質,本條明訂當事人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即與形成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使離婚登記僅屬報告性質。又為使身分關係與戶籍登記一致,爰明訂法院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系統號 0008076
提案類別 委員提案
提案名稱 民法 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法名稱 民法第四編親屬
法編號 04513000
會期 07屆02期04次
提案日期 97/10/14
提案編號 1150委8376
影像 0001-0002
提案委員/機關 黃淑英(主提案)   江義雄(主提案)   陳節如(主提案)   翁金珠(主提案)

潘孟安(主提案)   邱議瑩(主提案)   張花冠(主提案)  

余政道(連署提案)   賴清德(連署提案)   柯建銘(連署提案)

田秋堇(連署提案)   林淑芬(連署提案)   薛凌(連署提案)

蔡同榮(連署提案)   王幸男(連署提案)   李俊毅(連署提案)

葉宜津(連署提案)   余天(連署提案)       蘇震清(連署提案)

黃偉哲(連署提案)   郭玟成(連署提案)   陳瑩(連署提案)

張嘉郡(連署提案)   吳清池(連署提案)   林明溱(連署提案)

陳秀卿(連署提案)   紀國棟(連署提案)   孔文吉(連署提案)

林滄敏(連署提案)   趙麗雲(連署提案)   劉盛良(連署提案)

盧嘉辰(連署提案)   黃健庭(連署提案)   徐少萍(連署提案)

羅淑蕾(連署提案)   簡東明(連署提案)   蔡錦隆(連署提案)

廖正井(連署提案)   侯彩鳳(連署提案)   盧秀燕(連署提案)

羅明才(連署提案)   朱鳳芝(連署提案)   黃昭順(連署提案)

林正二(連署提案)   呂學樟(連署提案)   王進士(連署提案)

黃志雄(連署提案)   陳根德(連署提案)  

2008年10月7日 星期二

97.11.01 台中社工師公會 家事調解(商談)97年秋季個案研討暨經驗分享

報名簡章


一、前言 


    九十四年四月, 台中市社工師公會的社工師們進入台中地方法院擔任專業調解委員後 ,常常藉著不同的管道提升自己的專業知能。舉辦「個案研討」 即是方式之ㄧ。自九十五年九月起,幾乎每月辦理一次, 至今已辦理了十八次個案研討,約五百人次參與。 以往通常是利用晚上兩小時辦理,今年經過大家的討論後, 決定每季辦理一次,時間加長且選在假日, 期望邀請更多對此領域有興趣的社工師參與。 


    今年春季、夏季的個案研討已分別在3月27日、 6月21日辦理,秋季個案研討訂於9月13日,除提報兩個案外, 並邀請家事調解學會林志信理事長與陳賜良律師介紹台灣與美國的家 事調解概況,機會難得,希望大家踴躍參加。 


二、目的 




  1. 藉由各地調解委員間之經驗交流,相互學習, 提升調解技巧與專業能力。

  2. 邀請不同背景之調解委員及調解團隊成員參與討論,並分享經驗, 以達相互切磋及相互支持之目的。

  3. 藉由研討方式培訓新進調解委員。



 

三、邀請對象 



  1.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庭調解委員。

  2. 台中,彰化,南投,苗栗社工師公會會員。

  3. 有興趣加入家事調解領域之成員,由調解委員邀請之。

  4. 預計人數:六十人。


 

四、時間



    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五、地點



        台中市愛心家園地下一樓視聽教室( 台中市南屯區東興路一段450號)



    地圖及交通路線請見報名表 


六、指導單位:兒童局、司法院


    主辦單位:台中市社工師公會、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七、本活動已申請社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繼續教育積分5 小時 


八、流程【尚未完成】
































































    時間 內容 主講人或主持人
    9:00~9:30 報到 台中市社工師公會
    9:30~10:30 個案研討(一) 提報人:秦燕社工師

    與談人:楊熾光庭長


    研討主題:離婚+監護權


        與談人介紹:楊庭長為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庭長, 推動家事調解制度已七年。




    10:00~10:40 休息一下
    10:40~12:00 專題演講(一) 林志信理事長

      主題: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制度介紹,兼談台灣家事調解前景



        主講人介紹:林志信先生目前為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理事長, 已擔任士林及台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多年, 對家事調解制度有深度了解。




    12:00~13:30 填飽肚子 台中市社工師公會
    13:30~14:30 個案研討(二) 提報人:陳春秀社工師
    研討主題:離婚+監護權+子女扶養費


        與談人介紹:




    14:30~16:00 專題演講(二) 陳賜良律師
    主題:家事調解中的重要議題,兼論美國家事調解制度


        主講人介紹:陳賜良律師為台中市開業律師,目前正於美國進修「 衝突解決」學分,對美國之家事調解制度多有了解, 將於此次研討會中與大家分享。




    16:00~16:30 回應與討論 盧佳香理事長



 

 


「中部地區家事調解(商談)97年秋季個案研討暨經驗分享」 報名表






































    姓    名 □社工師公會會員□非會員
    服務單位   職稱  
    連絡電話  
    E-Mail  

     

    此欄位必填,並請書寫清楚。以便連絡及寄送相關資料
    參與情形 □參與半日活動(□上午;□下午)        □全程參與
    餐食 □葷    □素   (只參加下午活動者可不用填)
    對此活動的期待或建議  





      報名時間:即日起接受報名至活動前三天,若已額滿則不受理, 依報名先後順序至額滿為止(場地關係,約可容納六十人)。






      報名方式:請填妥以上報名表後,以E-mail或傳真方式報名, 並請來電確認。






      收費:非社工師公會會員,酌收100元(便當與講義費), 請於當天繳交。




E-mail:tsocialwork@yahoo.com. tw   Tel:04-22352351   Fax:04-22351991




      活動聯絡人:葉淑娙總幹事或葉文蘋行政助理 




地點:台中市愛心家園地下一樓視聽教室( 台中市南屯區東興路一段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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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高速公路南下過台中港路交流道181公里(南屯交流道)下 → 走五權西路往市區方向 → 橫向過文心路、大墩路 → 東興路右轉 → 橫向過南屯路、永春東路於左手邊






      交通:高速公路北上182公里(南屯交流道)下 → 走五權西路往市區方向 → 橫向過文心路、大墩路 → 東興路右轉 → 直走橫向過南屯路、永春東路於左手邊



2008年10月6日 星期一

婚姻也會中風

一男子患了中風,左邊的身子不能動了,心裏十分痛苦。

親友們去安慰他。

他說,我不害怕我的病治不好,我擔心我的妻子留不住。

沒過多久,他的妻子果然離開了他。

親友們罵那位女人薄情。

男子說,不要責備她,是我不好。

接著,他懺悔道:


她做飯忙不過來的時候,我坐在電視前無動於衷

她生病需要去醫院的時候,我以工作忙讓她一人前往

她買了件衣服,滿心歡喜地問我怎麼樣時,我的眼睛甚至都不瞟上一瞟;




她需要我陪伴的時候,我為了贏得上司的青睞,在辦公室陪他們打撲克直至深夜

她生日到來的時候,如果沒有她的提醒,我總是到第二天才猛然想起。

我們的婚姻早就因為我的這些行為而中風,

只是我原來沒有感覺到。

現在我左邊的身子不能動了,我一下子感覺到了。




後來,有人把這些話說給了男人的妻子,男人的妻子非常感動。

女人 說,既然他這麼說,我也就回去吧。

在女人的精心照料下,男人漸漸康復。


有一次,他們一起在黃昏中散步,女人問,怎麼會想起婚姻也會中風這樣的事來?

男人說,當我的右手因蚊子叮咬而奇癢的時候,我的左手一點反應都沒有,


假若我沒有中風,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嗎?

過去,你那麼辛苦,而我卻一點都不去分擔,我想,這就是婚姻中風了。




現在,他們已成為一對恩愛夫妻,因為通過那場病。


男人發現了一套新的婚姻理論:

夫妻應該像左右手一樣。

左手提東西累了,不用開口,右手就會接過來

右手受了傷,也不用著呼喊和請求,左手就會伸過去。

假如一個人的左手很癢,右手卻伸不過來,這個人的身體一定是中風了,或是癱瘓了。




婚姻愛情的身軀,假若一方不能主動地去關懷對方,久而久之,隨著不良狀況的加劇

,也會中風癱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