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3日 星期一

感謝48位立法委員提案及連署:調解離婚於立法院之提案













































系統號0008076
提案類別委員提案
提案名稱民法 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法名稱民法第四編親屬
法編號04513000
會期07屆02期04次
提案日期97/10/14
提案編號1150委8376
影像0001-0002
提案委員/機關主提案:(七位立法委員)

黃淑英  江義雄  陳節如  翁金珠 潘孟安 邱議瑩  張花冠



連署提案:(四十一位立法委員)

余政道   賴清德   柯建銘   田秋堇   林淑芬   薛凌

蔡同榮   王幸男   李俊毅   葉宜津   余天     蘇震清

黃偉哲   郭玟成   陳瑩    張嘉郡   吳清池   林明溱

陳秀卿   紀國棟   孔文吉   林滄敏   趙麗雲   劉盛良

盧嘉辰   黃健庭   徐少萍      羅淑蕾   簡東明   蔡錦隆

廖正井   侯彩鳳   盧秀燕      羅明才   朱鳳芝   黃昭順

林正二   呂學樟   王進士      黃志雄   陳根德  





法律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黃淑英、江義雄等  人,鑑於經法院調解之離婚可解決現行協議離婚過於簡單與裁判離婚過於困難之困境,爰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現行離婚制度可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其中協議離婚無法保護婚姻弱勢之一方,容易造成脅迫離婚與通謀離婚之情形,而裁判離婚條件過於嚴苛,可能造成破綻婚姻仍無法離婚之窘境。然經法院調解之離婚,不僅提供婚姻當事人對話之平台,讓離婚之當事人可理性面對婚姻破碎之本質,且因為有法院之介入,可確保婚姻弱勢權益之維護,又強化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方式,有助於節省訴訟資源,承認調解離婚已然成為當前世界之潮流。由於我國民法未有調解離婚制度,致使好不容易在法院調解成立之離婚,仍須再至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後,再向法院撤回離婚之訴,不僅擾民且耗費法院之資源。為符合民情與國際潮流,爰於民法增訂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導入調解離婚制度,以改善現行法離婚制度之不足。



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對照表




增訂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法院調解離婚之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法院並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說明:


為使調解離婚具有形成力而非屬於協議離婚之性質,本條明訂當事人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即與形成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使離婚登記僅屬報告性質。又為使身分關係與戶籍登記一致,爰明訂法院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系統號 0008076
提案類別 委員提案
提案名稱 民法 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法名稱 民法第四編親屬
法編號 04513000
會期 07屆02期04次
提案日期 97/10/14
提案編號 1150委8376
影像 0001-0002
提案委員/機關 黃淑英(主提案)   江義雄(主提案)   陳節如(主提案)   翁金珠(主提案)

潘孟安(主提案)   邱議瑩(主提案)   張花冠(主提案)  

余政道(連署提案)   賴清德(連署提案)   柯建銘(連署提案)

田秋堇(連署提案)   林淑芬(連署提案)   薛凌(連署提案)

蔡同榮(連署提案)   王幸男(連署提案)   李俊毅(連署提案)

葉宜津(連署提案)   余天(連署提案)       蘇震清(連署提案)

黃偉哲(連署提案)   郭玟成(連署提案)   陳瑩(連署提案)

張嘉郡(連署提案)   吳清池(連署提案)   林明溱(連署提案)

陳秀卿(連署提案)   紀國棟(連署提案)   孔文吉(連署提案)

林滄敏(連署提案)   趙麗雲(連署提案)   劉盛良(連署提案)

盧嘉辰(連署提案)   黃健庭(連署提案)   徐少萍(連署提案)

羅淑蕾(連署提案)   簡東明(連署提案)   蔡錦隆(連署提案)

廖正井(連署提案)   侯彩鳳(連署提案)   盧秀燕(連署提案)

羅明才(連署提案)   朱鳳芝(連署提案)   黃昭順(連署提案)

林正二(連署提案)   呂學樟(連署提案)   王進士(連署提案)

黃志雄(連署提案)   陳根德(連署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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