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5日 星期六

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

 




 



如何申請法律扶助?(繁中版)

 








一、受理階段:( 原則上採電話預約優先辦法)

 



()提出申請:申請人親自至各分會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理至各分會申請。

 



()申請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

 



法律扶助申請及審查流程      l   我要看流程圖>> l

 








身分證明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須附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以確認申請人的扶養或受扶養人數。

 



無資力者證明:全戶(含申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二份清單需向國稅局申請),或可證明為低收入戶之文件資料;其它資力證明文件。

 



相關官司案件之資料。

 



()工作人員整理無資力者相關資料。

 



二、初審階段:主審委員就申請人之案件及資力狀況等,與申請人面談。

 



三、審查階段:

 



()由三位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共同評議,合議審查以過半數之意見為審查意見。

 



()審查委員會決定事項:

 



是否淮許法律扶助。

 



是全部扶助或部份扶助。

 



給予法律扶助之種類(訴訟代理、狀紙撰寫、調解或和解之代理)

 



扶助律師之酬金數額。

 



部份扶助之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費用及繳納期限。

 



()工作人員將決定以電話通知申請人,並發正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另以傳真及限時專送信函通知扶助律師。

 



四、覆議階段:

 



()申請人於收到決定通知三十日內,若對決定不服可提起覆議。

 



()覆議應向原申請分會提出。

 



()覆議委員會由覆議委員三人合議行之,原則上書面審查,視情形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或請分會表示意見,以過半數之意見為覆議決定。

 



()覆議委員會作成維持或撤銷原決定後,應製作覆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五、扶助階段:

 



()通知律師:工作人員應於審查決定當日指派律師進行扶助事宜。

 



()律師提供扶助:於確定申請人及律師已會面進行扶助時,分會須通知總會預付酬金。

 



()扶助終止或撤銷:如符合法律扶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由審查委員會決定終止或撤銷扶助。

 



六、後續處理階段:

 



()扶助結束:分會於收到律師結案證明,要報請總會核發酬金。

 



()進行律師評鑑調查。

 



七、終止或撤銷法律扶助

 



()、撤銷扶助:如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無資力之資料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者,應撤銷扶助。

 



()、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扶助:

 



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者。

 



於准許扶助後死亡者。

 



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或對擔任扶助者為重大侮辱行為者。

 



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申請法律扶助流程圖

 




 





 




 




 




 



受扶助人可能負擔費用之情形

 








二、回饋金:

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取得具財產價值,超過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達100萬元以上者,應回饋全部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50-100萬元者應回饋一半;而取得財產為分期給付,其二年所得總額超過50萬元者,應於二年後繳納回饋金。

 



三、追償金: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35條規定,分會就扶助事件所支出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如受扶助人勝訴,分會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分會得據受扶助人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制執行

 




一、分擔金:

本會之扶助情形分為全部扶助及部分扶助,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參考表」中所列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之標準百分之二十之範圍內之人,本會得准予部分扶助,除特殊情形外,受扶助人必須負擔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為分擔金。

 







 

 



扶助範圍

 








本會原則上不分案件類型及特殊身份(如勞工、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及青少年等)均可申請法律扶助。

 



本會法律扶助案件類型,包括:

 



()民事事件。

(
)刑事事件。

(
)行政事件。

 



法律扶助範圍:

 





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即得申請法律扶助:

 



()案件非顯無理由。

(
)為無資力者─即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請參考受法律扶助者 無資力認定標準參考表 )

(
)符合前開標準,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會優先扶助對象:

 



家庭暴力、性侵害、受虐、職業災害、工作上岐視、公害等案件的受害者。

 



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是兒童及青少年。

 



()強制辯護案件不審查申請人之資力。

(
)合法居住於台灣之外國人,亦予扶助。

 



可處分收入

 



可處分收入,指的是實際工作所得、各種津貼、利息、股息收入、租金收入及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贈與等。

 



※得不計入可處分收入之特別情形:

 



申請人之全戶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應自其收入扣除。

 



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因身故或傷病,獲得一次性保險給付、救濟金或其他類似之補助或賠償金,如計入申請人之家庭總資產顯有不公者,應依國人平均餘命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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