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5日 星期六

擬定離婚協議書 注意事項:

擬定離婚協議書 注意事項:

 





【子女親權之權力與責任之負擔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稱為[親權行使],非父母之侵權行使才稱為【監護權】。

 



  建議先完成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因為協議離婚常因夫妻雙方為了監護問題而僵持不下,浪費不少時間。但如雙方在離婚前,監護與探視方式皆達成共識,則不需法院裁定,協議書上清楚白紙黑字簽定即可。

 另外,子女監護盡量避免共同監護,以免一方因不可預期之因素,破壞共同監護的規則,造成更多不必要麻煩。

 





【子女探視權】

 不負責監護之一方擁有探視權利,協議書上需寫明固定探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可某他人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寫的越詳細,未來問題會越少;但是,寫的愈詳細也會愈難執行;預留醫點空間,適當就好。探視時間千萬不要寫「隨時皆可」,因「隨時」沒有明定時間,根本無從規範,對方要是跟你玩躲貓貓時(例:我跟孩子剛好在外國玩),你很難拿出依據來限制對方。

 





【子女扶養費】

 扶養費可依雙方收入協議,協議書上也必須明定金額、交付時間、方式以及寬限期。交付方式建議用「匯款」,可以保留匯款紀錄,而寬限期可加上「若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意思是如果對方有一期未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金額,包含子女成年(20歲)前的數目(不接受就申請強制執行),除了保障自己權益,也可讓對方有所警覺。

 如對方財力足夠,盡量要求一次付清,一勞永逸。

 





【財產分配】

 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皆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如雙方在分配上無法達成共識,財產較少者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對方給予雙方財產額互減後的一半。而申請分配在離婚後5年內、知道對方有剩餘財產的兩年內提出請求,超過期限就不能了。

 至於計算方式,甲全部財產扣掉婚前財產、債務、贈與、繼承、慰撫金,最後剩100萬,乙則剩下50萬,少的人可向多的人請求分配,計算方式就是100-50=50,50除以2=25,乙可向甲請求25萬。如果乙是負債50萬,等於是負50,但在計算上還是以0為主(甲沒必要幫乙負擔債務),扣除下來乙可要求50萬分配額。

 如果甲想利用脫產逃避分配,實務上請求分配時,多會建議請求方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聲請人必須負擔擔保金(不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要是沒做,讓對方脫產成功,有可能變成請求方得支付對方差額。

 還有一種特殊狀況,乙在家中如同「米蟲」,不賺錢不幫忙家事,離婚時卻要求對方分配財產,甲就必須證明乙方無助家庭經濟,可請求法官酌減或不分財產。 另外,如果雙方已經協訂好數額,可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1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避免日後可能衍生的糾紛。


 



【家中物品分配

 凡物皆有價,家中大至衣櫥,小至別針,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寫越詳細,日後爭議越少。

【保證人等責任】

 如果你是配偶在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或是配偶擁有公司的負責人、股東,離婚前務必要求對方撤換保人,或是解除自己在配偶公司的職務,正所謂「保者,人呆也」,這些東西不消除,日後必讓你變癡呆。


 



【居住所】

 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

 




 



【贍養費及其他損害賠償要求】

 既然已經離婚,就不要在留下日後牽扯不輕的後遺症,所以談妥上述條件後,必須列入「雙方同意放棄贍養費及其他損害賠償要求。」

 




 



【撤回其他相關之訴訟】

 協議離婚完成後,不希望還要繼續對簿公堂,因此若有相關訴訟,需要一併解決!

 




 


1 則留言:

  1. 你好`

    不好意思打擾你`

    想請問你....................



    那個人沒有按法院和解內容做~

    沒有給付小孩的生活費!

    他是用什麼心態!

    他只是不付錢而已!

    .......

    養一個小孩很容易嗎???

    過年前~那個人打電話說要看小孩!

    我說照法院判決方式探視!

    前半年只探視不能過夜!

    結果那個人就沒有來帶小孩去吃年夜飯!

    想小孩的人會因不過夜這樣就不看小孩嗎?

    不是應該不放棄任何看孩子的機會嗎?

    我想他是找藉口可以不付生活費吧!

    有人能告訴我該怎麼做???

    去法院強制執行扣他3分之1的薪水嗎???

    他在他家工作!勞保在公會!

    強制執行狀紙要如何寫~

    要那些資料?

    一定要千分之8的執行費嗎?

    我應該如何做1

    有人說要有支付命令/

    有人說直接強制執行/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