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4日 星期二

請向司法法制委員會的立委進行遊說!

大家好:


 


   民法第1052-1之修正條文已經完成提案程序,


   於今日經院會一讀,交付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


   若於下次院會結束前無人覆議,即可經召委排入委員會議程進行審議。



本案:院總第1150號 委員提案第8376號

 

是否排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議程、以及排入議程之時程,

需視該委員會召委的決定。

必須麻煩各位教授、法官、律師、專家、熱心人士及學會全體會員,

開始遊說召委,一人一信,

請召委排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

 



  司法法制委員會本會期召委為謝國樑委員、吳清池委員,均為國民黨籍委員。


  司法法制委員會委員名單如下:


 


  民進黨籍: 柯建銘、翁金珠、蘇震清


  國民黨籍:謝國樑(召委)、吳清池(召委)、林益世、費鴻泰、李明星、邱毅、朱鳳芝、李復興、呂學樟


  無盟:高金素梅


 


  謝委員聯絡方式:02-2358-8066;02-2358-6186  http://www.klsunnyboy.idv.tw/ 


  吳委員聯絡方式:02-2358-6531;02-2358-6581  國會研究室傳真:02-2358-6535



3 則留言:

  1. 敬愛的吳清池立法委員:



    感謝吳大委員連署貴院[院總第1150號 委員提案第8376號],懇請儘速將該案排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議

    程!



    案由:本院委員黃淑英、江義雄、陳節如、翁金珠、潘孟安、邱議瑩、張花冠等48人,鑑於經法院調解之離

    婚可解決現行協議離婚過於簡單與裁判離婚過於困難之困境,爰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是否

    有當?敬請公決。

    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法院調解離婚之效力)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法院並應

    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為使調解離婚具有形成力而非屬於協議離婚之性質,本條明訂當事

    人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即與形成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使離婚登記僅屬報告性質。又為使身分關係與戶籍

    登記一致,爰明訂法院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共同提案單位:(9個團體)

    97.10.01 17:23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范雲董事長

    97.09.18 16:03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葉毓蘭董事長

    97.09.16 11:25 台灣女人連線 負責人:徐佳韻理事長

    97.09.15 09:10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負責人:邱美月理事長

    97.09.11 12:30 謙誠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李勝雄律師

    97.09.10 11:54 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情婦女協會 負責人:紀冠伶律師

    97.09.09 16:09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莊喬汝律師

    97.09.09 10:57 和真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林雪娟律師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連署人:(86位連署:1位立委,11位法官,23位律師)

    詳細名單請見:http://www.wretch.cc/blog/fmtpe/10726744

    為了確保婚姻弱勢權益之維護,又強化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方式,有助於節省訴訟資源,懇切要求您儘速將該

    案列入委員會議程早日進行審議;以維護人民的權益!



    敬祝 健康快樂!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理事長

    林志信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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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敬愛的謝國樑立法委員:



    懇請儘速將貴院[院總第1150號 委員提案第8376號]排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議程!



    案由:本院委員黃淑英、江義雄、陳節如、翁金珠、潘孟安、邱議瑩、張花冠等48人,鑑於經法院調解之離

    婚可解決現行協議離婚過於簡單與裁判離婚過於困難之困境,爰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是否

    有當?敬請公決。

    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法院調解離婚之效力)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法院並應

    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為使調解離婚具有形成力而非屬於協議離婚之性質,本條明訂當事

    人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即與形成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使離婚登記僅屬報告性質。又為使身分關係與戶籍

    登記一致,爰明訂法院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共同提案單位:(9個團體)

    97.10.01 17:23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范雲董事長

    97.09.18 16:03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葉毓蘭董事長

    97.09.16 11:25 台灣女人連線 負責人:徐佳韻理事長

    97.09.15 09:10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負責人:邱美月理事長

    97.09.11 12:30 謙誠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李勝雄律師

    97.09.10 11:54 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情婦女協會 負責人:紀冠伶律師

    97.09.09 16:09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莊喬汝律師

    97.09.09 10:57 和真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林雪娟律師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連署人:(86位連署:1位立委,11位法官,23位律師)

    詳細名單請見:http://www.wretch.cc/blog/fmtpe/10726744

    為了確保婚姻弱勢權益之維護,又強化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方式,有助於節省訴訟資源,懇切要求您儘速將該

    案列入委員會議程早日進行審議;以維護人民的權益!



    敬祝 健康快樂!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理事長

    林志信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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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是司法改革的進步也是民眾與法院双贏的條文.

    希望提案社團和立委也能再度盡快提案修改民法1059條改姓的條例.

    以更符合有此困擾的眾多百姓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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