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民法第1052-1之修正條文已經完成提案程序,
於今日經院會一讀,交付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
若於下次院會結束前無人覆議,即可經召委排入委員會議程進行審議。
本案:院總第1150號 委員提案第8376號
是否排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議程、以及排入議程之時程,
需視該委員會召委的決定。
必須麻煩各位教授、法官、律師、專家、熱心人士及學會全體會員,
開始遊說召委,一人一信,
請召委排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
司法法制委員會本會期召委為謝國樑委員、吳清池委員,均為國民黨籍委員。
司法法制委員會委員名單如下:
民進黨籍: 柯建銘、翁金珠、蘇震清
國民黨籍:謝國樑(召委)、吳清池(召委)、林益世、費鴻泰、李明星、邱毅、朱鳳芝、李復興、呂學樟
無盟:高金素梅
謝委員聯絡方式:02-2358-8066;02-2358-6186 http://www.klsunnyboy.idv.tw/
吳委員聯絡方式:02-2358-6531;02-2358-6581 國會研究室傳真:02-2358-6535
敬愛的吳清池立法委員:
回覆刪除感謝吳大委員連署貴院[院總第1150號 委員提案第8376號],懇請儘速將該案排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議
程!
案由:本院委員黃淑英、江義雄、陳節如、翁金珠、潘孟安、邱議瑩、張花冠等48人,鑑於經法院調解之離
婚可解決現行協議離婚過於簡單與裁判離婚過於困難之困境,爰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是否
有當?敬請公決。
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法院調解離婚之效力)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法院並應
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為使調解離婚具有形成力而非屬於協議離婚之性質,本條明訂當事
人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即與形成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使離婚登記僅屬報告性質。又為使身分關係與戶籍
登記一致,爰明訂法院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共同提案單位:(9個團體)
97.10.01 17:23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范雲董事長
97.09.18 16:03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葉毓蘭董事長
97.09.16 11:25 台灣女人連線 負責人:徐佳韻理事長
97.09.15 09:10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負責人:邱美月理事長
97.09.11 12:30 謙誠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李勝雄律師
97.09.10 11:54 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情婦女協會 負責人:紀冠伶律師
97.09.09 16:09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莊喬汝律師
97.09.09 10:57 和真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林雪娟律師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連署人:(86位連署:1位立委,11位法官,23位律師)
詳細名單請見:http://www.wretch.cc/blog/fmtpe/10726744
為了確保婚姻弱勢權益之維護,又強化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方式,有助於節省訴訟資源,懇切要求您儘速將該
案列入委員會議程早日進行審議;以維護人民的權益!
敬祝 健康快樂!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理事長
林志信 敬上
敬愛的謝國樑立法委員:
回覆刪除懇請儘速將貴院[院總第1150號 委員提案第8376號]排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議程!
案由:本院委員黃淑英、江義雄、陳節如、翁金珠、潘孟安、邱議瑩、張花冠等48人,鑑於經法院調解之離
婚可解決現行協議離婚過於簡單與裁判離婚過於困難之困境,爰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是否
有當?敬請公決。
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法院調解離婚之效力)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法院並應
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為使調解離婚具有形成力而非屬於協議離婚之性質,本條明訂當事
人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即與形成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使離婚登記僅屬報告性質。又為使身分關係與戶籍
登記一致,爰明訂法院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共同提案單位:(9個團體)
97.10.01 17:23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范雲董事長
97.09.18 16:03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葉毓蘭董事長
97.09.16 11:25 台灣女人連線 負責人:徐佳韻理事長
97.09.15 09:10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負責人:邱美月理事長
97.09.11 12:30 謙誠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李勝雄律師
97.09.10 11:54 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情婦女協會 負責人:紀冠伶律師
97.09.09 16:09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莊喬汝律師
97.09.09 10:57 和真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林雪娟律師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連署人:(86位連署:1位立委,11位法官,23位律師)
詳細名單請見:http://www.wretch.cc/blog/fmtpe/10726744
為了確保婚姻弱勢權益之維護,又強化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方式,有助於節省訴訟資源,懇切要求您儘速將該
案列入委員會議程早日進行審議;以維護人民的權益!
敬祝 健康快樂!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理事長
林志信 敬上
這是司法改革的進步也是民眾與法院双贏的條文.
回覆刪除希望提案社團和立委也能再度盡快提案修改民法1059條改姓的條例.
以更符合有此困擾的眾多百姓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