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

司 法 院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0年 12月 12 日






建構妥速統合解決家事紛爭機制
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
家事法制改革邁開大步

 


為了回應民意之要求及社會急速變化之需要,立法院於本(100)年1212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在家事事件法一讀審查會之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3場公聽會,並經歷多次協商,聽取各界意見。司法院感謝立法院潘委員維剛、呂委員學樟、謝委員國樑、柯委員建銘、黃委員淑英、黃委員偉哲、涂委員醒哲、王前院長甲乙、 邱 教授聯恭、臺灣女人連線、現代婦女基金會、台北市女權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晚晴婦女協會、勵馨基金會、臺灣防暴聯盟、婦女救援基金會、兒童福利聯盟、善牧基金會、律師全聯會及家事調解學會等專家學者提供寶貴意見,使法案益臻完備。


該法案將向來之人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並將現行之撤銷死亡宣告、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從訴訟改為非訟事件。另增設履行確保及執行編,以期能更妥適、迅速解決、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及其他相關家事事件,並兼顧子女最佳利益及家庭和諧。對於婦幼、弱勢及老人權益的保障,往前邁進一大步,是家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大里程碑。


家事事件法共200個條文,分為總則、調解程序、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履行之確保及執行、附則等六編。法案除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外,也容納保障弱勢之精神,創設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合併審理、暫時處分、履行確保、交付子女並會面交往之執行等新制度。


所定專業處理係要求參與處理家事事件的法官、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及書記官等人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瞭解權控議題,多元文化等專業素養,能夠以專業角度處理家事事件。另外對於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並應遴選具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


社工陪同,係由具有社會工作背景之專業人士陪同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出庭表達意願、陳述意見或作證,可以穩定、安撫情緒,避免再受傷害,在表達意見或陳述意見時,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未成年子女表意權特別保護,係為使法院充分瞭解未成年子女之真正意願,當有讓未成年子女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必要時,特別規定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予以協助,俾使未成年子女得表達真實意願,並降低法院審理過程對其身心的衝擊。


程序監理人係由法院為能力不足之當事人選任律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代表為程序行為,以保護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可以避免當事人必須不斷的起訴、進出法院,奔波及勞費支出,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


家事調查官係少年及家事法院新設之法院人員,以其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專業學識知能就家事事件中特定事項而為調查,並提供意見,協助法院瞭解家事紛爭真正問題,引入適當社會資源協助事件進行。

例如十歲的小明父母要離婚,且分住不同縣市,法院在開庭前為了調查小明家庭狀況及家庭成員真實關係,可先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並提出報告。而小明因監護權歸屬出庭表達子女意願時,將有社工陪同以穩定、安撫情緒,法院並可請兒童心理專家協助小明作真實意願的表達。另外,法院在審理中為保護小明的利益,還可以為小明選任程序監理人,幫小明分析法律上之利益關係,以保護小明的最佳利益。

遠距視訊處理係指必要時(例如當事人同意且性質適當者),得進行遠距視訊審理(如離婚事件當事人一方在監獄服刑),依此方式審理,可便利且兼顧當事人及之關係人之訴訟權益,並促進法院審理之迅捷。


合併審理之設置,則就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事件合併審理、合併裁判,避免當事人間因家事紛爭迭次興訟,奔波往返及勞費支出,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例如小明母親因小明父親施加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還可以合併請求其他家事事件,包含離婚後贍養費的請求及損害賠償、小明母親已經給付的生活費、小明未來監護權歸屬、小明未來的生活費等,均可合併審理、合併裁判,發揮統合處理的效果。


暫時處分,係指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認為有保護聲請人、相對人或其他關係人如子女權益之急迫情形,乃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命為一定作為或其他處置之命令。例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小明上學需要繳納學費,可以立即核發命小明父親繳納學費的暫時處分,解決小明上學的燃眉之急。


履行確保主要係創設履行勸告制度,在交付子女或給付扶養費等家事事件裁判確定後,法院為促使義務人自動履行,得採行適當之勸告措施,協助債務人理解履行的必要性及對未成年子女的重要性,進而促使自動履行,達成均贏局面,維持家庭和諧。例如法院判決小明父母離婚、小明歸母親監護但父親得定期探視、小明父親應按月給付扶養費之判決確定後,新法設計的履行確保制度,可以讓小明父母先透過履行勸告等措施,協助雙方自動履行裁判內容。


此外,家事事件法還規定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強制調解原則、調解委員之資格、國際管轄權、關係人參與程序之保障、扶養費之執行等制度。


家事事件法完成立法程序,司法院將依據該法培訓及選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擔任家事法官。對於家事調解委員、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等家事法庭人員亦積極培訓,並將加強特約通譯之運用,以落實新法之特色。另鑑於家事事件法為新制訂之法律,為加強各界對該法之瞭解,司法院亦將對於法官、律師、社政、戶政及其他行政機關、社工、醫師等與家事事件相關之人士,針對其不同特性及需要,辦理宣導及講習說明會,俾利其認識,並瞭解家事事件法之內容。


為落實家事事件法之實施,相關之配套措施及子法,例如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施行細則、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劃分辦法、家事法官遴選辦法、程序監理人選任辦法、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暫時處分作業辦法及其他等相關子法,司法院都將儘速訂定,使家事事件法能順暢妥適的施行。


家事事件法基本精神著重於使專業法官本著同理心審理家事事件,適時連結相關資源,發揮統合解決家事紛爭的功能,建構一套柔性親民且完整的家事裁判制度,走向服務便民的司法風貌,使當事人更容易了解、接近並使用法院。期盼經由新法的施行,在嶄新的審理制度下維持家庭之平和安寧,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奠定國家發展基礎的立法目的。


司法院再次感謝立法委員、學界、社工界、婦幼團體、法律界等各界人士的共同支持,使家事事件法完成三讀,順利推動家事司法制度新變革。


家事事件法審議通過條文及立法說明,司法院已張貼在司法院網站上(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歡迎各界上網點閱。

家事事件法特色制度簡介

家事事件法特色制度簡介

















































制度項目


內容


專業處理


處理家事事件人員具有性別平權意識、瞭解權控議題,多元文化等專業素養,專業處理家事事件。(法案第28條)


程序不公開


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家事事件之處理以不公開法庭處理為原則,但有特別情況亦得公開及准許旁聽。(法案第9條)


法院職權探知


為求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保護有利害關係第三人及便於統合處理家事紛爭,且家事事件與身分及公益有關,故採行職權探知主義,法院可依職權調查證據。(法案第10條)


社工陪同


法院認為必要者,應通知由具有社工背景等專業人士陪同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出庭表達意願、陳述意見,以穩定其情緒,並使其可表達真意。(法案第11條)


遠距視訊審理


必要時得進行遠距視訊審理(如離婚事件當事人一方在監獄服刑),便利當事人。(法案第12條)


程序監理人


為程序能力缺乏或不足之當事人選任專業人士代為程序行為,作為與法院溝通之橋樑,並保護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法案第1516條)


家事調查官


以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專業學識知能就特定事項調查,提供意見,協助瞭解問題,查明事實。(法案第18條)


特約通譯


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為聾、啞人或不通我國語言之外籍配偶或勞工者,法院主動或依聲請為其準備通譯,保障其訴訟權益。(法案第19條)


專業調解制度


為發揮自主解決家事紛爭功能,就特定家事事件規定應先經調解,以及數家事事件可以合併調解、審理中可以移付調解,併要求調解委員應具備一定資格等制度。(法案第2332條)


合併審理制度


就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事件,可以合併審理、合併裁判,法院可發揮統合處理功效,避免當事人奔波及勞費支出,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法案第4142條)


暫時處分制度


為避免當事人生活無著或財產被處分,以及防止緊急狀況之發生,法院得要求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如先給付學費等生活費用。(法案第8591條)


未成年子女表意權特別保護


為使未成年子女真實表達意願,得請兒少心理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子女並得於法庭外陳述。(法案第108條)


履行確保


交付子女或給付扶養費等家事事件裁判確定後,採行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各項勸告措施,促使債務人自動履行。(法案第187188條)


交付子女及會面交往事件之執行


事件多涉及親情、情感、子女、人格尊嚴等因素,於執行時應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式、綜合審酌各種因素,採行適當執行方法,以利執行。(法案第194195條)

2011年10月5日 星期三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

 (請參見下列兩則連結)





http://www.wretch.cc/blog/fmtpe/12368030


http://www.wretch.cc/blog/fmtpe/12368029

(轉貼) 司法院澄清稿 2011-10-04

(轉貼)司法院澄清稿 2011-10-04

有關本(4)日自由時報A15版刊載沈冠伶副教授有關「家事事件法的制定需透明化」一文,司法院說明如下:

 一、 司法院為建制完備的家事審理制度,從89年延請第一階段委員開始研制「家事事件法草案」,原委員會歷經10215次會議,草擬百餘條條文,固備極辛苦,惜研擬速度似趕不上社會文化變遷及各界期待的腳步。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原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惟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1016月成立,北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也在積極籌備中,家事事件法草案完成刻不容緩,立法院於99.11.19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時附帶決議,要求於司法院應於1年內完成家事事件法草案送審,司法院乃本於務實態度,在萬般不得已之情況下,終止第1階段委員會;另延請國內熟諳親屬、繼承、程序法之專家學者、婦女界代表及實務界先進,在原委員會奠定之良好基礎下接續完成立法。絕非忽然終止委員會運作、亦無立法品質粗糙情事。

 二、 關於家事事件法草案公聽會,司法院已於1007202122日,在北、中、南三地舉辦三場,會中邀請審、辯、學及婦團各界提供意見與批評,據以修正改進,並無所指拒絕舉辦公聽會之態度。

 三、 另文中所指司法院應正式函請立法院促成公聽會之召開,不要動念要求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云云,恐係誤解。前者係立法院職權,非司法院能予干涉,後者司法院法案提案均需依照立法院要求之審查程序進行,未能「要求」立法院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處理。

 四、 文中另稱企盼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黃廳長勿私下阻礙司法院其他各廳處表達不同意見等。查司法院各項法案於送交立法院審查前,必須會相關廳、處、室充分表示意見,上開所指亦非事實。






(轉貼) 自由時報 2011-10-04

(轉貼) 自由時報 2011-10-04



家事事件法的制定需透明化

◎ 沈冠伶


家事事件法如何制定,將深遠影響台灣及華人社會今後百年之家庭生活,為此擬借貴報一角,敬覆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九月三十日在司法院網站之新聞稿,所謂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第一階段家事事件法草案研制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乃終止該委員會云云等不實內容:


一、本人忝為前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之一,與該委員會之其他成員及召集人,均從未接獲司法院任何事前詢問或商議,能否於一定期日內完成該法草案,或以如何方式加速立法進度,卻忽在今年一月二十日左右收到主管廳之簡訊及司法院長之便箋告知,即日起終止委員會之運作。於一月二十五日最後一次召開委員會時,全體委員均表錯愕(經當日會議紀錄載明)。然成功不必在我,本人亦曾表達體諒該廳黃廳長重責大任之意,並相當期待司法院能提出完善之家事事件法草案,然事與願違,今司法院提請立法院審議之草案,含有諸多差誤,顯難充分保護人民權益,將導致國家資源之浪費、加重整體法官工作負荷,勢必同時降低今後法學研究及教育之水平。


二、民主先進國家之重大法案,於立法通過以前,先行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以求周全,乃民主正當程序不可或缺之一部分。衷心企盼黃廳長有雅量,調整自七月二十日至今,始終拒不回應各界代表公開呼籲舉辦公聽會之態度(參照翌日自由時報以砲聲隆隆為題之新聞報導),能正式函請立法院促成公聽會之召開,而不動念要求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亦請勿私下阻礙司法院其他各廳處表達不同意見,並能親自出席且選派專精於民事程序法之代表性起草人全程參與公聽會,進行理性之逐條討論,屆時必可釐清司法院版草案有無何等重大錯誤或法理敘述不通之處。


三、現行民事訴訟法係歷經十七年餘之研修始完成(每週開會一次),施行迄今逾十年,尚無任何重大爭議,月前亦受司法院「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公開肯定。家事事件法屬全新制定之法律,為避免立法品質粗糙而遺禍社會,且因起草工作受限於司法院人力配合上之困難(僅能隔週開會一次),以致所需時日較長,難謂不合理。(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轉貼) 司法院新聞稿 2011-09-30

(轉貼) 司法院新聞稿 2011-09-30



保護家庭柔性親民的新家事事件法

 --回應100930日中國時報民意論壇沈冠伶副教授投書新聞稿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沈冠伶副教授於100930日中國時報民意論壇投書「家事法應速開公聽會 避免恐龍立法」乙文,對於司法院研擬家事事件法過程及內容多有陳述,然部分內容實有誤解之處,司法院謹說明如後:

 兼顧時效與實效,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絕非「拼裝法案」,亦無「草率」之嫌

     家事事件法並不是一部僅僅法律人關心的法律,而是直接影響人民生活之法律。司法院為建制完備的家事審理制度,從89年延請第一階段委員開始研制「家事事件法草案」,原委員會歷經10215次會議,草擬百餘條條文,固備極辛苦,惜研擬速度似趕不上社會文化變遷及各界期待的腳步。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原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乃本於務實態度,在萬般不得已之情況下,終止第1階段委員會;另延請國內熟諳親屬、繼承、程序法之專家學者、婦女界代表及實務界先進,在原委員會奠定之良好基礎下接續完成立法。投書所指「拼裝法案」或「草率」之詞,容有誤解。




司法院少家廳在1001月下旬銜命向第一階段委員說明終止該委員會之過程中,曾有委員坦承相告「過去10年,約僅討論一半的草案條文,以目前討論的進度,恐怕還要再一個10年才能完成整部草案」。借用某婦女團體先進所說,一部法案如果須要20年的催生時間,就如同一個新出生的嬰兒,直到滿20歲成年才等到一部他可能已經不再需用的家事法,這恐非關心婦幼與弱勢權益保護的各界先進與全民所樂見。


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立法院99年附帶決議,均要求司法院儘速完成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程序,考試院亦於98年院會,呼籲司法院配合專業法院之設立,儘早研擬專業法律之家事事件法。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1016月成立,北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也在積極籌備中,柔性親民之新家事審理制度需要有一部完整之作用法以為支柱,刻不容緩。司法院基於全民福祉與保障未成年子女及弱勢者權益之考量,終止第一階段委員會,容或造成若干委員不諒解之情緒,實屬情非得已,仍望有所體諒。


至盼朝野各界攜手為家事事件法制共同努力


司法院擬具「家事事件法」草案一向秉持開放態度,吸納各界意見,也非常感謝所有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的關心及指教。基於立法時程之急迫性,研議過程或有未盡之處,惟司法院和立法院及所有關心草案的先進們立場一樣,都希望能儘速制定一部讓人民容易親近使用的家事事件專用程序法。至盼各位先進於立法院審議過程中,提出具體修正建議,共同努力推動以期儘速完成立法。

(轉貼) 司法院新聞稿 (一)

(轉貼) 稿

 發稿日期:100922

     針對婦女新知基金會及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發起反對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之連署活動,司法院澄清說明如下:

     司法院擬具「家事事件法」草案一向禀持開放態度,吸納各界意見,也特別感謝婦女團體的關心及指教。本草案在內容上,除納入現行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編及非訟事件法家事非訟事件章之規定外,同時衡酌實務運作、未來發展需求及各界期待,創設社工陪同、程序監護人、家事調查官、暫時處分、履行確保及交付子女並會面交往之執行等制度,並擴大合併審理制度及子女表意權保護之適用範圍。整個法案之研擬過程,是建基在第一階段從89年起由「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的草擬工作,該委員會開會215次,建構了家事事件法的基礎並草擬百餘條初稿條文,完成其中99條條文之討論。第二階段在原委員會奠定的良好基礎下進行研訂,二組委員持續接力完成工作,方能有今天之成果。草案在100824日的司法院院會審議通過後,已將所有條文及立法理由公開供各界參閱,歡迎各界就各條文內容進行討論與意見交換。 

    另針對婦女團體對草案內容所提9點疑義,司法院謹列表簡要說明如次:

(請參見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74798&flag=1&regi=1&key=%AEa%A8%C6%A8%C6%A5%F3&MuchInfo=&courtid= )